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取消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的通告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废止《关于取消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的通告
2024年第8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取消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2年第9号)。
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向符合安全条件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点加强产品流向、人员资格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督促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全面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服务系统,实现成品油经营数字化监管。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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