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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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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

问:建设项目的审查应该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

问: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市政府及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涉及生产、经营(带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6.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8.应急管理部委托的建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区县对建设项目审查的范围与要求

问:企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应该怎样开展?

答: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辖区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并派员到现场核查。

区县安监局不得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四、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审查

问:属于分期建设内容如何操作?

答: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原则上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前明确分期建设方案,将设计分期内容纳入设施设计中,分期设计、分期审查。在施工期间,改变建设方案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涉及限制类产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规定

问: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如何投入试生产(使用)?

答: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做好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各种试生产(使用)准备,汇总编制完成下列项目资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3.设计单位关于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或设计变更情况的报告;

4.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6.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制件);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或清单),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建设项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9.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0.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1.审查时要求提供的防雷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特种设备汇总表及检测检验报告等其他材料。

12.聘请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召开专家审查会,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等(一)项上述项目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专家组成员应由国家或省级专家库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审核意见应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是否通过审核的明确结论,明确试生产(使用)的起止日期、试生产(使用)范围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等。专家组审核通过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合法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载明内容开展试生产(使用)工作。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延期处理程序

问:如何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延期手续?

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成后,取得专家组审核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通过意见,及时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存档。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试生产延期次数不应超过2次,一般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项目需要暂停试生产(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停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停产时间不计算在试生产期限内。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参照停复产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求,加强试生产停复产工作。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问: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建设单位向验收组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情况;

4.全员培训花名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超过30人的改为花名册);

5.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6.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报告;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8.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意见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0.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总体验收意见书。

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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