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答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2、企业应该什么时候办理登记?
答: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
3、问:新建企业登记工作的流程?
答:登记单位通过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申请企业账号,由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核准,企业如实填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等相关信息后提交,登记办对登记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应急部国家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复审通过后,企业上报登记表扫描件,登记中心发放企业登记证及品种页。
4、问:变更、复核企业登记工作的流程?
答:企业登录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提交变更或复核申请,修改填报相关信息,登记办对变更或复核相关信息进行初审(不涉及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审核由区县应急局初审,登记办复审后流程结束),登记中心复审通过后,企业上报登记表扫描件,登记中心发放企业登记证及品种页。
5、需办理登记复核同时又有信息变更的情况,该怎么办理?
答:对于证书即将到期需办理登记复核同时又有信息变更的企业,一律按照到期复核程序办理。
6、登记单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不需要,现在全程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中办理。
7、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具备以下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以下咨询问题:(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8、登记证复核需要提前多久办理?
答:登记证每三年需复核,企业可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发起复核申请。
9、填报过程存在部分网页加载有问题怎么办?
答:请尝试更换浏览器(谷歌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