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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渝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市委市政府对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区县(自治县)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及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十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渝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
(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四)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六)火灾防治管理处。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七)防汛抗旱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十)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一)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三)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规划;研究提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
(十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划拨及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十六)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起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七)规划财务处。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新闻宣传处(教育训练处)。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技能普及工作,承担指导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
(十九)科技和信息化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十)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监督管理处)。负责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及三峡库区内万州、涪陵等区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的巡查等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