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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暂行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安委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    

4)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生产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成立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 市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当地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 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局: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依法组织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疏散抢救被困人员

6)市卫生健康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8)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事故现场危险品转运。(下步还需要征求)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

11)市城管局: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配合做好相关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清理工作。

12)市商务委:参与油库、成品油事故的信息收集、研判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供应;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3)市经济信息委: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园区、化工及医药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通信保障。

16)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17)事发地县区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8)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1.4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 事故危害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秩序维护组、舆情导控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环境监测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部工作;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对发布信息进行审核;跟踪督办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负责与后方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订具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专业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下设若干现场指挥官。

3)医疗防疫组:负责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心理危机援助等工作。

4)秩序维护组: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社会面稳控;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

5)舆情导控组:负责协调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发布现场处置信息,组织引导社会舆论。

6)善后工作组:负责开展殡葬、安置、补助、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重建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电力、通信及办公设施设备;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基本生活。

8)调查评估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9)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 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统计、核查、 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建立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 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重庆市危化品专业救援队伍作为全市专业性应急救援处置队伍,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作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2 预测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根据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贴图处置。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区县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质等应急资源。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质进行协同处置。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上报市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I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危险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秩序维护等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扩散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响应等级调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响应等级与实际级别密切相关,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 处置措施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开展环境应急检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7)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5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或事故规模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及时向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汇报,由国家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应对工作。

4.6 信息发布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市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之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24小时内发布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委宣传部应参与市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4.7 响应结束

1)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应急局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

2)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4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装备保障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3 通信保障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的建设,形成全市一体的应急指挥信息化体系。具备音视频指挥、快速调度、移动通讯等功能,确保指挥调度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扁平高效、随遇接入、安全可靠。

6.4 交通保障

  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专业系统支援,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

6.6 资金保障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市级承担部分在安全生产专项预留待分配资金中列支。

6.7 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发生地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8 治安保障

由事发生地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9 受灾群众生活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以及商务委负责做好向受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救援物资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7.2 预案修订

市应急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3 预案演习

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检验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7.4 宣传教育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5 奖惩

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宣传与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助、减灾等常识。

2)各相关成员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普及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7.7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附件一 市指挥部组织架构图.docx

附件二附件二 市指挥部运行示意图.docx

附件三附件三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方式.docx

附件四附件四 市危险化学品相关专业应急救援专家名单.docx



主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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