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都市和谐家园“1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7日14时20分左右,南岸区都市和谐家园外墙维修工程在卸吊篮过程中,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6 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南岸区安监局牵头,南岸区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南岸区都市和谐家园‘1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因在事故调查中,吊篮租赁单位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调查工作,南岸区安监局于2018年1月29日将该案件移交市安监局牵头调查处理。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都市和谐家园外墙维修工程
建设单位:重庆都市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覃家岗公司)
吊篮租赁单位: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能公司)
2017年12月6日,覃家岗公司承建都市和谐家园外墙维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黄均蓉与筑能公司业务经理甘伟签订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该合同表明,针对都市和谐家园4号楼的外墙维修施工需要,覃家岗公司向筑能公司租赁20台吊篮。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吊篮安装、拆卸及上下货由出租方筑能公司负责完成。
(二)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93年8月9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注册资金:壹亿壹仟壹佰壹拾捌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717F。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姜云华。
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10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欣路12号一单元3-1号;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73491k;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郑洋。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12月7日7时30分左右,筑能公司甘伟安排赵珍建、廖兴伟、陈模、曾永明、余先强、余绍伦6名工人在巴南区曦圆创景工程拆卸20台吊篮,并分别装于两辆货车上。14时许,两辆货车将20台吊篮运送至都市和谐家园4号楼下, 6名工人分成两组(3人1组),分别将两辆货车上的吊篮卸载到地面。廖兴伟、陈模、曾永明3人负责卸载渝BX5209货车上的吊篮,廖兴伟在货车车厢内负责推货至车厢外栏杆处,陈模、曾永明2人则在车下把货物从外栏杆处卸下并搬至4号楼墙角处码好。14时20分许,廖兴伟打开靠近车头的栏杆门(离地高度约2.6米)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头部触地后仰躺于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及报警电话110, 120医疗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对廖兴伟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宣布其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廖兴伟,男,汉族,47岁,家住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桥口坝村5组53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700710921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
四、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经调查,都市和谐家园项目由重庆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约14.5万平方米,于2012年5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受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委托,经开区质安站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编制了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开展了相关安全监督工作。
一是安全监督交底。项目开工前,质安站监督人员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了安全监督交底,强调了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参建各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开展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建设进展的不同阶段,质安站监督人员对该项目共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5次,主要对参建各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现场实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专项监督检查。质安站聘请市级安全专家对该项目共开展专项监督检查4次,下发停工通知书2份,重点对施工现场高边坡、高填方、深开挖、起重机械、脚手架等施工现场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检查。
四是项目复工前安全检查。项目因资金问题因故停工,质安站于2017年1月向该项目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017年12月该项目申请复工,质安站聘请市级安全专家对现场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及质安站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正确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因此,建议对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及质安站不予责任追究。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廖兴伟未使用安全带站在高度约2.6米的渝BX5209货车外栏杆处临边高处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廖兴伟未系紧安全帽帽带加重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对赵珍建、廖兴伟、陈模等6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上述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等防高坠劳动防护用品,未教育督促廖兴伟正确佩戴安全帽。
2.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廖兴伟临边高处作业时未使用安全带等防高坠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也未教育督促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廖兴伟,本次卸载吊篮的作业人员。站在车厢栏杆门(离地高度约2.6米)进行临边高处作业时,未使用安全带等防高坠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系紧安全帽帽带,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廖兴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本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甘伟,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具体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甘伟未对本次事故6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向廖兴伟提供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未教育督促廖兴伟正确佩戴安全帽。甘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南岸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等防高坠劳动防护用品,也未教育督促廖兴伟正确佩戴安全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廖兴伟临边高处作业时未使用安全带等防高坠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也未教育督促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郑洋,重庆筑能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未及时消除公司未对从业人员提供防高坠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郑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郑洋罚款1.08万元(3.6万元×3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刘祥玖,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都市和谐家园外墙维修工程的项目经理,该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未使用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刘祥玖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刘祥玖罚款1.8万元(6万元×3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筑能公司与覃家岗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公司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筑能公司与覃家岗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覃家岗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的强度和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牢固树立“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
(四)建设单位重庆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应做好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协调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南岸区都市和谐家园
“1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