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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贸行业“百日清零行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渝应急发〔2022〕65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工贸行业百日清零行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应急局:

今年6月份以来,为彻底消除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等三类企业21项重大事故隐患,扎实推动工贸行业“百日清零行动”干起来、落下去、见实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大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提高执法的警示教育效果,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重庆福瑞临家具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封条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5月26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福瑞临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3项违法行为:1.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2.无事故隐患排查记录3.木工车间正在使用的砂光机连接的管未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喷漆房未设置通风装置未安装漆雾浓度报警器、使用的电器线路不防爆

以上第1、2、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第3项违法行为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专项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和“轻工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喷漆房,并启用封条封闭了该砂光机和喷漆房的电源。5月31日,九龙坡区华岩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企业已擅自拆除封条,启用砂光机进行生产作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2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移交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目前,九龙坡区法院正在审查九龙坡区检察院起诉的该案件。

二、亚智帆铧(重庆)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干式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等控爆措施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16日,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亚智帆铧(重庆)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违法行为:1.铝工件挂式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2.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以上第1、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8 号) 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九龙坡区中梁山欧佰丽家俱厂采用重力沉降室收尘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3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九龙坡区中梁山欧佰丽家俱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3项违法行为:1.采用重力沉降室收尘2.使用的中央除尘系统的积尘箱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3.中央除尘系统管道只安装了隔爆装置

以上第1、2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骐鼎门业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7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骐鼎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的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铝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16日,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违法行为:1.铝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2.无粉尘作业清扫制度清扫记录。

以上第1、2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据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紫金花门业有限公司中央干式除尘器无锁气卸灰装置违法行为责令立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案

2022年9月15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紫金花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中央干式除尘器无锁气卸灰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专项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中央干式除尘器,并启用封条封闭了该中央干式除尘器的电源。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主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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