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5〕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所开展的冬春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会同粮食储备部门同步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
第二章 冬春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
第四条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第五条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冬春需救助申报工作。
第六条 冬春救助由受灾人员本人通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申请或者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申报,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核需救助人员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一卡通”账号、受灾情况等,并上报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街道)提交的需救助人员材料,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上报的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第三章 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区县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支持的,由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采用财政文号,附冬春需救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与灾情系统上报数据一致)、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救助资金情况。
第十条 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中旬前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补助资金(采用财政文号,附冬春需救助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全市需救助人员数量(与灾情系统上报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底向区县提前下达次年预算资金,支持区县做好冬春救助等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后,根据全市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结合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报救助、资金申请和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定后,于每年12月下旬下达至区县,同时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重庆市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和乡镇(街道)申报救助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定后,向乡镇(街道)下发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收到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后,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将救助资金分配落实到户。在分配救助资金时,应当优先保障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第十五条 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补助资金金额等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将需救助对象情况提交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文件后15日内,将冬春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十七条 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全部发放,确需采购物资实施实物救助的,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下达资金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区县使用冬春救助资金采购的物资应全部用于受灾人员冬春救助。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调度、统计和汇总全市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情况,通报区县工作进度,通过抽样调查、台账抽查、电话核实、评估核验等方式,加强冬春救助资金监督检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重灾区县或进度较慢区县开展实地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区县规范有序发放冬春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分配使用等有关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资金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冬春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标准及程序及时发放,确保救助对象全面覆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资金分配中优亲厚友;
(二)截留、挪用救助资金或侵占、挪用救助物资;
(三)无故延迟发放或滞留救助资金;
(四)以慰问金等名义变相发放救助资金;
(五)将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下旬开始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查、核实、汇总、填报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于每年6月5日前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多跨协同机制,开通资金发放“绿色通道”,加快资金下拨发放进度,尽早将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