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本《办法》中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指列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中的行业,该分类标准中明确不包括的企业,不在本《办法》第二条可以申请的企业范围内。
问: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
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为了全面规范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总结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要求和特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
问:安全生产标准化如何分级评审?
答: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渝应急发〔2020〕120号)为重庆市内现行通用定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通用标准化定级,已有专业定级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定级标准。
应急管理部负责一级企业的定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二级企业的定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三级企业的定级工作。
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收费吗?
答: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坚持“评审分离、执法协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诚信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企业自愿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定级部门在组织评审时同步开展执法检查。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组,委托其开展现场评审。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工贸组)担任;三级企业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工贸组)和本地区应急专家组专家担任,其中“四涉一有限一使用”(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涉高温熔融、涉冶金煤气和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三级企业评审至少有1名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工贸组)。
问:企业如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
答: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定级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实行分级受理评审:
(1)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的,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直接向一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经区县应急局同意后,通过“渝快办”平台向二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建设标准化二级及其以上企业,通过“渝快办”平台直接向二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
“渝快办”平台申请流程参照《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渝快办”平台申办操作指南》(渝应急发〔2020〕120号附件4)。
(3)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可通过“渝快办”平台向三级定级部门提出申请。
新设立(含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在企业正常运行1年后提出标准化定级申请;企业只有一个法人主体,但在各区县有多个生产运行部门或分公司的,向市应急局提出标准化定级申请,其中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可指定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应急局评审。
2.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持证并注册执业;
(4)依法对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累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
定级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严重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问:评审专家组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如何处理?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评审专家组应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书面告知企业,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应当及时整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说明;不符合项采取承诺整改方式的,应当明确整改负责人、时限、措施、资金、预案等。
问: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问: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会被撤销吗?
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或者核实举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 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7. 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 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问:安全生产标准化到期如何复评?
答:(一)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程序申请定级。
(二)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 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 一级企业未发生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累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6. 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7. 未迁移生产经营或储存场所,未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8. 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三)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有提高等级需求的,可再次按照程序申请定级。
问: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符合项时,定级部门将如何处置?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定级单位由此,将视为该企业未通过定级评审。
问:未通过定级评审或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称号的企业需要经过多久可以再次进行申请标准化达标评审?
答: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未通过定级评审或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称号的企业,需要自未通过评审之日起或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标准化定级评审。
问:本《办法》要求按照什么标准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及定级?
答:《办法》第十条明确企业应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原则,严格对照通用定级标准或专业定级标准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由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未发生修订,为保证评审标准一致性,将继续沿用《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渝应急发〔2020〕120号)中的《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则与执法一体化检查清单(试行)》。施行期间,如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问:本《办法》要求评审工作的程序和时限是怎样的?
答:(一)受理。各级定级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标准化定级评审申请后,应进行条件要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评审申请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 评审申请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评审申请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定级部门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受理、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评审。各级定级部门对申请企业条件审查合格后,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选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同时,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 评审专家组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推选组长人选,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牵头明确评审流程,编制现场评审报告。原则上应由2名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且相关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金属冶炼行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2名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2.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专家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审专家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申请企业将现场评审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通过“渝快办”平台上传至相应定级部门。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三)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四)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应急部门一并报送市应急局。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组织现场评审后不符合定级要求未予公示或者公示后未予公告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化定级评审。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激励措施?
答:(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按标准化等级依次优先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标准化等级依次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问:本《办法》的具体实行时间?
答:本《办法》自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市应急管理局。施行期间,如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