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7069L/2020-09379 | [ 发文字号 ] | 渝应急发〔2020〕67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0-07-3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7069L/2020-09379 |
[ 发文字号 ] | 渝应急发〔2020〕67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7-31 |
[ 成文日期 ] | 2020-07-31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0〕67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建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
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及参数测定工作,强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开,现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7月31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依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市应急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108号)执行。
第三条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市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鉴定(或测定)结果、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每年测定瓦斯涌出量等参数。
第五条发现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煤矿、中介机构及其鉴定技术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的信息,市应急局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一)不具备相关条件从事鉴定工作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转包或者分包鉴定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鉴定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六)鉴定技术人员、鉴定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单位)从业或从事其他违反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诚实性行为的;
(七)鉴定项目负责人未到煤矿考察、了解鉴定现场条件的;
(八)鉴定技术人员未到煤矿现场实施主要指标测定和资料收集工作的;
(九)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鉴定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不接受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第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依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核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名举报。发现煤矿企业、中介机构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第五条所列的失信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进行处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