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60号)等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的重要内容,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任务量大,从当年9月开始一直持续到次年5月结束,是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兜牢民生底线、防范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市年均安排救助资金1.1亿元,救助受灾群众82.3万人。2023年1月,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要求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制定相关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构建多跨协同救助机制,开通资金发放“绿色通道”,形成受灾人员救助合力,更有力指导区县做好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更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冬春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和下达,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和管理以及附则共5章、25条,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明确总体要求。在“总则”部分明确冬春救助工作由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会同粮食储备部门同步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做好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二)优化工作程序。针对救助对象确定环节,要求区县精准摸排并组织评议、公示,逐级规范申请上级资金支持;针对资金安排发放环节,将冬春救助资金安排下拨时间尽量提前,为区县开展公示和资金发放留足时间,明确冬春救助资金在市级拨款文件下达后15日内发放至受灾群众手中。
(三)突出精准管理。突出冬春救助工作精细化、精准化要求,通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逐级申报;确立“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明确优先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率先在全国实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与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完全贯通,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强化监督检查。按照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冬春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求,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管理。通过抽样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监督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提出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要求;明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目标设定、自评、复核等内容,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安全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