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安办〔2019〕61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管理,切实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现将《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及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是在市安委会、市减灾委的领导下,为全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队伍。
第三条 市安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组)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专家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等重大事项的调研、咨询、论证工作,为促进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及预案的研究、制订、修订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分析,提出针对措施及意见建议,为事故及灾害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技术报告;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督查、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五)参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核查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应急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七)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
(八)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及市应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三)提出专家意见时,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各类应急管理活动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参加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六条 专家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受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及市应急局委派,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派任务。处理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事件时,无特殊情形,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受委派专家完成工作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向委托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三)主动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献言献策,撰写有关形势分析、事故及灾害调查、隐患评估治理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建议;
(四)严格执行廉洁、保密、回避等制度,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政策、纪律规定。
第三章 专家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选聘。在职公务员不得参与专家聘任。
第八条 专家的申请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个人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审查推荐。
专家遴选遵循聘任条件符合、工作任务需要、专业构成均衡的原则。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重庆市内居住和工作;
(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热心应急管理事业;
(三)熟悉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及灾害隐患和应急处置的能力,5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检查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的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的年龄及职称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拟聘专家资格条件及德才情况审查;
(三)对拟聘专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四)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审核批准后公布聘任名单,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原则上设组长1名、副组长1-3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应急局负责专家及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制(修)订专家管理制度;
(二) 承担专家信息库建设维护与管理,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三) 负责专家(组)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核确认、发证、培训、考核、学术交流及换届等工作;
(四) 统筹专家组工作,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审查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家组重点工作方向,检查各专业组工作完成情况,指派专家执行任务,编写汇总专家论文集和工作总结报告;
(五)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
(六)表彰专家,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七)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谁聘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专业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本专业专家的聘任审查及日常管理和考核,结合业务工作需求,公正、严谨、有序的委派专家执行任务。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及时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并对工作质量及遵纪守法情况开展跟踪考评。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组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开展专家上年度履职述职,并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应急局。
第十六条 专家应主动接受市应急管理部门管理,自觉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专家执行任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终身负责;
(二)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专家聘任证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借机为个人、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专家(组)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牟利活动。专家擅自以专家身份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邀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专家在参与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3年内与任务对象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本人、配偶及近亲属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任务对象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承担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或三次未能执行委派任务的;
(四)违犯本办法保密、回避等规定及其它有不适合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违背客观事实,作出严重错误结论的;
(二)违反专家工作守则,擅自以专家名义强制推销指定产品、指定服务等不正当活动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与任务对象勾结串通,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解聘或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应主动将聘书交回,并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聘请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减灾委办公室同意,并负责对专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相关会议、项目评审、课题研究、专题调研、事故及灾害调查、日常检查督查等工作。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或聘请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报销。专家的工作补助、保险等保障事项另行明确。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行业或本区域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并明确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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