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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 工程“3·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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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9日13时28分许,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段)15号污水检查井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衡华市长、明清副市长、金山副市长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妥善处理善后,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迅速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荣昌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总工会、昌元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派员参加的“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3·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荣昌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属于市政建设项目,管网线路经荣滨南路、昌州大道、学院路至污水处理厂。DN1200的污水管自北向南走向,起点为夏布小镇,向南延伸,终点为荣滨南路西段。管网纵坡2.2%,埋深为6.09-13.9m,地面标高317.75-315.1lm,管网全长2.38Km;DN1500的污水管自北向南走向,起点为荣滨南路西段,向南延伸,终点为污水处理厂。管网纵坡0.63%,埋深为8.07-17.8m,地面标高307.12-317.75m,管网全长2.85Km。污水管线干线采用机械顶管施工,支线采用人工顶管施工。

(二)工程审批概况

2020年10月9日,事故项目取得荣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8月26日,荣昌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事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年10月23日,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同意事故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2021年4月30日,事故项目取得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将事故项目安全、质量监管分别明确由重庆市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重庆市荣昌区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中心负责。

(三)事故参建单位基本概况。

1.业主单位: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务环境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07年8月16日;注册资本:606457.1484万;登记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及相关资产经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等。

2.代建单位(即实际建设单位):重庆碧水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碧水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1年3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登记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城镇给排水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给排水供应及系统设施的管理、维护;给排水技术咨询服务;从事建筑相关业务等。

3.监理单位: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路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10000万;登记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

4.施工单位: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浩山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7月17日;注册资本:6095.18万;登记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19日13时左右,泥工班组三名作业人员倪**(班组长)、刘**(普工)、程**(普工)根据商**(施工员)当日早上的工作安排,前往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外管网工程15号检查井准备进行抽水作业。

13时23分,程**、刘**揭开15号检查井井盖,倪**用锥形桶制作现场警戒;倪**和刘**随即用绳子将抽水泵准备放至井底进行抽水,但当抽水泵放至井内第一个平台(深约3m)时,由于第一个平台洞口与第二个平台洞口不对称,需要人员进入第一个平台挪动抽水泵位置以便其继续下放至第二个平台直至井底。

13时28分,程**(未系挂安全绳)便顺着井口爬梯下至第一个平台时,突然坠入井底。

13时29分,刘**(未系挂安全绳)随即顺着爬梯下井施救,当其到达第二个平台时发生昏倒,倪**立即向李**(安全员)等拨打求救电话,旁观路人亦相继拨打119和120。

13时37分,李**和易*(杂工)从项目部到达现场。在自然通风不足30分钟,也未进行机械通风、气体检测的情况下,李**戴上过滤式呼吸器盲目入井进行施救,倪**和易*则将安全绳拴在李**身上负责其下井。当李**到达第二个平台时也发生晕厥,倪**和易*立即向上提拉安全绳,但李**被第一个平台洞口挡住无法继续提升。本次事故最终造成程**、刘**、李**三人被困井内。

14时30分,消防救援人员救出2人(李**、刘**)并送区人民医院抢救。

17时50分救出最后一名被困人员(程**)。3人均因伤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荣昌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成立一对一善后工作专班,全力做好死者善后工作。目前,善后赔偿已全部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程**,男,重庆浩山建设公司普工。

刘**,男,重庆浩山建设公司普工。

李**,男,重庆浩山建设公司安全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436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概况

(一)现场勘查概况

2022年3月20日,技术组专家及调查组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15号检查井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229号(荣昌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厂外管网项目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段),检查井进口直径70cm,井内直径2m,属于地下有限空间。打开井盖,15号检查井内部可见竖向爬梯和两层休息平台,局部可见积水反光。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事故发生时检查井内死者大至位置为井底1人第二层平台上2人。井底死者1为普工程**,第二层平台上死者2为普工刘**、死者3为安全员李**。

(二)事故当日的气象概况

根据荣昌区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2年3月19日8时-20时,荣昌区为晴天,无降水,平均温度28.1℃,最大风速4.1m/s。

(三)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22〕448号、449号、450号)证实:程**心血样本中硫化氢含量为0.448ug/mL、李**心血样本中硫化氢含量为0.387ug/mL、刘**心血样本中硫化氢含量为0.368ug/mL。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5号检查井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下井人员进入井内作业和救援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且救援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是本次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浩山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有限空间作业长期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等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通风、气体检测等必要程序。

(2)未严格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管理人员未督促程**、刘**、李**严格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佩戴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3)未对从业人员严格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下井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未对下井作业人员人工急救技能进行培训考核。

(4)未组织全员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未组织全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类型的专项应急演练。

(5)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项目经理刘*、技术负责人黄**未在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2.中联路海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对项目施工情况失察失管,未全面掌握施工单位的节点、进度和内容。监理单位主要依靠施工单位每日完工后的施工进度掌握作业情况,未能提前研判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特别对井下抽水、开孔作业的状况,监理单位存在监理盲区。

(2)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消除程**、刘**长期有限空间作业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3)未严格履行日常安全监理职责。未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缺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等违规行为。

3.碧水源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针对事故项目未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施工单位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失察失管。

(2)未对项目全过程安全有效履职,现场监督整改不力。未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缺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等违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3•19”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浩山建设公司

1.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存在证件失效的情形。事故发生时,施工员商**所持施工员证件已过期。

2.项目安全生产人员组织不合理。备案安全员张**实际履行施工员工作,未进行项目安全专项管理。

(二)中联路海公司

监理人员配备不规范。备案监理人员与实际监理人员不一致,未严格履行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手续,且现场监理人员无监理员资质。

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存在的问题

(一)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未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未严格检查事故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发现并纠正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对项目重点管理人员长期未履职的情况失管;未与昌元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未开展事故项目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检查。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事处

未有效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检查事故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与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联合执法,未开展事故项目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检查。

八、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倪**,重庆浩山建设公司泥工班组长。在未进行充分通风、气体检测以及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作业人员下井作业。倪**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重庆浩山建设公司施工员。未严格督促泥工班组作业人员规范施工,未对有限空间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技术监督。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刘*,重庆浩山建设公司执行经理,事故项目日常管理人员。未发现并消除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刘*,重庆浩山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带班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施工失察失管。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刘**,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督促事故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带班履职,对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施工失察失管。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朱**,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现场监理员。对事故项目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职责,未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事故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带班履职。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杨**,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专职监理工程师。对事故项目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职责,未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事故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带班履职。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张**,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对事故项目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职责,未严格督促现场监理员、专职监理员严格履职,未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浩山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有限空间作业长期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等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通风、气体检测等必要程序。二是未严格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管理人员未督促程**、刘**、李**严格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佩戴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三是未对从业人员严格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下井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未对下井作业人员人工急救技能进行培训考核;四是未组织全员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未组织全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类型的专项应急演练;五是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项目经理刘*、技术负责人黄**未在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行为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第5.1.1条、第5.3.3条、第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浩山建设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中联路海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一是对项目施工情况失察失管,未全面掌握施工单位的节点、进度和内容。监理单位主要依靠施工单位每日完工后的施工进度掌握作业情况,未能提前研判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特别对井下抽水、开孔作业的状况,监理单位存在监理盲区;二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消除程**、刘**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三是未严格履行日常安全监理职责。未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缺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等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联路海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3.重庆碧水源建设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一是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针对事故项目未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施工单位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失察失管;二是未对项目全过程安全有效履职,现场监督整改不力。未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缺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项目重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等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碧水源建设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王*,重庆浩山建设公司副经理。对事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王*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12万×50%)的行政处罚。

2.王**,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王**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7.2万元(12万元×60%)的行政处罚。

3.陈**,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陈**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15万元×40%)的行政处罚。

4.孟*,重庆碧水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现场代表。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实施安全协调管理,未严格督促检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2.16万元(7.2万元×30%)的行政处罚。

5.周*,重庆碧水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部经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实施安全协调管理,未严格督促检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10万元×30%)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追责处理的人员

1.刘**,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监督员,事故项目安全监督主监。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发现并纠正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对事故项目重点管理人员长期未履职的情况失管。刘**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由荣昌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政务记过处分。

2.马**,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监督员,事故项目安全监督辅监。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发现并纠正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等违规行为。马**对此负有责任。建议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对其调离岗位。

3.温**,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监督员,事故项目安全监督辅监。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发现并纠正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温**对此负有责任。建议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4.易*,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人。未严格检查事故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对事故项目监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失管。易*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由荣昌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政务警告处分。

5.翁**,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分管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工作。未督促指导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与昌元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未督促开展事故项目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检查。翁**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由荣昌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6.彭**,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负责该部门全面工作。对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未严格履职状况失察,未督促指导荣昌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中心与昌元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彭**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由荣昌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7.黄**,荣昌区昌元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主任。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与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联合执法,未开展事故项目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检查。黄**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由荣昌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政务警告处分。

8.林*,荣昌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针对事故项目,未指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检查。林*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由荣昌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9.王*,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该街道办全面工作。针对事故项目,未指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王*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由荣昌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五)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建议责成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事处分别向荣昌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重庆水务环境公司纪委对事故项目现场代表孟*进行政务记大过处分。

2.建议责成重庆水务环境公司纪委对事故项目部经理周**行政务记过处分。

3.建议责成重庆水务环境公司纪委对碧水源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周*进行提醒谈话。

4.建议责成重庆水务环境公司纪委对碧水源建设公司总经理陈*进行提醒谈话。

5.针对本次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建议由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对重庆浩山建设公司、中联路海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为重点,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围绕“两重大一突出”,全面强化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监管执法,彻底整治隐患。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执法合力,深入打非治违,要坚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以零容忍的态度铁腕抓整改。要严格实施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对隐患整治不力的单位要实施警示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和考核扣分等措施,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纳入诚信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按上限顶格处理。

(三)探索地方标准,强化警示作用

住建部门及属地政府应深刻汲取教训,探索创新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地方标准,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效果,普及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用惨痛事故后果警示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四)加强教育培训,明确应急处置。

施工单位要加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力度,广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清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作业规程和应急处置要求。通过培训,做到全市所有有限空间作业点警示标识与风险告知齐全,作业程序、危险因素和防范要求明确,监护人员与防护用具齐全。

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

厂外管网工程“3·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0日

主办: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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