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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 2025-05-23

一、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的重要内容,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任务量大,是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兜牢民生底线、防范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二、问:《办法》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60)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

三、问:《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问:《办法》主要举措有哪些?

答:《办法》分总则,冬春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和下达,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和管理以及附则共5章、25条,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明确总体要求。在“总则”部分明确冬春救助工作由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会同粮食储备部门同步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做好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二)优化工作程序。针对救助对象确定环节,要求区县精准摸排并组织评议、公示,逐级规范申请上级资金支持;针对资金安排发放环节,将冬春救助资金安排下拨时间尽量提前,为区县开展公示和资金发放留足时间,明确冬春救助资金在市级拨款文件下达后15日内发放至受灾群众手中。

(三)突出精准管理。突出冬春救助工作精细化、精准化要求,通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逐级报;确立“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明确优先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率先在全国实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与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完全贯通,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强化监督检查。按照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冬春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求,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管理。通过抽样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监督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提出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要求;明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目标设定、自评、复核等内容,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问:《办法》对救助款物要求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市、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会同粮食储备部门同步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

六、问:《办法》明确的救助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冬春救助由受灾人员本人通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申请或者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申报,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核需救助人员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一卡通账号、受灾情况等,并上报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批。

、问:《办法》明确的市级资金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底向区县提前下达次年预算资金,支持区县做好冬春救助等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问:《办法》明确救助资金应如何分配

答:《办法》明确乡镇(街道)收到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后,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将救助资金分配落实到户。在分配救助资金时,应当优先保障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问:《办法》明确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办法》明确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冬春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标准及程序及时发放,确保救助对象全面覆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资金分配中优亲厚友;

(二)截留、挪用救助资金或侵占、挪用救助物资;

(三)无故延迟发放或滞留救助资金;

(四)以慰问金等名义变相发放救助资金;

(五)将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十:问:《办法》实施时间?

答:《办法》自2025512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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