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监管执法行政处罚案例
(一)秀山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1.违法主体: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施工项目:爱琴海·锦成府项目
3.违法情况:存在施工现场未提供卸料平台方案;临边洞口大量防护不到位;数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或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升降机特种作业人员与备案证件人员不同等14个问题。
4.处理情况: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5.典型性: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一。
(二)酉阳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厦门中联永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1.违法主体:施工单位厦门中联永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施工项目:酉阳新城医院医疗区二期项目
3.违法情况:厦门中联永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未严格履职;危大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现场安全隐患;未严格开展审查工作。
4.处理情况: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以及《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厦门中联永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5万元,对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对项目负责人李恒伟处以罚款6仟元。
5.典型性:关键人员不到岗履职,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
(三)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对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1.违法主体: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施工项目:重庆西部电子电路产业园(E区标准厂房二期)
3.违法情况:存在旁站记录涉嫌造假、部分旁站记录专职安全员未签字等问题。
4.处理情况: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停止施工,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
5.典型性:监理安全记录造假。
(四)永川区水利局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1.违法主体: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2.施工项目: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南大街管道工程
3.违法情况:存在未按照审定的管道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和英山隧洞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专职安全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爆破安全员、爆破监理未进行爆前、爆后检查,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违法行为。
4.处理情况: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整罚款。
5.典型性:关键人员不认真履职,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
二、建设施工事故行政处罚案例
2022年3月19日,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作业过程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距2017年大渡口区“6·2”有限空间较大事故已4年8个月)。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范施工和救援人员的盲目施救,同时这也是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通病。
(一)施工单位。重庆浩山建设公司存在危大工程违规操作、关键岗位人员未严格履职、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重庆浩山建设公司罚款120万元的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重庆浩山建设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项目经理刘某、执行经理刘某、施工员商某某、泥工班组长倪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单位。中联路海公司存在对项目施工情况失察失管、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未严格履行日常安全监理职责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中联路海公司罚款110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中联路海公司项目总监张某、工作人员杨某和朱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碧水源建设公司存在未履行业主单位建设安全首要责任,未有效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整改不力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重庆碧水源建设公司罚款105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四)政府部门。纪委监委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主任、副主任、规建办主任和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副主任以及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人、监督员共9名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