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时代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需要。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抓好安全生产,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预警监测,落实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安排,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落实落地的需要。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等。我市现行《条例》于2015年11月由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修订《条例》具有必要性。
三是应对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我市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安全生产态势仍不平衡,特别是新发展阶段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条例》》共7章6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基本理念、方针和原则。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厘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强调“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三条)。
二是厘清监管体制,强化基层管理,疏通监管堵点。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基层监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要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网格治理体系;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五条、第六条);厘清部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界限,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管,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七条)。
三是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数字化建设与运用。明确市级相关部门结合重庆安全生产实际,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第九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数字化水平,强调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第十条);利用相关安全生产数据,对有关行业、领域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开展风险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运用,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第四十五条);明确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数据(第三十二条)。
(二)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全链条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开展日、周、月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保障从业人员权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的8类权利与6类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第三十七条);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明确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四十一条)。
二是聚焦源头治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控。聚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细化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第十八条);聚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上位法基础上,对4类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聚焦生产经营场所的科学布局、设计和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地下经营场所等特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二十六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第二十七条);聚焦危险作业过程管理,针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等危险作业,细化5条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聚焦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使用危险物品,规定其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第三十条);聚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链条管理,明确企业集团总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考核和奖惩,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聚焦物业服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明确其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检查以及装饰装修区域巡查和事故隐患防范报告职责(第三十三条);聚焦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管理,明确编制国土空间、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聚焦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风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五条)。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政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第四十二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统筹协调(第四十三条)。
二是落实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监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新型危险源以及高层建筑外立面维护、住宅房屋用途转变、“九小”场所等的综合管控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突出规划引领,强调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第四十六条);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距离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区域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对在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强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第四十七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的专项监督检查要求,加强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第四十八条)。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的作用,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并保护举报人权益,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五十二条)。
(四)强化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是提高事故救援和处理时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强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第五十三条);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能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等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并进行备案和定期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还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第五十四条)。
二是完善事故调查程序,持续推动事故预防、整改。为及时启动安全生产救援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为防止漏报、瞒报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五十五条);完善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事故级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五十六条)。
(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体系完备,法律责任设置较为全面、具体。此次修订《条例》,从重庆实际出发,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惩罚性处罚等补充、细化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在具体适用中,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并结合本《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条例》的特色亮点
《条例》的修订聚焦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可以说是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为安全生产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1.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方面,《条例》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 《条例》修订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牛鼻子”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抓住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当前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缺失、安全技能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增加“两单两卡”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岗位风险清单、职责清单、操作卡、应急处置卡等,标明主要危险因素、岗位职责、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内容,明确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一线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着安全生产整体工作,需要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责任落实落细落到位。《条例》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为“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检维修作业、发包(出租)管理”等制度。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方面。《条例》结合上位法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划定了30人以下,30至100人,100至300人,300以上四个阶次,明确了每个阶次的人员配备数量和比例要求,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
(三)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末梢管理,提升基层应急治理能力
强化乡镇(街道)和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网格治理体系,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和协助查处义务。为进一步发挥基层基础作用,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风险预防治理,着力解决易发频发生产安全事故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针对当前自建房仍存在较多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情况,《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
针对近年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多发现状,《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向作业人员告知应急措施等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近年来充电桩起火、装饰装修区域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情况,《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游乐健身设施、化粪池、地下车库、充电桩、建筑外墙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开展检查,对装饰装修区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并发出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娱乐业态安全隐患情况,《条例》规定公众聚集经营场所,以及地下经营场所和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等五项要求。
针对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以及目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情况,《条例》规定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
(五)筑牢群防群治基础,推动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是底线,保安全才能谋发展。全社会都参与到安全中来,群防群治才有可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条例》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就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作出规定。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安全和维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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