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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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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9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由应急管理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体制改革新形势。矿监体制改革后,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实施“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管理体制,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提出新要求。

二是顶层设计新要求。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24〕4号),对进一步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了顶层设计。

三是上级文件新部署。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适应矿山监管新体制,落实中办新要求,提出了7个方面20条行政许可具体措施。

二、政策依据

     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2〕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2〕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24〕4号)等。

三、目的意

《通知》出台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结合重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进一步规范全市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推动全生命周期安全智慧矿山建设,加强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矿山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通过‌规范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得到严格执行,提升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是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和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通知》明确要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建任务,‌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核心举措

《通知》共7大条21项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通知》明确了送国家审查、市级负责、区县负责的三级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其中,高风险爱你非煤矿山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市级负责执行的国家审批决定,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并延续以往做法50万吨/年(不含)以下的项目,以及风险性较小的项目由区县负责的设施设计审查会;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新增属地区县负责辖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二是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工作。对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管理、评价结论的确切性、评价专业技术要求作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三是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重点对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方案编制目标导向、技术标准、变更管理作出规定。

四是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从现场核查(踏勘)、实质性技术审查、科学核定实际生产规模、“三同时”审查流程4个方面作了规范。

五是规范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主要从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了强调。

六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重点是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改革、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七是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安全技术服务责任、实施要件和要素“双审查”、严格行政许可工作纪律。

总体来讲,《通知》从矿山安全许可的全生命周期进行了规范,与时俱进贯彻落实了渝安办〔2024〕74号《关于扎实推进工贸八大行业和非煤矿山八项重点工作措施的通知》全生命周期全方位治理的新思路,同时创新实施要件和要素“双审查”制度,强化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评价的主体责任。

五、适用对象

《通知》适用于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六、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第七次会议修订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GB39496-2020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

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20号令(原安监总局78号令修正)

七、执行时限

     《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主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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