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减灾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安委会、减灾委,市安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以下简称“十五条硬措施”),以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决定从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为重点,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围绕“两重大一突出”,全面强化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灾害,以实干实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贯彻“十五条硬措施”,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落地见效
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深化开展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两重大一突出”专项整治。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占压、交叉穿跨越和第三方野蛮施工等外力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为安全隐患。由经济信息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外力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和人员密集场所占压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隐患。由公安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货车超载超限、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管控和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由交通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公路、水上、轨道交通安全隐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建设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和危险重大工程管理不落实问题。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行业双重预防机制不落实问题。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高风险旅游项目设施安全隐患。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隐患。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工业企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特种设备特别是非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由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负责,重点排查整治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安全隐患。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扎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严格对照《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点》(详见附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确保大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一)全面行动,自查自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汲取近期各种事故灾害教训,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和近期易发多发事故灾害类型,聚焦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明确重点内容,细化任务措施,确定排查方式,压实各方责任,立即启动并全面持续开展自查自改。自查问题要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工作时限:2022年4月至党的二十大结束)
(二)市区联动,帮查整改。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从“条”上牵头推动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工作落地见效。市级有关部门要确定5—10个重点区县、30家以上重点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和督促整改。区县安委会、减灾委要强化统筹推动,深入开展督查检查,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层层落实。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将组织开展区县交叉检查,推动问题隐患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在2022年7月底前将督查情况和问题清单报送至市安委办。(工作时限:2022年4月至7月)
(三)明查暗访,重点核改。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将组建3个常态化明查暗访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市级有关部门、重点区县和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工作进度,核实整改情况,建立核查、交办、反馈闭环机制,推动各项任务快速落地、高质见效。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同步开展明查暗访,跟踪督促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工作时限:2022年7月至党的二十大结束)
(四)跟踪督办,问责促改。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对自查自改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的,综合运用交办督办、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末位发言、追责问责“六种形态”,跟踪督促整改。对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组织力量驻点“开小灶”督导,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工作时限:2022年4月至党的二十大结束)
四、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力亲为,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难点难题;其他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检查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视情况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同时,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做好大检查的支持保障工作。
(二)坚持动真硬碰,严格督查督办。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式方法,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紧盯事故多发易发区域领域,坚决惩戒一批突出违法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抓好工作统筹,严肃工作纪律。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高质量统筹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既要抓紧时间务实推进大检查,又要杜绝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要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杜绝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大检查工作落地见效。
(四)强化信息报送,构建长效机制。要及时报告工作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全面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固化长效机制和标准规范。各区县政府自查方案和市安委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项检查方案要在2022年5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市减灾办。在党的二十大、市第六次党代会等特殊重点时段,要认真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专题报告市安委办、市减灾办。国务院安委会已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纳入2021年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部署开展大检查工作,并同步做好迎检工作准备。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内容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联系人:倪俊杰;联系方式:63219319,18996215867。电子邮箱:xtc401147@163.com。)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1. 是否严格落实《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2. 党委(党组)是否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跟进学习机制,及时组织传达。是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3.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重大问题,带头示范落实现场调研、专题部署、化解突出问题。其他党委(党组)成员是否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工作,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加强支持保障工作力度。
4. 各级党委(党组)是否专题研究落实“十五条硬措施”有关工作。2022年5月上旬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十五条硬措施”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工作方案,明确党委(党组)成员相关工作职责,研究解决“两个不到位、两个不扎实”具体问题。
5. 区县宣传部门与应急部门是否牵头加强安全工作宣传力度。是否在企业车间、建设工地、村居社区、景区等基层单位常态化保持3条(幅)以上的标语、海报、专栏或视频;是否每季度和重要时段、重要事项开展1次安全宣传发布(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或集中采访);是否每日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电视台、报纸、网站、手机报、微信等)发布1条以上安全新闻或工作动态。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6. 各级政府是否制定出台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是否每半年听取1次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专题汇报,并加强督查检查。
7. 区县政府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业务相近的原则,全面明确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行业领域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在2022年6月底前,是否全面梳理明确所有企业和项目的行业监管责任,重点落实老旧楼栋电梯加装、家庭装修、外立面(城镇风貌)改造、充电桩、密室逃脱、农村自建房、旅游景区、小型游乐设施等安全监管责任。对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环节多的领域,是否进一步推动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8.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每月研究调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解决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政府其他负责人是否坚持每日了解掌握、每周协调调度、每月检查督查,督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落实。
9. 在2022年5月上旬前,区县政府是否组织开展风险研判,细化管控措施,制定落实“十五条硬措施”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工作方案,明确班子成员相关工作职责,并主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10. 是否创造条件推动各级安委会实体化运行。是否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职责,定期组织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加强辖区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督查检查。
11. 是否强化本级行业部门监管力量配备和条件保障,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2. 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编制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3. 各部门是否在2022年5月中旬前,制定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单位落实“十五条硬措施”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重点推动,逐项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时限,明确责任人员,强化督查考核。
14. 是否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升履职能力水平。是否坚持集中力量、走出机关、严格执法。是否做到监管人员检查工作日开展执法,分管负责人每周调度推动执法,主要负责人每月开展执法工作检查。是否评估直接关系安全生产但已经下放的事项,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是否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收回。
15. 是否抓紧研究上报审批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是否对照市减灾委、市安委会《关于做好今冬明春自然灾害防治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减委〔2021〕2号)的32项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按时序进度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是否按照统筹推进冬春基础设施建设原则,加快损毁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整治、易涝点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加快推进堤防工程、水库、防火公路、消防水池等重点工程建设。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16. 是否落实“有案必查、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依法牵头组织对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对照事故台账,是否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生产经营火灾事故、道路运输事故等是否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并按法定时限办结。
17.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辖区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开展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是否在调查结案后一个月内须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市应急局;调查结束后一年内是否依法开展“四不放过”评估。涉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是否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
18.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是否调查追究乡镇(街道,含园区、开发区、景区等功能区管委会)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责任、区县部门分管负责人责任;属于市行业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或项目,是否调查追究区县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是否严肃调查追究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19. 是否定期核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应调查未调查、应追究未追究的,严肃追责问责。是否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强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问责。
20. 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设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依法追究区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区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 是否严格落实《重庆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对发生特定情形的,是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切实推动长期抓标准化建设、日常抓“日周月”隐患排查、重点抓“一线责任制”、关键环节抓“总工程师”制度;是否组织制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
23. 在2022年5月中旬前,所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牵头制定遏制重特大事故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分层级、分岗位落实工作职责和操作办法。30人以下小微企业是否按照主管部门制作的“风险明白卡”抓好落实。
24. 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挂牌公示“三个责任人”、重大风险(隐患)“三个层级负责人”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履职要求。是否分级分类完善重点管控企业(管护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业部门监管负责人、企业单位负责人“三个责任人”挂牌公示,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更新;是否做到行政负责人、行业部门监管负责人每月至少指导检查2家以上挂牌企业(单位),督促整改2个以上突出问题隐患,协调解决2个以上安全管理难题。对弄虚作假、搞“挂名负责人”的,是否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25.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是否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重特大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是否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做到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各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
26. 是否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必查内容。是否将企业内部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厂长经理管理层、部门技术层、车间班组操作层“三个层级负责人”履职情况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7.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结合实际细化“十五条硬措施”各项任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查思想认识、查履职尽责、查监管执法、查风险管控、查隐患整治,找出差距、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
28. 是否聚焦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危化品、燃气、非煤矿山、工贸、文旅、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重大隐患整改是否由市安委会和上级集团公司挂牌督办,严格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是否明确地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防治救援责任,地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机构人员是否调整到位,“四重网格员”是否到位。是否与国有林场、村(社区)、林区经营单位和重点人群监护人签订责任书。是否在防火检查站(卡口)以及主要入林路口设置“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火一码通”二维码,落实人员值守。是否对农事用火、病虫害防治、林区吸烟、野炊等违规用火加大管控力度。
29. 是否聚焦一线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全面检查“一线责任制”的推广落实情况。2022年6月底前,全市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燃气、电力、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是否全面完成“一线责任制”试点工作;9月底前,全市重点行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是否全面完成“一线责任制”工作;12月底前,是否实现全市所有行业领域企业“一线责任制”全覆盖。
30. 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是否立即责令整改。对燃气、原油、成品油管道被人员密集场所占压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区域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
31. 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是否严肃查处,引发事故的是否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拒不整改的是否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措施。
32. 市、区县安委会是否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是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在市、区县政府常务会、安全例会及媒体上曝光。对专项整治排名连续落后、事故反弹严重并居全市前列、督办问题查处整改不力、责任落实问题突出的,是否在全市会议上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一岗双责”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作末位发言。对事故多发频发、发生较大事故或重大险情、责任落实不力的,是否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和追责问责。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33.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是否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
34. 是否开展项目审批“回头看”,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地方规划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产业项目,是否坚决不予上马开工,已经运行的是否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是否终身追责。
35.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36. 是否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
37. 是否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严查资质方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依法追究资质方的责任。
38. 是否强化国有企业关联方管理,中央在渝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是否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分包单位、管理输出项目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是否通报其上级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39. 用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40.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
41. 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是否加强安全监管,重点核查企业危险岗位雇佣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是否对劳务派遣人员“两不管”开展执法检查和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人员死亡的,是否调查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42. 是否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打非治违”的职责,建立有队伍、有装备、有保障、有机制的安全生产常态化综合“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围绕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3. 突出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是否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
44. 各级监管部门是否紧盯本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加强线索摸排和督导检查,整治行业乱象,定期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
45. 是否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作用,健全完善各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工作机制。
46. 是否健全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是否深挖严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背后“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等腐败问题,是否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47. 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按照执法管理权限,加强风险和问题研判,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
48. 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围绕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严格开展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闭环执法。是否坚持执法“清零”,持续提升执法检查强度、问题查找强度和执法处罚强度。对同类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的企业,是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实施从重处罚;对受到处罚拒不整改的,是否依法按日实施连续处罚。是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是否违规干预行政执法和事故查处。
49. 上级部门是否定期核查下级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情况;区县安委办是否定期抽查核查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景区、港区等功能区)日常监管执法情况。
50. 是否组织专家开展常态化服务,是否深入重点区县、重点企业帮助培训和诊断检查,指导制定整改措施和提升方案。各级监管部门对安全基础底子薄、技术管理水平弱、监管人员经验少的小微企业,是否组织安全专家或技术骨干定期开展集中指导,帮助解决本质安全短板难题。在重要节点和特殊敏感时期,是否组织专家深入一线开展重点检查。举办各类竞赛、展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是否提前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评价,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予举办或延迟举办。
51. 是否创新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管理不落实等违法行为,对关停矿山是否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52. 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编制,配备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执法力量,规范委托执法。
53. 是否建立健全执法审核、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全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培训,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置,提升执法队伍履职能力。是否加强行政执法证培训考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54. 是否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园区、景区、港区等功能区)应急管理机构和能力规范化建设实施标准,推动出台实施意见。全市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是否加强人员、资金等保障,利用租赁、购买等方式强化基层应急管理执法车辆保障。
55. 是否探索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
56. 是否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回头看”,核查安全监管执法队伍配齐建强情况,对不符合中央改革精神、简单撤并队伍、减少执法人员的错误做法予以纠正。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57. 是否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否落实“七个一”(社会各界一封信、网络媒体一报道、商圈广场一视频、安全“五进”一画册、村居社区一专栏、重点部位一标语、生产企业一措施)的重点宣传措施,大力宣传举报方式、举报重点、奖励办法。是否拓宽举报渠道,通过12350举报热线、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瞒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58. 是否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纳入企业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9. 是否按照健全一套流程、落实一批人员、设立一笔专项资金的方式,推动举报奖励工作规范运行,及时核查举报线索并兑现奖励。是否严格保密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从严处理,确保群众放心举报。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60. 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严格事故报送时限和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瞒报事故是否及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
61. 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是否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瞒报事故的企业,是否从重处罚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政府和部门瞒报是否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62. 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考评和干部考核,是否综合分析其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三件大事”的统筹把握。
63. 是否常态化开展预警预判,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实战化演练,提前做好物资储备调配,严格值班值守和备勤备战,健全完善消防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调度使用办法,及时有效处置各类事故灾害。是否建立和完善会商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是否组织开展“1+7+N”会商研判,统筹开展好年度、7个重要时段自然灾害趋势分析。是否按时序进度推进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1+5”(综合+5个单灾种)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区划图和防治区划图,运用好普查成果。
64. 是否加强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信息发布,落实“叫应”机制,确保喊得应、有回应。对极端天气可能导致的责任事故,是否分区域、分行业领域细化落实“熔断”机制,严格落实紧急情况下“禁停撤疏”管控要求。是否把《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作为教科书,自查自改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存在的短板和弱项。
65. 在党的二十大、市第六次党代会等重要节点,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以及在高温汛期、大雾冰雪或暴雨天气等重点时段,各级各部门监管干部、企业负责人是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到厅级干部在片区、处级干部在区县、一般干部在现场、交警在路上、厂长经理在企业。
66. 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履职纪实制度,建立安全履职档案,对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级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履职轨迹,是否实行周检查、月通报,适时以适当方式进行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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