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
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分中心,各考试点、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考评员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
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管理,规范考评员行为,确保考评质量,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专业精湛,纪律严明的考试考评队伍,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操考试)的考评员选聘、管理。
第三条 考评员是指负责实操考试考评工作的人员,包括专兼职考评员。
第四条 考评员管理坚持公开选聘、精心培养、严格管理、考核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对全市实操考试考评员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评员选聘
第六条 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考评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与考评项目相关,或具有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
(三)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操作技能和考评业务基础能力。
第七条 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拟任考评专业要求,进行考评员资格基本条件审查和全面综合考察,资格审查合格,参加专题培训,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合格,取得考评员资格证。
第八条 考评员培训考试理论考试总分100分,实操知识考试总分100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合格分均为80分。
第九条 选聘为考评员的,需签订相关聘用协议和工作承诺书。
第三章 考评员管理
第十条 市考试中心负责对全市考评员建库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员必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实操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员每年应当参加一次再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取消考评员资格。
第十三条 按照考评项目不同编制培训大纲,考评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最新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及政策,以及实操考试专业等知识。
第十四条 考评员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自觉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 考评员职责:
(一)负责实操考试评分工作,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并对评分结果负责;
(二)考试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服装、鞋子、帽子)和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证件;
(三)严格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进行考评评分,如实考评填写实操评分表,并做好签字;
(四)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在考试系统中如实录入和上传考评成绩,收集整理相关考评资料,考评档案交由监考员存入考试档案;
(五)监督考试点履行职责,对考试点不履职行为要求整改、对考试点拒不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考试中心;
(六)督促考试点做好场地及环境、设施和设备安全性,排除安全隐患(考试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确保考试安全;
(七)督促考试点做好考试辅材、器具准备,设备调试,考前检查等考前保障工作;
(八)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按照考试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
(九)监督分中心履行职责,监督分中心把好考试档案关、监考、巡考关和资格审查关;
(十)严格监督考生、考试点有关人员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及时协助监考员发现、制止和处理相关考试违纪行为;
(十一)负责市考试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员应对考试考核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积极发现考试考评工作问题,优化考试内容,提高考试质量。
第十七条 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每场实操考试由两名以上考评员负责,每场确定一名考评员为本场考评组长,全面负责本场考评工作,其他考评员要积极配合考评组长,落实本场考评任务。
第十九条 考评员赴区县考评过程中,要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严禁搭乘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考评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考评员与考生若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公平的情况,主动向市考试中心报告,坚持考评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不得在相关安全培训机构担任培训教师,一经举报查实,取消考评员资格。若考评员为聘请的专家,专家不得担任本期考试班级的培训教师,存在此种情况,专家应主动申报回避,若出现隐瞒不报的情形,将取消专家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严禁考评员与培训机构、考试点、考生等相关人员进行串通,影响正常考评公正。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考试点职责的行为、或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考评员发现后,应及时处理、上报市考试中心,不得瞒报、不得拖延不报。
第二十四条 严禁考评员为考试点建设单位推荐购买相关考试设施、设备及材料,从中牟利。
第二十五条 严禁考评员参加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评员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考评员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考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考评员奖励机制,发挥表扬先进,激励团队作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考评员年度考核末位换岗机制,对考评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位最后的考评员,将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考评员应当遵守考评员职责,兑现考评员承诺书内容,对不遵守职责,不兑现承诺的考评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考评工作职责,未兑现岗位承诺,违反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如实进行评分;
(三)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或为相关考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的;
(四)参与、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代替考试等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评员对相关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市考试中心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有关考评员管理等相关规定内容与此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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