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六条规定,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文件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多元化,行政裁量越来越重要。行政裁量已成为现代行政的典型特征,大多数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如果行政裁量权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必然滋生腐败。一段时间以来,有观点认为行政权的滥用都是裁量权惹的祸,甚至有人倡导消除行政裁量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依法行政,控制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日益凸显。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限定裁量幅度,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预防腐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鉴于此,市应急局草拟了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形成初稿后反复向各区县应急局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在对相关意见进行甄别、采纳后形成《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进行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基准》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力求精简,共十八条。规定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考虑的情节,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同时具备多种情形的处理规则等事项。
第二部分是附件,分三部分罗列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共62种情形。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内容全面
《基准》系统解释了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义,涵盖了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性、常用性规定。全面规范了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规范实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进行全面梳理规范,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使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三)便于操作
裁量基准表中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单位处罚金额、主要负责人处罚金额等项目,易于查阅,便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