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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15-073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15-05-25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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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 成文日期 ] 2015-05-25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海事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渝交委〔2015〕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安全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建交委,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北部新区市政管理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长江重庆段海事机构: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函〔2015〕183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巩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成效,市交委、市安监局、重庆海事局决定联合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打击水上交通领域存在的非法运输行为,强化水上交通领域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守法经营、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超航区航行行为。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公司检查、现场检查、驻守拦截、蹲点布控等方式,凡发现船舶超证书核定航区、航段(C级航区到B级航区、无J级航段船舶进入J级航段)航行的,除实施处罚外,由海事机构约谈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并通报船舶出港相关签证机构。港口经营人为进出港船舶装卸货时要将船舶信息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超航区船舶装卸货物。

(二)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海事调查等手段发现“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从事运输,除责令其到指定水域停泊,联合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对“三无”船舶进行查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对于符合船检规范的船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船检规范但有拆解价值的船舶,督促其自行拆解。对于不符合船检规范又无拆解价值的船舶和“三无”超龄船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销毁。对于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有关信息的,可按“三无”船舶实施查处。对无证驾驶人员或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法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打击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作业行为。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交通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船舶证照不齐行为,重点对库区小型货船、小快艇等船舶进行整治。有关部门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及其他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在对船舶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告港口经营人,并约谈船舶所属公司和船舶所有人,船舶列入年度重点监管船舶名单中,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该类船舶装卸货。活动期内,公司船舶发生两次及以上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行为的,一律对公司所有船舶实行到港必查。

加大对采(运)砂船舶的整治力度,强化水利、公安、海事等部门沟通协调及联合执法,进一步从源头上规范砂石船舶采运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三自”砂船偷采偷运等突出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港航、公安、海事、交通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着力整治非法砂石码头。

(四)打击船员配备不足非法运输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现场检查、突击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严厉查处船舶缺员航行,船员无证驾驶,船员所持证书与船舶种类、大小、航区不符等违法行为。对船舶缺少船长、相应职务船员或船长所持证书与船舶种类、大小、航区不符的,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船舶列入年度重点监管船舶名单中,约谈船舶所属公司和船舶所有人。对无证驾驶的要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活动期内,公司船舶发生两次及以上配员不足非法运输行为的,一律对公司所有船舶实行到港必查;船舶属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的,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

(五)打击非法渡运行为。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要联合加大对非法渡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渔船、农(自)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严禁渡船超载运输,严禁渡船非法乱停乱靠,要求渡船严格遵守航规航法及禁、限航规定,发现非法渡运行为,严格实施处罚。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渡口的审批手续进行清理,对尚未完善审批手续的,要督促乡镇(街道)完善审批。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乡镇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指导乡镇船管员落实签字发航制度,配合做好渡口“三牌一线”和码头、道路等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自即日至11月15日,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即日至5月31日)

各区县和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长江重庆段海事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要组织相关企业、船舶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及工作部署,充分利用电台、广播、互联网和信息平台等多种方法途径,面向社会公众,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向有关企业、船舶、船员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船舶依法经营、管理。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5年6月1日-10月31日)

各单位要在去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各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组织精干力量,采取突击检查、联合执法、工作督查、处罚拆解等手段严厉打击、整治水上交通领域的非法运输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1月1日-11月10日)

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提升,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运输行为给水上交通安全及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关机构,严格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好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力度不减、组织机构不散、人员力量不弱,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各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加强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采取联合检查、统一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形式对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加强督查,确保工作实效。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督导,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确保工作任务在基层有效落实,工作措施在一线有效实施。市交委、市安监局、重庆海事局将不定期、不定形式对各地进行督查。对于在各项整治活动中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及情节严重、屡犯不改的企业、船舶、个人,市交委、市安监局、重庆海事局将提请市政府安委办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交委安全监督处。各区县安监局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安监局监管二处。长江重庆段海事机构于2015年11月11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重庆海事局通航管理处。请各单位加强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并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整治活动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市交委安全监督处。

联系人:市交委安全监督处李悦,电话:89183518,传真89183125,电子邮箱:86988962@qq.com;市安监局监管二处白云中,电话:63218920,传真:67510195,电子邮箱:XTC401147@163.com。重庆海事局通航管理处高波,电话:63775853,传真,63775853,电子邮箱:465851706@qq.com。

 

 

 

      市交委          市安监局          重庆海事局

2015年5月21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长江海事局,市农委,市水利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长航公安万州分局,水警总队。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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