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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2-00457 [ 发文字号 ] 渝应急函〔2022〕8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赵本常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明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实施条件的建议》(第040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主旨和释义

(一)条文主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下简称本条)是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释义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同时处五万以下罚款。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即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给予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实施建议”的答复

针对你提出的“我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明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未及时消除或者拒不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除隐患要求整改时方可实施”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我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能明确上述实施条件。理由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果我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发现的事故隐患,先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消除的,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将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时,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家等检查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或标准,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即确定事故隐患要有依据,不能仅仅凭借检查人员的个人意志确定。

三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更好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关于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一是加快法规、规章、标准制修订工作。《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已列入2022年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立法调研项目。深入研究安全技术规范、隐患排查清单、监督检查清单“三标融合”,推动100部地方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实现“清单以标统一、企业照单排查、政府对单执法、事故按单追责”。

二是完善执法制度。制定《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确保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制定《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执法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核实、通报,强化执法考核工作。

三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合法。出台《关于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指导意见》,推行“说理式执法”,不搞“选择性执法”“一刀切执法”“以罚代改”,通过规范执法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最后,非常感谢对我市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提升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水平

此答复函已经冉进红局长审签。若你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应急管理

2022428

人:王慧平

联系电话:13996028674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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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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