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作出新的规定。据此,有必要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
第九节(修订稿)共4小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罚款金额
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裁量基准(将一般事故划分出22种情形,较大和重大事故分别划分出21种情形),并且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确保了裁量基准合法依规,实现一把尺子量全市。
(二)关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在“9.4节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违法行为”中增加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第九节(修订稿)“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中,“—”包括本数,“到”“不满”“以上”“以下”等用法与总则规定一致。
第九节(修订稿)实施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