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监发〔2014〕4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造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其内部配套建设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不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实行行业监管,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匹配,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监管,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
三、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自动控制的生产、储存装置,采用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通过工业管道向工贸行业企业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建设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匹配,实行行业监管。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气体充装(不含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企业,列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管,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
七、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见附件),妥善做好许可工作衔接,及时核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督促相关企业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变更工作。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注销内容,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须另行换发许可证书。
联 系 人:程卓、徐玲
联系电话:67522703、63218820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经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方案。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气体充装(不含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
2.涉及单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储存(如油库等)、液化天然气(LNG)储存设施的。
(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的如CNG加气站、LNG加注站;
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审批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
三、申请办理
经营企业进入重庆市安监局网上办事系统注册企业账户(网址:http://jayy.cqsafety.gov.cn/)。经审核后,登录进入“在线申请”栏目,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同时将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纸制件报送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存档。
四、审查要求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开始受理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从网上退回,一次性告知经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由信息系统告知经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四)经受理的经营许可证申请中,对首次、延期和重新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按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企业须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方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整体出租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由承租方按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并出具整体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企业完全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票据式经营企业,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各区县(自治县)应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纳入地方规划范畴,并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仓储配套设施,达到相对集中,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
(六)《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受理文书、证书编号及申请(变更)表样本等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规定(见附件)。
(八)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意义,妥善做好许可工作衔接。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细化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办理相关申请,妥善做好新旧法规的衔接过渡工作。
(二)严格准入,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水平。各区县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准入审查,依法实施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安监局,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四)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