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

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分中心,各考试点、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考评员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

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考评员管理,规范考评员行为,确保考评质量,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专业精湛,纪律严明的考试考评队伍,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全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操考试)的考评员选聘、管理。

第三条      考评员是指负责实操考试考评工作的人员,包括专兼职考评员。

第四条 考评员管理坚持公开选聘、精心培养、严格管理、考核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对全市实操考试考评员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评员选聘

第六条 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考评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与考评项目相关,或具有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

(三)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操作技能和考评业务基础能力

第七条 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拟任考评专业要求,进行考评员资格基本条件审查和全面综合考察,资格审查合格,参加专题培训,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合格,取得考评员资格证。

第八条 考评员培训考试理论考试总分100分,实操知识考试总分100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合格分均为80分。

第九条 选聘为考评员的,需签订相关聘用协议和工作承诺书。

第三章  考评员管理

第十条 市考试中心负责对全市考评员建库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员必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实操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员每年应当参加一次再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取消考评员资格。

第十三条 按照考评项目不同编制培训大纲,考评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最新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及政策,以及实操考试专业等知识。

第十四条 考评员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自觉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 考评员职责:

(一)负责实操考试评分工作,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并对评分结果负责;

(二)考试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服装、鞋子、帽子)和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证件;

(三)严格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进行考评评分,如实考评填写实操评分表,并做好签字;

(四)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在考试系统中如实录入和上传考评成绩,收集整理相关考评资料,考评档案交由监考员存入考试档案;

(五)监督考试点履行职责,对考试点不履职行为要求整改、对考试点拒不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考试中心;

(六)督促考试点做好场地及环境、设施和设备安全性,排除安全隐患(考试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确保考试安全;

(七)督促考试点做好考试辅材、器具准备,设备调试,考前检查等考前保障工作;

(八)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按照考试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

(九)监督分中心履行职责,监督分中心把好考试档案关、监考、巡考关和资格审查关;

(十)严格监督考生、考试点有关人员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及时协助监考员发现、制止和处理相关考试违纪行为;

(十一)负责市考试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员应对考试考核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积极发现考试考评工作问题,优化考试内容,提高考试质量。

第十七条 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每场实操考试由两名以上考评员负责,每场确定一名考评员为本场考评组长,全面负责本场考评工作,其他考评员要积极配合考评组长,落实本场考评任务。

第十九条 考评员赴区县考评过程中,要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严禁搭乘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考评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考评员与考生若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公平的情况,主动向市考试中心报告,坚持考评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不得在相关安全培训机构担任培训教师,一经举报查实,取消考评员资格。若考评员为聘请的专家,专家不得担任本期考试班级的培训教师,存在此种情况,专家应主动申报回避,若出现隐瞒不报的情形,将取消专家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严禁考评员与培训机构、考试点、考生等相关人员进行串通,影响正常考评公正。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考试点职责的行为、或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考评员发现后,应及时处理、上报市考试中心,不得瞒报、不得拖延不报。

第二十四条 严禁考评员为考试点建设单位推荐购买相关考试设施、设备及材料,从中牟利。

第二十五条 严禁考评员参加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评员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考评员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考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考评员奖励机制,发挥表扬先进,激励团队作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考评员年度考核末位换岗机制,对考评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位最后的考评员,将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考评员应当遵守考评员职责,兑现考评员承诺书内容,对不遵守职责,不兑现承诺的考评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考评工作职责,未兑现岗位承诺,违反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如实进行评分;

(三)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或为相关考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的;

(四)参与、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代替考试等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评员对相关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市考试中心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有关考评员管理等相关规定内容与此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考试中心。


附件下载:

渝考发 〔2021〕13号.pdf

主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ICP备案: 渝ICP备190056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9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5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