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核心条款解读
一、编制目的
问:文件出台意义?
答: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
二、适用范围
问:适用范围有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井工开采煤矿企业(含纳入煤矿管理的开采与煤共生、伴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单位。
三、工作开展
问: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将如何开展?
答:一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承担。二是煤矿委托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应当依法与被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成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三是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四、报送时限
问:报送时限如何确定?
答:每年11月底前以文件方式报市应急局,同时抄送市能源局、重庆煤监局及驻地煤矿案例监察分局。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五、违规处理
问:违反鉴定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理?
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参与瓦斯等级鉴定、参数测定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单位)伪造鉴定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结论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