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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5-20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一)起草背景

安责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依然复杂严峻,原安责险实施机制在事故预防服务、理赔效率、部门协同等方面存在短板。为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的部署要求,解决安责险实施中存在的“重投保轻预防”“理赔服务不规范”“部门监管合力不足”等问题,有必要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细则,推动安责险从“有”向“优”转变。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5.《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四十六条,重点围绕“规范投保、依约理赔、对标预防、依法监管”构建了全链条管理制度。

(一)明确强制投保范围与标准

1.高危行业强制投保: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

2.保额底线: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且必须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差别对待。

3.鼓励扩展范围:鼓励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再生资源回收、城市运行安全(如餐饮住宿、商场超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非高危行业领域积极投保。

(二)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1.动态调整。

(1)上浮情形: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费率可以上浮。

(2)下浮情形: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可以下浮。

2.市场规范。

严禁保险机构恶意低价承保扰乱市场,承保高危行业安责险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三)强化事故预防服务的“重中之重”

1.费用保障: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且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挪用。到2028年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目标达到上年度安责险实收保费的20%

2.服务频次:

(1)对大中型被保险人,每年至少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

(2)对小微型被保险人,每2年至少提供1次现场事故预防服务,每年至少提供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3.资质要求:保险机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且严禁技术服务机构再次转委托。

(四)优化理赔服务与权益保障

1.快赔预赔机制:对重大或有社会舆论影响的事故,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和预付赔款机制,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金。

2.与工伤保险关系:明确安责险赔偿不影响事故受害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可叠加享受。安责险理赔不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影响。

3.保费来源规范:安责险保费必须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五)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

1.信息管理系统:依托“重庆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投保、承保、理赔、预防服务全流程线上管理。

2.数据报送时限:保险机构应在投保、承保和理赔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系统。

3.互联互通:保险机构自建的信息系统必须与市级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三、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一)部门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推动安责险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及事故预防服务标准,牵头联合工作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及费用支出,指导制定纯风险损失率,查处保险业务违规。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如住建负责建筑施工、交通负责交通运输)安责险推动及投保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安责险有关财政政策及费用列支的监督管理。

(二)联合工作机制

市、区县两级建立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推进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一盘棋”推进合力。

(三)违规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未全员投保、将保费摊派给个人、拒不配合事故预防服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2.保险机构:恶意低价承保、未足额投入预防费用、拖延理赔的,由金融监管局采取监管谈话、行政处罚等措施。

3.技术服务机构:转包服务、出具虚假报告、泄露商业秘密的,纳入失信记录,依法追究责任。

四、政策亮点与优势

1.突出预防导向: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比例、服务频次、服务机构资质等要求具体化,推动安责险从“事后赔偿”向“事前预防”实质性转变。

2.降低企业负担:通过费率浮动机制激励企业改善安全管理,连续3年无事故可享受费率下浮;明确保费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不增加员工个人负担。

3.强化协同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解决以往“多头管理、信息孤岛”问题,提升监管效能。

4.事故预防服务的强制性:通过保险机制引入了专业的安全技术力量,帮助企业解决“不会管、管不好”的安全问题。

5.理赔的独立性与快捷性:明确安责险理赔不受工伤保险影响,且建立了快赔预赔机制,对于重大事故可先行支付,解决了传统保险理赔慢、手续繁琐的问题。

6.费用合规性:安责险保费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且可据实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税务和财务处理上更具合规优势。

五、实施时间与解释权限

1.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2.解释权限: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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