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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7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7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赵本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全法规相关细则执行的建议》(第0878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研讨会仔细研读了第0878号建议中所涉及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讨论法规条款矛盾之处和解决办法。并与市公安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沟通交流,针对提案中涉及的法规与法规之间部分条款冲突作如下处理:

一、冲突条款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中相关规定: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中相关规定:

7.10 储存场所使用的钢筋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12 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20 mm,壁厚大于等于2 mm的钢管;钢板栅栏应采用单根横截面大于等于8 mm×20 mm的钢筋(钢管、钢板)。相邻钢筋(钢管、钢板)间隔应小于等于100 mm,高度每超过800 mm的应在中点处再加一道横向钢筋(钢管、钢板)。窗口、通风口的防盗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12 mm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储存场所周界设置的栅栏应与地面牢固固定。

二、优化处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7.10条款是关于实体防护的具体做法,窗口、通风口采用防盗栅栏是以实体防护措施保证公共安全有效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7.8条款:封闭式储存场所的窗口、通风口应具有实体或电子防护措施。即对于封闭式储存场所的窗口、通风口,有两种防护措施可供选择。在实际工作中,实体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防护措施。

三、类似问题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以此为契机,高度重视类似安全法规问题。针对企业反馈的类似问题,建立协商机制,与涉及各部门进行研讨,争取在标准范围内协调,并及时把建议内容反馈给规范主编单位,以待下一步修订时统筹考虑。同时,充分利用百日行动“十百千”专家服务机会,深入企业了解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市应急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答复函已经冉进红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人:孔少锋

联系电话:63214872

邮政编码:401121


附件下载:

应急函127号.doc

主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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