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
队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5〕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明确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优化完善专业队伍体系,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4〕72号),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专业队伍)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优化完善专业队伍体系,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2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业队伍,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单位组建,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及技术支撑保障,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纳入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各类队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管道(管廊,含长输管道)、市政工程、特种设备、水上运输、道路运输、轨道交通、卫生健康、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地质灾害、隧道施工、应急通信、地理信息测绘等行业领域的市、区县两级专业队伍认定工作。
第三条 专业队伍认定遵循“公开公平、统筹规划、区域布局、专业引领、能力优先、动态管理、分类分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两级专业队伍的认定工作,分别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专业队伍分为以下两类:
(一)救援处置类:指直接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队伍。
(二)支撑保障类:指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的队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专业队伍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队伍或其依托组建单位依法登记为法人;
(三)具备统一的队伍标识、服装和队旗等;
(四)具备跨区域调度与执行任务能力,能在接到指令后规定时限内快速集结并出动;
(五)具备满足日常办公、值班备勤、培训演练所需的基础设施;
(六)配备符合本行业(领域)救援需求的专用装备与通用基础装备;
(七)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值班值守、教育培训、预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并制定年度训练演练计划且严格执行;
(八)队员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稳定,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精神,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救援技能。
第七条 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市级救援处置类专业队伍还须满足:
(一)具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救援处置能力及72小时自我保障能力,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救援处置5年以上,对于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借经过验证的技术能力与实战案例证明适当放宽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救援处置年限;
(二)配备不少于50名专职队员,且队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组织架构完整,实行队长负责制,并配备党建、战训、装备、通信、宣传等管理岗位;
(四)具备专用的物资装备库、车库,并拥有满足本队伍日常训练和综合演练需求的场地设施(训练场地可通过与消防站、体育场馆、其他专业队伍等签订共享使用协议的方式满足);
(五)队员中持有相关专业资格、技能证书,或经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效力实战技能培训证明的人员比例,不低于队伍总人数的70%。
第八条 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市级支撑保障类专业队伍还须满足:
(一)具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支撑保障能力,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救援支撑保障5年以上,对于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借经过验证的技术能力与实战案例证明适当放宽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救援支撑保障年限;
(二)配备队员总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专职队员不少于20名;
(三)队员中持有相关专业资格、技能证书,或经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效力实战技能培训证明的人员比例,不低于队伍总人数的90%。
第九条 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区县级救援处置类专业队伍还须满足:
(一)具备应对一般、较大灾害事故的救援处置能力及48小时自我保障能力,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救援处置3年以上,对于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借经过验证的技术能力与实战案例证明适当放宽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救援处置年限;
(二)配备不少于30名专职队员,且队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组织架构完整,实行队长负责制,并配备必要的党建、战训、装备、通信、宣传等管理人员;
(四)具备专用的物资装备库、车库,并拥有满足本队伍日常训练和综合演练需求的场地设施(训练场地可通过与消防站、学校操场、乡镇空地等签订共享使用协议的方式满足);
(五)队员中持有相关专业资格、技能证书,或经区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效力实战技能培训证明的人员比例,不低于队伍总人数的60%。
第十条 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区县级支撑保障类专业队伍还须满足:
(一)具备应对一般、较大灾害事故的支撑保障能力,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支撑保障3年以上,对于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借经过验证的技术能力与实战案例证明适当放宽持续从事灾害事故支撑保障年限;
(二)配备队员总人数不少于20名,其中专职队员不少于10名;
(三)队员中持有相关专业资格、技能证书,或经区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效力实战技能培训证明的人员比例,不低于队伍总人数的80%。
第十一条 对在特定专业领域具备突出能力、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虽不完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人数、场地等具体指标,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认为其确有必要且能力卓越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其中:
(一)“具备突出能力”是指:在近3年内参与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处置或支撑保障,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是指:拥有本领域市内领先的关键技术装备、独家救援处置或支撑保障能力,且经专家论证对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
第十二条 专业队伍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通知发布:市、区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规划和工作需要,适时发布认定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与要求。
(二)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队伍向市或区县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推荐: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行业风险与布局需要,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联合审核: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推荐队伍进行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后,拟定纳入专业队伍体系的名单。
(五)公示与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定名单进行联合确认,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明确,授牌授旗,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队伍可同时被认定为市级和区县级专业队伍。
第三章 备案、取消与续评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每年7月底前,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将本级专业队伍清单通过“数字应急”系统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县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专业队伍清单通过“数字应急”系统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队伍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决定,取消其专业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救援指令或调度安排的;
(二)在救援行动中因自身过错或失职,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救援现场管理、信息保密与发布等规定,谎报、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授权,擅自以专业队伍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或募集资源,损害队伍声誉的;
(五)因人员流失、装备老化等原因,导致核心应急救援能力严重下降,经评估确认无法继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六)在申报及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业队伍资格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再适合承担专业救援任务的。
第十五条 专业队伍资格实施动态续评。自认定之日起,每5年为一个周期。队伍应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原认定机构提交续评申请。续评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或未提交续评申请的,取消其专业队伍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救援处置类)
2.市级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支撑保障类)
3.区县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救援处置类)
4.区县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支撑保障类)
5.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
附件1
市级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救援处置类)
|
序号 |
认定内容 |
认定标准 |
|
1 |
依法登记情况 |
已依法登记为法人 |
|
2 |
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统一情况 |
具备 |
|
3 |
救援处置能力 |
具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处置能力 |
|
4 |
自我保障能力 |
≥72小时 |
|
5 |
持续从事灾害事故 救援处置时间 |
≥5年(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已验证的能力与案例适当放宽年限) |
|
6 |
队伍规模与年龄结构 |
专职队员人数≥50人,且队员平均年龄≤45周岁 |
|
7 |
组织架构建设情况 |
组织架构完整,实行队长负责制,配备党建、战训、装备、通信、宣传等管理岗位 |
|
8 |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具备专用的物资装备库、车库,拥有满足日常训练和综合演练需求的场地设施(可通过签订共享协议满足) |
|
9 |
队员持证情况 |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经市级认可的培训证明的队员比例≥70% |
|
10 |
主要救援经历 |
需提供近5年内参与的重大救援处置案例 |
|
11 |
队员基本要求 |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稳定,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精神,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救援技能 |
|
12 |
跨区与执行任务能力 |
具备跨区域调度与快速集结出动能力 |
|
13 |
突出能力与核心技术情况 |
(如适用)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拥有市内领先的关键技术装备或独家处置能力 |
附件2
市级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支撑保障类)
|
序号 |
认定内容 |
认定标准 |
|
1 |
依法登记情况 |
已依法登记为法人 |
|
2 |
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统一情况 |
具备 |
|
3 |
支撑保障能力 |
具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支撑保障能力 |
|
4 |
自我保障能力 |
≥72小时 |
|
5 |
持续从事灾害事故 支撑保障时间 |
≥5年(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已验证的能力与案例适当放宽年限) |
|
6 |
队伍规模 |
队员总人数≥30人,其中专职队员≥20人 |
|
7 |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具备满足办公、备勤、演练所需设施;配备符合行业需求的专用与通用装备 |
|
8 |
队员持证情况 |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经市级认可的培训证明的队员比例≥90% |
|
9 |
主要救援经历 |
需提供近5年内参与的支撑保障案例 |
|
10 |
队员基本要求 |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稳定,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精神,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救援技能 |
|
11 |
跨区与执行任务能力 |
具备跨区域调度与快速集结出动能力 |
|
12 |
突出能力与核心技术情况 |
(如适用)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拥有市内领先的关键技术装备或独家保障能力 |
附件3
区县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救援处置类)
|
序号 |
认定内容 |
认定标准 |
|
1 |
依法登记情况 |
已依法登记为法人 |
|
2 |
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统一情况 |
具备 |
|
3 |
救援处置能力 |
具备应对较大、一般灾害事故救援处置能力 |
|
4 |
自我保障能力 |
≥48小时 |
|
5 |
持续从事灾害事故 救援处置时间 |
≥3年(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已验证的能力与案例适当放宽年限) |
|
6 |
队伍规模与年龄结构 |
专职队员人数≥30人,且队员平均年龄≤45周岁 |
|
7 |
组织架构建设情况 |
组织架构完整,实行队长负责制,配备党建、战训、装备、通信、宣传等必要的管理人员 |
|
8 |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具备专用的物资装备库、车库,拥有满足日常训练和综合演练需求的场地设施(可通过签订共享协议满足) |
|
9 |
队员持证情况 |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经区县级认可的培训证明的队员比例≥60% |
|
10 |
主要救援经历 |
需提供近3年内参与的救援处置案例 |
|
11 |
队员基本要求 |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稳定,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精神,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救援技能 |
|
12 |
跨区与执行任务能力 |
具备跨区域调度与快速集结出动能力 |
|
13 |
突出能力与核心技术情况 |
(如适用)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拥有市内领先的关键技术装备或独家处置能力 |
附件4
区县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支撑保障类)
|
序号 |
认定内容 |
认定标准 |
|
1 |
依法登记情况 |
已依法登记为法人 |
|
2 |
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统一情况 |
具备 |
|
3 |
支撑保障能力 |
具备应对较大、一般灾害事故支撑保障能力 |
|
4 |
自我保障能力 |
≥48小时 |
|
5 |
持续从事灾害事故 支撑保障时间 |
≥3年(掌握关键技术的新兴领域队伍,可凭已验证的能力与案例适当放宽年限) |
|
6 |
队伍规模 |
队员总人数≥20人,其中专职队员≥10人 |
|
7 |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具备满足办公、备勤、演练所需设施;配备符合行业需求的专用与通用装备 |
|
8 |
队员持证情况 |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经区县级认可的培训证明的队员比例≥80% |
|
9 |
主要救援经历 |
需提供近3年内参与的支撑保障案例 |
|
10 |
队员基本要求 |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稳定,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合作精神,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救援技能 |
|
11 |
跨区与执行任务能力 |
具备跨区域调度与快速集结出动能力 |
|
12 |
突出能力与核心技术情况 |
(如适用)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拥有市内领先的关键技术装备或独家保障能力 |
附件5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
|
队伍名称 |
| ||||
|
队伍驻地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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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依托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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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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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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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类型 (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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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级别 (可多选) |
市级 区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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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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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总人数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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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队员人数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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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龄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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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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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比例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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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从事救援年限(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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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障能力(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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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简述 (请列明关键岗位设置,如队长、副队长及各功能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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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制度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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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装备设备清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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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施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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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申报市级需提供近五年案例)主要救援经历 (时间、事件、角色、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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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装备 与突出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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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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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联合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 ||||
填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请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队伍类型”请参照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业领域填写。
3.“主要救援经历”请简要列明时间、事件名称、队伍所承担角色及成效,可另附页。
4.涉及队员人数、从事年限、持证比例等内容,请务必与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
5.本表需经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报送。
6.如同时勾选“市级”和“区县级”,视为申请两级认定,需分别满足相应级别的全部认定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年限的案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