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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双桂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6·2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28日9时20分许,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梁平区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现场一污水井内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77.27058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梁平双桂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6·2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梁平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梁平双桂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6·2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盲目施救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以下简称“事故工程”)。

工程地点:梁平区双桂街道雅苑D区和双桂小区(原知德小学)东侧与张星桥河之间的绿化带内,呈南北走向。

工程内容:原有管道(分12段,总长度509.34m,共11个污水检查井)因变形、沉积,造成淤泥堵塞污水往旁边河道渗漏、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体环保,包括土方开挖、管道疏通更换及附属设施等,干管长度约500m、共11个污水检查井维修更换。该工程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总投资:约200万元。

建设单位: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鹏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乐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重庆本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工程有关单位概况。

1.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梁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04年3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26580360,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A幢电信大楼9-1#、10-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一般项目为工程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等。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

2.乐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琦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4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HBYH1U,法定代表人: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钟文路10号2幢4-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一般项目为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造价、招标代理、项目代建、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

3.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7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59022796E,法定代表人:胡**,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电信大楼(自主承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等,一般项目为土地整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等。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4.重庆本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YC380W,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新华街531号负4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为劳务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三)工程立项、审批、合同签订以及建设等情况。

2022年5月31日,梁平区双桂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巡查发现辖区内管道淤堵破损,有污水渗漏到河道后,函告新梁公司。

6月29日,新梁公司委托重庆交院和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全段管道进行检测;7月1日,该公司出具检查报告,检测发现问题11处,主要为管道变形、沉积。

8月19日,新梁公司召开第1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同意启动事故工程相关事宜。

8月31日,新梁公司向梁平区发展改革委致函,申请启动事故工程。

11月1日,事故工程施工单位新宜公司与劳务单位本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显示签字日期11月1日)。

12月20日,梁平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单位新梁公司,同意立项;同日,建设单位新梁公司与监理单位乐琦公司签订事故工程监理合同。

12月21日,建设单位新梁公司与施工单位新宜公司签订《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监理单位乐琦公司向施工单位新宜公司下发《工程开工令》(监理〔2022〕开工令001号),该工程正式开始施工。

该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新梁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2023年3月下旬,事故工程主体完工,并投入使用。

4月15日,建设单位新梁公司为事故工程验收通过以便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精细化排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重庆市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对事故工程实施内窥精细化排查,检测时由于部分井内水位较高、检测仪器设备无防水功能,只检测了部分管道。(新梁公司欧**和何**、新宜公司周**、本坚公司肖**、重庆市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金**和祝**等人在场。)

5月12日,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已检测管道的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和精细化排查报告。

5月下旬,施工单位新宜公司现场负责人周**告知劳务单位本坚公司现场负责人肖**要做好清掏作业的准备。

6月20日,肖**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金**,最后确认让其在6月27日对前期未检测的管道进行检测。

6月27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金**联系肖**,肖**表示管道检测的准备工作还未做好,让检测人员等待通知。

6月28日,为便于开展管道检查,在肖**安排下,谢**带领临时作业人员吴**、雷**、丁**3人,对事故工程W9污水检查井进行抽水作业。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湖光路竹海大道间双桂雅苑D区背后事故工程W9污水检查井内,其井深(井口到管道底部)6.088m,井盖标识为“700×800”、“雨”(设计图要求标识为“污”),见图1、图2、图3、图4、图5。


图1(现场方位示意图)


图2(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3(W9污水检查井事故位置图)


图4(W9污水检查井照片)


图5(W9污水检查井事故人员位置示意图)


(五)事故当日气象概况。

根据梁平区气象观测站资料记录,2023年6月28日9时至20时,该区城区为多云天气,无降水,最高温度27.5℃,最低温度24.9℃,极大风速7.6m/s,东北风。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

(1)吴**,男,59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

(2)雷**,男,57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

(3)肖**,男,35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区车站

(4)谢**,男,33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柏家镇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577.270584万元(包括4名死者工亡补助、丧葬费、抚恤金、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响应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8日8时20分左右,在劳务单位本坚公司现场负责人肖**安排下,谢**带领作业人员吴**、雷**、丁**3人,携带抽水泵、发电机、水管、管道封堵气囊、气泵等设施设备到达事故工程,打开W9污水检查井井盖,准备先对W9污水检查井开展抽水作业。雷**、丁**负责将水泵连接水管后用绳子吊到污水井内,再将水管送到井内,然后吴**负责进入井内配合固定好水泵。

9时8分,周**给肖**打电话通话13秒。

9时10分,肖**将下井清掏作业的照片微信传送给周**。

9时13分左右,吴**身着下水裤沿竖向爬梯进入井内,正在井口边整理水泵的其他人听见吴**不正常的一声呼救后,立即到井口查看,发现吴**在井底精神恍惚、站立不稳。雷**见状,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井内对吴**进行施救。与此同时,谢**电话联系肖**,告知其现场情况。雷**下到井底后出现与吴**同样的状况,谢**见此,未理会丁**劝阻,也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井中实施救援,同样倒在井内。

9时23分左右,肖**驾车到达事故现场,见吴**、雷**、谢**3人倒在井内,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并要求丁**一同下井救人,丁**对肖**说自己年纪大身体也不好,并劝阻肖**不能盲目施救。肖**不听劝阻,也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井中实施救援。肖**下井前,将自己手机放在井口,告知丁**救援人员打电话来后接下电话,肖**下井后,与之前先后下井的吴**、雷**、谢**3人一样倒在井内。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28日9时23分,梁平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称梁平区湖光路有人被困污水井。

9时26分,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

9时26分,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集梁平区双桂消防救援站4车21人迅速赶赴至湖光路事故现场。

10时7分,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信息。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28日9时32分,梁平区双桂消防救援站到达湖光路路口处,因车辆无法进入现场,处置人员徒步携带救生器材及救援三脚架前往现场。

9时37分左右,双桂消防救援站处置人员到达事发位置,立即展开前期准备工作,采取对井内部进行有毒气体探测、空气吹扫置换,架设救援三脚架及外围警戒等措施实施救援。

10时35分,4名被困人员被相继搜救出来,送梁平区人民医院紧急救治。

12时许,4人均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概况

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死者吴**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䓬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重法验〔2023〕毒D鉴第120号);血液中硫化氢检测结果为阴性(重法验〔2023〕毒D鉴第115号);血液中检出甲烷,含量为0.0001%(V/V)(重法验〔2023〕毒E鉴第64号)。吴**符合沼气中毒合并呼吸道内吸入液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重法验〔2023〕病A鉴第77号)。

死者雷**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䓬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重法验〔2023〕毒D鉴第121号);血液中硫化氢检测结果为阴性(重法验〔2023〕毒D鉴第114号);血液中检出甲烷,含量为0.0001%(V/V)(重法验〔2023〕毒E鉴第65号)。雷**符合沼气中毒合并呼吸道内吸入液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重法验〔2023〕病A鉴第75号)。

死者肖**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䓬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重法验〔2023〕毒D鉴第119号);血液中硫化氢检测结果为阴性(重法验〔2023〕毒D鉴第116号);血液中检出甲烷,含量为0.0005%(V/V)(重法验〔2023〕毒E鉴第66号)。肖**符合沼气中毒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重法验〔2023〕病A鉴第78号)。

死者谢**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䓬类、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拟除虫菊酯及毒鼠强、有机磷农药(重法验〔2023〕毒D鉴第122号);血液中硫化氢检测结果为阴性(重法验〔2023〕毒D鉴第117号),胃内容物中硫化氢检测结果为阴性(重法验〔2023〕毒D鉴第118号);血液中检出甲烷,含量为0.0001%(V/V)(重法验〔2023〕毒E鉴第63号)。谢**符合沼气中毒死亡(重法验〔2023〕病A鉴第76号)。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直接原因分析。

(1)W9污水井内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因救援时进行了大量空气置换,已无法准确检测井内气体含量,检测数据仅可作为参考。根据死者血样检测结果,死者系甲烷CH4中毒死亡,证明井下含甲烷有毒有害气体。

(2)有限空间作业和风险防范情况。

本次事故工程管道维修更换范围为W1~W11污水检查井及管道,长度约500m。管道埋深约3.990~6.088m。检查井为1m×1m钢筋混凝土结构,井盖为复合材料。干管及检查井采用从低向高逐段开挖、逐段维修更换的方法进行施工,每段更换并完成闭水试验后开通使用。如先封堵W10~W11井之间的管道,采用抽水泵将管道内污水从W10抽到W11之后,然后开挖W10~W11之间的土石方,将原有管道拆除,安装新管道,然后回填通水,以此循环施工W9~W10,直至W1~W2。施工过程中,涉及井内作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内容。

经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管道更换施工方案》,未见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风险识别、中毒和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及救援措施等内容。

(3)施工人员及现场施救人员违规作业情况。

根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W9污水检查井内属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中的地下有限空间,根据第5.1.1条“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5.3.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第6.2条“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含量”;《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第5.1.10条“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进一步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安发2021-45号)规定,井下作业必须“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经现场勘察了解,作业人员下井前,未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和通风,也未配戴防毒面具,作业人员进入井内,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现场施救人员同样违规冒险下井,导致事故死亡人数进一步扩大。

2.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工程W9污水检查井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人员进入井内作业和救援前均未进行气体检测和通风,也未配戴防毒面具,导致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

(二)管理原因。

1.重庆本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开展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风险告知。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便上岗作业,未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及防范应急措施,未确保作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隐患。未向作业人员配备有限空间通风和气体检测设备,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井内有限空间作业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事故隐患。

(3)未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未向下井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呼吸防护用品,导致作业人员在毫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开展施工作业和应急救援,致使发生中毒事故。

2.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针对存在严重有限空间事故风险的市政管网工程(事故工程)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无章可循。

(2)未对现场人员开展必要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现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控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未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忽视事故工程主体完工后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隐患。

3.乐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监理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开展现场安全监理巡视检查。监理人员从未到事故工程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履行监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监理和巡视检查缺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隐患。

(2)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的《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管道更换施工方案》,未见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风险识别、中毒和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及救援措施等内容。

4.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建设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事故工程是合同金额为2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未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26号)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该事故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未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的相关要求,未有效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未做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新梁投资发〔2019〕32号)关于日周月检查有关要求,2023年3月17日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未定期对事故工程开展安全检查,也无相应检查记录。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研判不足,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新梁投资发〔2019〕32号)关于整治不安全因素有关规定,对事故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危险因素检查,未开展研判并采取有效措施。

五、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履职调查情况

(一)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未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自身安全监管和安全督促职责认识不清,工作缺乏主动性。2020年、2021年、2022年均编制安全监督检查计划,但2023年在未经上级同意情况下,未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导致2023年1月至6月实际仅对新梁公司开展1次安全检查,且该次安全检查存在走过场。

2.安全监督检查未覆盖全部国企。片面缩小安全监管督促范围,只对5家一级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二、三级区属国企安全监管缺失。2021年以来,未对事故工程施工单位新宜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随意性强。2021年、2022年对建设单位新梁公司实际检查频次均未满足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要求检查5次,实际检查2-3次)。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缺少检查方案,检查的内容随意性强,缺少计划性和目的性,未能发现事故工程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和有限空间作业的情况。

4.对国企安全生产考核不重视。2020年至2023年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年度考核中安全生产考核比重逐年降低,安全生产考核由既占基础分又扣分转变为仅扣分,由最高可扣20分转变为最高可扣2分,发生一般事故由扣3分转变为扣1分,且安全生产考核只考核安全事故不考核日常安全管理,仅能扣分不能加分。2020年以来,安全生产考核仅发生一次事故扣分,仅影响薪酬绩效,无其他考核措施,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形同虚设。

5.部署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不力。2023年5月23日收到的梁平区重大隐患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直至事故发生后7月28日才印发涉及国有企业重大隐患2023年行动的相关工作方案。2023年5月至6月,未实际开展或部署国有企业重大隐患2023年行动,未按照梁平区重大隐患2023年行动方案要求在国企部署有限空间安全整治。

(二)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

1.未有效实施事故工程日常安全监管。落实重大隐患整治行动不到位。相关科室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多次开展市政管网安全检查活动,但均未对该事故工程施工安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该事故工程存在有限空间安全隐患问题失察。未落实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相关要求,未督促事故工程参建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施工顺序、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并报送月度统计表的要求。

2.未深刻吸取有限空间事故教训。未严格按照吸取荣昌区“3·19”事故有关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覆盖检查工作。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明确将有限空间作业检查纳入监督计划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措施要求。

3.开展违法专项整治不力。未按照市场行为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不到位,未对辖区内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行政执法巡查不力,对事故工程存在的建设施工违法行为失察。

(三)梁平区双桂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1.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不力。在对事故工程开展安全监督活动中,未按照梁平区重大隐患2023年行动方案要求严格督促事故工程参建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流程施工。

2.部署重大隐患整治滞后。未实际出台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方案,在部署的专项行动要求中,未将“三大作业”(含有限空间整治)纳入整治行动,工作中也未明确部署“三大作业”(含有限空间整治)整治行动的具体内容。

3.开展有限空间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深刻吸取荣昌区“3·19”事故教训,未专题研判辖区有限空间安全风险隐患。2022年11月以来,多次对事故工程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均未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制度和防范措施,对该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失察。

4.未按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2022年12月18日,梁平区安委办印发文件要求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印发了编制实施细则。梁平区双桂新城管委会制定的本单位的《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梁平新城管发〔2023〕9号)内容不全、编制不细。该计划未按照规范编制,未编制一般检查安排,未编制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安排。

(四)梁平区双桂街道办事处。

1.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双桂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2月3日、2月11日、2月27日、3月3日对事故项目开展过4次安全检查,检查中均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和该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不力。根据《梁平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双桂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双桂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双桂街道发〔2023〕27号),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未对事故工程项目开展排查整治。

六、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周**,新宜公司梁平区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事故项目有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现场违规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郑**,新宜公司梁平区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未督促事故项目落实有限空间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许**,乐琦公司梁平区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项目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肖**,重庆本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在未进行充分通风、气体检测以及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作业人员下井作业,违规开展应急救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谢**,现场作业人员,在未进行充分通风、气体检测以及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作业人员下井作业,违规开展应急救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吴**,现场作业人员,在未进行充分通风、气体检测以及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4.雷**,现场作业人员,在未进行充分通风、气体检测以及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应急救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处理建议。

1.重庆本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必要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向作业人员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重庆本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事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对现场人员开展必要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胡**,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乐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开展现场安全监理巡视检查;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6.戚**,乐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7.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对事故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8.吕**,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及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梁平区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梁平区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梁平区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相关处理建议。

1.建议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梁平区国资委作深刻检查。

2.建议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深刻检查。

3.建议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梁平区双桂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梁平区双桂街道办事处向梁平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要认真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密切部门配合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梁平区委、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协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畅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消除各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之间存在的盲区与薄弱环节。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专项治理。

梁平区住建、国资等部门要深入剖析事故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执法合力,深入打非治违,要坚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以零容忍的态度铁腕抓整改。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逐项排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落实执法措施,确保隐患闭环整改。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各参建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检查。重庆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严格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落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完善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应急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重庆本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水平,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乐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监理单位职责,严格配备监理人员,加强巡视巡查,要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梁平双桂湖光路竹海大道间沿河截污干管维修工程

                              “6·2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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