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企业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一套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机构、政策的调整,原有的定级办法必然面临调整和完善。我市2020年印发的《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渝应急发〔2020〕120号)迄今已实施2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提出了诸多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和建议。为了顺应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之一。2021年10月,应急管理部出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为《83号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市、区两级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目的意义
通过近2年的实践,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问题:标准化创建浮于表面,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脱钩;企业创建过程过度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标准化工作模板化痕迹严重;评审工作不够规范等。虽然渝应急发〔2020〕120号文件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尚待进一步细化。
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达标后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有的达标企业后续出现了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为适应实际工作需求,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动态化管理目标,在《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渝应急发〔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新增5种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情形。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8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负责单位。《办法》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评审分离、执法协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诚信自律、减轻负担”的两个工作原则,在第十条企业自评项目中明确鼓励企业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建、自评和自我改进工作。《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明确定级部门采取直接认定、申请认定两种方式对企业进行标准化定级评审。
二是细化了定级程序。《办法》第十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建、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办法》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对企业自主开展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充分给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主权,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申请环节进一步细化了操作步骤和固化相关资料格式,做到简单明了、操作可行。受理环节明晰了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申请后的具体操作步骤,有效规范政务服务行为。评审环节明确了评审的流程,对组织单位、企业两方工作责任进行了划分,提出具体要求。公示环节规定了定级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接受社会大众监督。公告环节相对原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抄告的部门,强化了部门联动性,提高了政务服务质量。
三是完善了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办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创新了激励约束的有关政策。一方面,《办法》相对原文件在撤销情形中增加了5项内容,在复评情形中增加了3项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维护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严肃性,也对企业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办法》首次提出激励政策,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包括且不限于差异化监管、优先复工复产验收等诸多有利措施。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第二条明确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指列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中的行业,该分类标准中明确不包括的企业,不在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申请的企业范围内。
六、执行标准与时限
一是执行标准。《办法》第十条明确企业应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原则,严格对照通用定级标准或专业定级标准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
二是评审时限。《办法》第十条中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从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到公告的每一个步骤都明确了具体的时限要求。其中,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专家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不符合项整改时限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将被视为整改不合格。
二是评分细则继续沿用。由于本《办法》所引用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未发生修订,为保证评审标准一致性,将继续沿用《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渝应急发〔2020〕120号)中的《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施行期间,如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八、以案说事
我市有两家工贸企业(即A公司和B公司)准备申请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称号。其中,A公司为新创建标准化公司,B公司为周期性标准化复评公司。
(一)自建。首先它们应当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原则,严格对照通用定级标准或专业定级标准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二)自评。两家企业应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适时开展自查自评工作。A公司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运行至少3个月后,开展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B公司应当在前次达标后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三)申请。按照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负责原则,两家公司应当向属地区县定级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
区县定级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标准化定级评审申请后,应进行条件要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评审申请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2. 评审申请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评审申请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定级部门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评审。区县定级部门对两家申请企业条件审查合格后,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选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同时,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 评审专家组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推选组长人选,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牵头明确评审流程,编制现场评审报告。原则上应由2名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且相关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金属冶炼行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2.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专家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审专家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申请企业将现场评审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报送至相应定级部门。
A公司按照规定,在时限内完成整改,通过了现场评审。B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未通过现场评审。
(五)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A企业名单定期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六)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