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事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过程中,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评估责任,结合本地具体工作实际,对照该指引要求,细化补充完善标准目录,予以公开并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围绕5项一级公开事项进行编制,包括政策文件、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其中二级公开事项共28项。
四、工作流程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落实“五公开”要求,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公开安全生产领域信息。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