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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金属冶炼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01

为进一步指导金属冶炼企业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金属冶炼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铸造厂行政处罚案。2024年5月10日,于洪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厂北区车间电炉炉下渣坑存在积水;厂北区车间电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万元的罚款。

案例2: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压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1月22日,惠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压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使用的5号压铸机配属保温炉炉底存在积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潘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关安全生产建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潘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朱某某、潘某某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人民币2.9万元、1.6万元的罚款。

案例3:江苏省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2月4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铸造用熔保一体炉生产期间炉前平台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某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125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宋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225万元的罚款。

案例4: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型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5月23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型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熔炼炉天然气管道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该公司在2024年3月份已发现该重大事故隐患,但一直未采取措施消除整改,且自5月份以来开工生产、使用相关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5: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2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9万吨高精度合金材料项目(金属冶炼)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擅自开展金属冶炼活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马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6: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5月31日,冷水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反射炉水冷冷却冶炼炉窑未设置应急水源。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冷水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案例7: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铸造厂行政处罚案。2024年4月17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金属冶炼类安全培训合格证等;中频感应炉未设置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且监测预警系统未与加热系统联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雨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含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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