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和监督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法》(2021)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法》(2021)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事前处罚最高100万,事故处罚则为30万到2000万,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还可以处2—5倍的罚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者修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制定或者修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全国其他省市,例如浙江省、江苏省和山东省,均已出台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他们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的探索和实践是我们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重要参考和借鉴。
二、核心举措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为总则、裁量细则。裁量细则共260项,分为9个板块,分别为:安全生产通用板块、危险化学品板块、非煤矿山板块、烟花爆竹板块、工贸冶金板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板块、培训机构板块、注册安全工程师板块、生产安全事故板块。
三、适用对象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按照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功能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四、执行标准
(一)参考全国其它省市应急系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体例,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执行。
(二)裁量阶次选择。同一违法行为如果适用于裁量细则多个裁量阶次时,应选用最高裁量阶次适用。
(三)调整使用
在适用本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集体讨论的事项可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在调整适用时,除了经过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的程序外,还需要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四)裁量细则“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中,“到”“不满”“超过”均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其余部分与援引法律法规规定保持一致。
五、注意事项
(一)《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
(二)关于“按照本裁量基准总则判定执行”的理解
关于“按照本裁量基准总则判定执行”的理解。因为本次裁量基准制定时间仓促,也因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裁量细则中,部分违法行为的部分档次,编制团队暂未找出档次对应的适用条件。市司法局要求,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需涵盖整个罚款幅度。编制团队采取折衷做法,对暂未找出档次对应的适用条件的,适用条件为“按照本裁量基准总则判定执行”。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发现了可以适用的具体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总则第十六条执行。例如:“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违法行为,我们制定过程中,普遍认为此类违法行为均要从“一般”和“从重”进行裁量,未找到“从轻”的具体情形,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可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可依程序作出“从轻”的裁量决定。
(三)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为重要考虑”的理解
风险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应急管理部陆续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系列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编制团队一致认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监管执法人员、行业专家均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一刀切”。为此,编制团队在《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总则第七条统一提出,重大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考虑,而不是一味从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四)鼓励应急管理部门直管的高危行业建立场景化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市应急局危化处按照危化企业分类建立了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清单中设置了自由裁量一栏,在建立场景化行政处罚裁量体系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今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开展场景化裁量体系提供了方向。
(五)重庆市煤矿行业已整体退出,《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不包含煤矿板块。
六、案例
2024年6月12日,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涪陵区**化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乙类原料库房(设计为乙类)东侧设置有库房管理办公室,办公场所与乙类库房距离不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项事故隐患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立案期间已整改完毕,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通用板块第34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