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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报告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报告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告程序和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并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63部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DB50/T867.63-2024)相关标准要求。

二、报告类型

(一)初次报告。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履行报告手续。拟增加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和项目的,需书面报告相应的培训范围、师资条件和实操条件。

(二)退出报告。自愿或其他原因退出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需提交书面退出报告。

(三)变更报告。现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有变更培训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体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需及时向市、区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报告程序

(一)提交报告材料。相关机构(单位)向当地区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报告材料。

(二)区县应急管理局初核。区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报告资料后,组织专人实地进行初核,初核合格后,在《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报告表》(见附件1)签字盖章,并将相关资料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叶翔;联系方式:67215097)。

(三)市应急管理局复核。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项目。

四、报告内容

(一)单位概况。提交单位概况,单位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填报《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报告表》(见附件1)。

(二)人员配置情况。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扫描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扫描件及个人社保缴纳记录等;培训教师按不同教师类别要求,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注安师证、技能等级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资料扫描件,5年以上实践经验工作经历证明(见附件7),专职教师个人社保缴纳记录。填报《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台账》(见附件2)、《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台》(见附件4)、《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教师登记表》(见附件5)。

(三)场地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提交培训场地平面图,房产证、场地租用协议、消防验收或评估报告扫描件;设备购买合同或固定资产台扫描件;设备租赁或合作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扫描件;相关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现场彩色照片。填报《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台》(见附件6)。

(四)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五)线上培训平台使用情况。线上培训平台公司基本情况;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功能清单。

五、工作要求

(一)所有个人佐证资料,采用原件进行扫描,在保证清晰的前提下,进行缩小排版。

(二)所有报告资料装订成册,按照资料内容编制目录,采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报告单位、相关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各存一份。

(三)数字化平台系统上线后需在平台系统中按要求报告。平台未上线前按传统纸质件报告。

附件:1.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报告表

      2.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台

      3.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登记表

      4.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台

      5.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教师登记表

      6.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台

      7.工作实践经验证明(范本)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1227


附件下载: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报告程序的通知(渝应急办发〔2024〕41号).doc

主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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