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67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重庆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建设的建议》(第067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危化品产业基本现状
我市以医药化工为支柱产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众多。现有长寿、潼南等8个化工园区、18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39家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1686种,其中重点监管危化品138种,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209种,且每年均在增加新建企业、新研发或新进口危险化学品等,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较为突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难度较大。
近年来,中央、市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配置完善化工园区公共区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不断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面临的问题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要求、各级政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工作。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鉴定分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规定,“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危险化学应登记尽登记、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应鉴定尽鉴定”。
由于全市范围内暂无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现目前危险化学品鉴定工作高度依赖于上海、青岛、成都等其他省市相关机构,其鉴定的费用较高、检测周期较长,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运输期间的安全风险、危化品监管执法及打非治违的难度,不利于全市的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快执法装备升级。我局正在协调各区县购置一批便携式快速检测仪,通过连接国家登记中心数据库平台,可对常见的近千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在线实时检测,基本满足我市当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及危化品登记执法、打非治违的大部分需求。
(二)推动鉴定机构建设。一是原国家安监总局2016年第7号公告的“危险化学品鉴定及分类检测机构”均已到期(3年),现国家应急管理部正在组织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为我市危险化学品鉴定机构建设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二是加快本地机构的培育,通过市局自建,鼓励本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等方式,按照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规定的8个资格条件(法人资格、认证资质、工作场所、管理体系、鉴定设备、高级职称、专业技能、技术支持),加快技术人才培养,积累鉴定工作经验,申报我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资质。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吸引全国外贸经济发达地区的危险化学品检测机构,如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海天科化工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来渝开设分支机构。
(三)强化体系高效运转。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从国家政策层面已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其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主要包括: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二是严格设置机构的准入条件。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已严格设置了危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准入条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三是规范机构从业行为。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制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建立机构考核及退出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罚的情形:一是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局将进一步发挥市安委办、市减灾办牵头抓总作用,不断提升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危化品领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联 系 人:杜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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