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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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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498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44号),切实规范矿山安全准入,提升本质安全,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

(一)送国家审查的行政许可。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市和区县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相关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市级负责的行政许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负责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年产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跨区县行政区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再对磷石膏库、锰渣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区县负责的行政许可。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负责年产50万吨(不含50万吨)以下的露天采石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页岩、型材、砂岩等不进行爆破作业的矿山可以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区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岩盐)、砖瓦用粘土、陶瓷土等危险性较小的矿山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区县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工作

(四)严格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矿山企业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服务力量与建设项目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影响安全技术服务质量的价格选取评价机构。评价报告应当满足《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等相关标准规定,报告格式及内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要求。

(五)突出评价结论的确切性。安全预评价应当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评价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实事求是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给出安全风险是否可控的评价结论。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应当逐项检查评价安全设施的符合性及有效性,评价结论应当明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安全现状评价应当说明上一轮安全生产许可期间生产基本情况,对矿山生产期间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定量定性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明确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六)严格评价专业技术要求。地下矿山安全评价应当包含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人员;露天矿山安全评价应当包含采矿、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人员;尾矿库安全评价应当包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人员。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等情况,并在评价报告中体现。

三、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七)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KA/T20—2024)规范。企业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人为拆分建设项目逃避审批;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分期实施,不得超过3期,每期均应当明确设计范围、基建内容和完成时限,且需经竣工验收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建设项目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铀矿山除外);矿山建设项目边坡或坝体稳定性分析、安全影响分析论证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前期相关专项项目不得由该项目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现场踏勘。

(八)突出安全绿色智慧目标导向。安全设施设计要充分体现“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目标导向,体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为重要引领,体现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转型。严禁审批新建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和其他法律禁止设立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停止对新建低于年产2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将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推广运用以及大规模设备更新纳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重点,强化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五大系统”数字化赋能,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实施三维智慧开采、矿卡无人驾驶、智能化爆破,全面加强尾矿库、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在线监测,推动“矿山安全在线”全面运用。

(九)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技术标准。新建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露天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法律法规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安全设计、开采工艺或安全协议妥善解决。改扩建地下矿山应当减少利用旧有工程,降低生产系统复杂性;确需利用的,应当对其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

(十)加强矿山重大变更管理。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应当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进行建设施工。重大变更设计应当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矿安〔2023147号)规定的情形,严禁将矿山不按设计开采而导致的现状与设计不符等违法后果,通过重大设计变更合法化来逃避责任。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开采范围或者整合矿山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改扩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四、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严格现场核查(踏勘)。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法律禁止类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市级审查的建设项目现场核查由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并作出与设计报告是否符合的核查(踏勘)意见。现场核查对存在未批先建、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依法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强化实质性技术审查。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市、区县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9人、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7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大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中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

(十三)科学核定实际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拟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由矿山所属区县应急管理局征求辖区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核定,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注明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十四)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下达书面批复(实质性技术审查时间除外)。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属地区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均要到场参加。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必要时可以到矿山项目现场进行技术审查,也可邀请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一并参与技术审查。

五、规范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五)强化基建矿山安全管理。矿山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报经属地区县政府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经属地区县应急管理局同意暂停的时间,可不计入基建期。属地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基建矿山监管,督促企业按设计建设。

(十六)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矿山企业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不低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验收图纸等资料应当与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在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也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属地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矿山企业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等进行现场监督。

六、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十七)加快安全许可证管理改革。对矿山企业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属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现场核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不再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地质勘探单位不再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矿山、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不再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限为22个工作日。加快战略性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安全许可办理,精简程序和资料,服务保障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十八)规范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已申请延期但有效期满时未整改完成问题隐患的可继续整改,继续整改不得超过6个月,期间严禁采矿等生产活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换证的或区县人民政府已予以关闭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的矿山企业再次申请取证,应当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并按首次申领程序办理;采矿权转让或变更的企业,应当参照延期换证程序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九)严格安全技术服务责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审查有关专家应当独立开展技术服务,对作出的结论全面负责,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第三方证明资料及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报告存在失实或虚假情形的依法实施处罚。

(二十)实施要件和要素“双审查”。要件审查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要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要求(有关文件精简的除外),岗位操作应当提供目录,应急预案应当提供备案证明。要素审查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价情况;在监督核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时,应当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符合性进行检查;在首次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在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对相关安全技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抽查。

(二十一)严格行政许可工作纪律。许可实施机关、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和专家均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廉洁纪律。专家或其工作单位2年内曾在被审查项目从事科研、出售产品等营利性活动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回避。同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年内连续2次审查未通过的,以第二次审查会议日期为起点,该建设项目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所需的专家费、交通费等应当由许可实施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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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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