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应急发〔2021〕80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应急局:
根据市安委办《转发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加强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19〕7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安办〔2020〕40号)等文件精神及秀山会议要求,各区县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成效显著,按照市局领导安排,四季度拟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开展考核验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验收步骤
本次验收分两步进行,一是区县应急局申报,二是市应急局组织验收。
二、验收方法
采取现场考核、资料查验的方法进行。
三、验收标准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验收严格按照《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验收,具体标准为《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组建、直接管理、直接指挥的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乡镇(街道)综合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基层应急救援站(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建立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按照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营房仓库、有训练场地、有专业装备、有统一服装、有管理制度、有训练日志、有招录标准、有意外保险等建管养训用“十有”要求,实行标准化建设、准军事化管理,全天候训练、24小时值勤,强化日常运行基本保障,切实提高队伍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水平。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基层应急救援站(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第七条:全市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灾害事故类型及救援能力等实际情况,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县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不少于30人,人员必须专职专业。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不少于15人,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一般乡镇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重点乡镇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基层应急救援站(微型消防站)专兼职人员不少于6人。
四、时间安排
(一)区县申报:完成建设任务的各区县,在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申报。
(二)市局验收:2021年11月至12底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事关全市经济民生的大事,各区县应急局一定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二)分批开展。本次验收本着成熟一支验收一支的原则,没有按照“十有”“三直接”要求落实组建的,可暂不申报,待组建完成后再开展申报。
(三)结果运用。按年初下达的目标考核办法要求,队伍建设成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联系人:蒋泽扬,(联系电话:63151066,邮箱:279148166@qq.com)
附件:1.区(县)队伍建设情况申报表。
2.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验收表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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