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
(修订稿)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4〕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已经2024年3月11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
9.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序号 |
法定 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 阶次 |
单位处罚(万元) |
主要负责人 处罚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 | ||
死亡人数(人) |
重伤人数(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
0 |
0 |
不满200 |
一档 |
30—3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23% |
2 |
0 |
0 |
200以上,不满300 |
35—4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23% | |||
3 |
0 |
1 |
不满200 |
35—4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23% | |||
4 |
0 |
1 |
200以上,不满300 |
40—4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23% | |||
5 |
0 |
2 |
不满200 |
40—4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23% | |||
6 |
0 |
2 |
200以上,不满300 |
45—5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23% | |||
7 |
0 |
0—2 |
300以上,不满500 |
二档 |
50—5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8 |
0 |
3—5 |
不满300 |
50—5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9 |
0 |
3—5 |
300以上,不满500 |
55—6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10 |
1 |
0 |
不满300 |
50—5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11 |
1 |
1—2 |
不满300 |
55—6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12 |
1 |
1—2 |
300以上,不满500 |
60—6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13 |
1 |
3—5 |
不满300 |
60—6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14 |
1 |
3—5 |
300以上,不满500 |
65—7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 |||
15 |
0—1 |
0—5 |
500以上,不满1000 |
三档 |
70—7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
16 |
0—1 |
6—9 |
不满500 |
70—7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
17 |
0—1 |
6—9 |
500以上,不满1000 |
75—8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
18 |
2 |
0 |
不满500 |
70—8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
19 |
2 |
1—5 |
不满500 |
75—8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
20 |
2 |
1—5 |
500以上,不满1000 |
80—85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
21 |
2 |
6—9 |
不满500 |
85—9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
22 |
2 |
6—9 |
500以上,不满1000 |
90—100 |
上年收入4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7%—30% |
9.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序号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 阶次 |
单位处罚(万元) |
主要负责人 处罚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 | ||
死亡人数(人) |
重伤人数(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
0—2 |
0—9 |
1000以上,不满2000 |
一档 |
100—10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33% |
2 |
0—2 |
10—19 |
不满1000 |
100—10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33% | |||
3 |
3—4 |
0—9 |
不满1000 |
105—11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33% | |||
4 |
0—2 |
10—19 |
1000以上,不满2000 |
105—11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33% | |||
5 |
3—4 |
0—9 |
1000以上,不满2000 |
110—11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33% | |||
6 |
3—4 |
10—19 |
不满1000 |
110—11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33% | |||
7 |
3—4 |
10—19 |
1000以上,不满2000 |
115—12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33% | |||
8 |
0—4 |
0—19 |
2000以上,不满3000 |
二档 |
120—12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37% | ||
9 |
0—4 |
20—29 |
不满2000 |
120—12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37% | |||
10 |
5—6 |
0—19 |
不满2000 |
125—13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37% | |||
11 |
0—4 |
20—29 |
2000以上,不满3000 |
130—13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37% | |||
12 |
5—6 |
0—19 |
2000以上,不满3000 |
135—14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37% | |||
13 |
5—6 |
20—29 |
不满2000 |
140—14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37% | |||
14 |
5—6 |
20—29 |
2000以上,不满3000 |
145—15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37% | |||
15 |
0—6 |
0—29 |
3000以上,不满5000 |
三档 |
150—15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40% | ||
16 |
0—6 |
30—49 |
不满3000 |
155—16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40% | |||
17 |
7—9 |
0—29 |
不满3000 |
160—17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40% | |||
18 |
0—6 |
30—49 |
3000以上,不满5000 |
170—17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40% | |||
19 |
7—9 |
0—29 |
3000以上,不满5000 |
175—18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40% | |||
20 |
7—9 |
30—49 |
不满3000 |
185—195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40% | |||
21 |
7—9 |
30—49 |
3000以上,不满5000 |
195—200 |
上年收入6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40% |
9.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序号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 阶次 |
单位处罚 (万元) |
主要负责人 处罚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 | ||
死亡人数(人) |
重伤人数(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
0—9 |
0—49 |
5000以上,不满6000 |
一档 |
200—24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43% |
2 |
0—9 |
50—59 |
不满5000 |
240—28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43% | |||
3 |
10—12 |
0—49 |
不满5000 |
280—32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43% | |||
4 |
0—9 |
50—59 |
5000以上,不满6000 |
280—32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43% | |||
5 |
10—12 |
0—49 |
5000以上,不满6000 |
320—36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43% | |||
6 |
10—12 |
50—59 |
不满5000 |
320—36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43% | |||
7 |
10—12 |
50—59 |
5000以上,不满6000 |
360—40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43% | |||
8 |
0—12 |
0—59 |
6000以上,不满7000 |
二档 |
400—44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3%—47% | ||
9 |
0—12 |
60—69 |
不满6000 |
400—44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3%—47% | |||
10 |
13—14 |
0—59 |
不满6000 |
440—48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3%—47% | |||
11 |
0—12 |
60—69 |
6000以上,不满7000 |
480—52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3%—47% | |||
12 |
13—14 |
0—59 |
6000以上,不满7000 |
520—55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3%—47% | |||
13 |
13—14 |
60—69 |
不满6000 |
550—58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3%—47% | |||
14 |
13—14 |
60—69 |
6000以上,不满7000 |
580—60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3%—47% | |||
15 |
0—14 |
0—69 |
7000以上,不满10000 |
三档 |
600—65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7%—50% | ||
16 |
0—14 |
70—99 |
不满7000 |
600—65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7%—50% | |||
17 |
15—29 |
0—69 |
不满7000 |
650—70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7%—50% | |||
18 |
0—14 |
70—99 |
7000以上,不满10000 |
700—80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7%—50% | |||
19 |
15—29 |
0—69 |
7000以上,不满10000 |
800—90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7%—50% | |||
20 |
15—29 |
70—99 |
不满7000 |
900—95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7%—50% | |||
21 |
15—29 |
70—99 |
7000以上,不满10000 |
950—1000 |
上年收入80%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7%—50% |
9.4 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一档 |
漏报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
|
二档
|
1.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
| ||||
2 |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对于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档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且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档 |
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350万元到400万元的罚款。 |
| ||||
三档 |
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一档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且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66%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86%的罚款。 |
|
二档 |
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处上一年年收入66%—74%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6%—94%的罚款 |
| ||||
三档 |
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处上一年年收入74%—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4%—100%的罚款。 |
| ||||
4 |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档 |
对较大涉险事故漏报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档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的。 |
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到2.1万元罚款。 |
| ||||
三档 |
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瞒报的。 |
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档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档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5万元到10万元罚款。 |
| ||||
三档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1.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积极善后,消除事故影响。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时,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