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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雅江镇“5•20”较大车辆翻坠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10-20

2020年5月20日9时15分许,秀山县雅江镇响鼓村发生一起较大车辆翻坠事故,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住院治疗。截至2020年9月16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09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成立由重庆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秀山县纪委监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酉阳县应急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秀山县雅江镇‘5·20’较大车辆翻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技术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

车牌号码:渝D829F5;车辆品牌及类型: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型号:CC1031PS45;发动机号:0910469693;车辆识别代号:LGWCB1759B052429;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5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秀山县雅江镇;机动车注册所有人:王某;实际所有人:严某;核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19人(含驾驶员)。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0〕T1-382号)鉴定:“1、被鉴定车辆渝D829F5号轻型栏板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传动系统无故障。2、被鉴定车辆渝D829F5号轻型栏板货车驻车制动失效应为事发前驾驶人强力拉动驻车制动操纵手柄时发生拉索断裂脱落。3、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工况正常有效。”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严某,男,48岁,汉族,中共党员,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雅江镇;交通方式:驾驶渝D829F5轻型栏板货车。2012年2月14日,严某因醉酒驾驶被重庆市秀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次事故中,经湖南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15号)鉴定:驾驶人严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事发期间,严某系秀山县雅江镇响鼓村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2019年11月,响鼓村委会经集体研究并与严某本人协商,将正溪茶场[1]承包给严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事发前,严某实际已对正溪茶场进行除草、翻耕、施肥、采摘等管护经营。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严某先后两次组织采茶工人进入正溪茶场采摘“清明茶”,且均安排事故车辆接送采茶工人(未收取费用)。2020年5月20日,严某再次组织采茶工人进入正溪茶场进行采茶发生本次事故。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纬28°3057、东经109°728的雅江镇响鼓村正溪茶叶产业园正在建设中的产业路内大沟组施工区域段。事发路面为泥石,泥泞、坑洼、湿滑,车辆起步地点距事发点为长240米的下坡,平均坡度为15%,事发点坡度为24%,弯道半径为30.83米,翻坠点垂直高度5米(见图一)。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天气:雨)。

(四)事故道路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雅江镇响鼓村正溪组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雅江镇响鼓村正溪组。

发包方(项目业主):雅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方(施工单位):秀山县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肆拾伍万元整。

2建设程序情况:2019年8月21日,响鼓村委会向雅江镇政府提交《响鼓村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实施申请》,并取得同意;8月22日,秀山县扶贫办发文下达支持雅江镇响鼓村建设正溪组产业基地建设项目100万元,其中含新建长5公里、宽4.5米的产业路道路工程;8月30日,雅江镇政府召开集体会议,比选三家施工单位,最终选定秀山县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响鼓村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9月6日,雅江镇政府与秀山县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0月下旬,秀山县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式开始施工建设,杨某昌作为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具体组织建设施工。

经调查,2019年12月5日,雅江镇人民政府才针对上述项目,向秀山县发改委申请立项[2];12月17日,县发改委下文函复[3],表示“原则同意实施该项目”。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秀山县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鑫公司”),系雅江镇响鼓村正溪组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壹佰壹拾万元整;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劳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法定代表人:陈某加。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证照。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5月20日,严某组织18名村民前往位于响鼓村的正溪组茶叶基地进行采茶作业。

5时50分左右,严某驾驶事故车辆渝D829F5号轻型栏板货车搭乘5人,从雅江镇富民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雅江分理处)附近出发,沿国道319线行驶约420米左右后,向西沿村道往营坪寨方向行驶,到达上坝村后又搭乘5人装入货厢中,事故车辆共计搭乘11人(含驾驶人)沿村道继续往响鼓村方向行驶。全程长约10公里(见图二)。

其余前往茶叶基地的采茶村民,由严某益(严某堂兄)驾驶赣03 09089号运输型拖拉机进行运送。


7时左右,严某一行共计20人到达响鼓村大沟组施工区域内“三滴水”地段,因有施工作业车辆不能通行,严某、严某益未继续行驶。18名采茶村民下车步行前往茶场采茶,严某将事故车辆停放在该地段等待,严某益驾驶赣03 09089号运输型拖拉机沿原路返回至富民街。

因雨势增大,采茶村民停止采茶作业并陆续返回到严某停车处。9时13分许,18名采茶村民全部返回后均搭乘事故车辆(驾驶室内5人,货厢内13人),严某操作事故车辆准备沿原路返回,但事故车辆起步后失控,行驶约240米后车辆向左偏离正常行驶轨迹,致车辆左前部与左侧山体发生碰撞后向右驶出路面,于9时15分许翻坠至约5米高的坡坎下方(见图一)。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市应急局,秀山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4人)

1.李某花,女,71岁,土家族。

2.杨某花,女,59岁,苗族。

3.田某香,女,63岁,汉族。

4.侯某珍,女,52岁,土家族。

(二)伤者基本情况(15人)

1.严某,事故车辆驾驶人,略。

2.侯某桠,女,54岁,汉族。

3.罗某元,女,54岁,汉族。

4.黄某水,女,55岁,汉族。

5.舒某,女,55岁,汉族。

6.唐某兰,女,56岁,汉族。

7.杨某元,女,57岁,汉族。

8.舒某四,女,59岁,汉族。

9.梁某英,女,63岁,汉族。

10.朱某英,女,67岁,汉族。

11.龙某芝,女,70岁,苗族。

12.田某香,女,71岁,土家族。

13.刘某珍,女,71岁,汉族。

14.杨某仙,女,71岁,土家族。

15.陈某贞,女,75岁,汉族。

以上19人均为秀山县雅江镇人。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丧葬费用:16万元。

2.医疗费用:截至2020年9月16日,已核定约92万元。

3.财产损失:约1万元。

善后赔偿等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以上合计:约109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严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行驶动态的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违规搭载人员且严重超员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锦鑫公司作为雅江镇响鼓村正溪组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事故项目未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锦鑫公司针对该项目未成立安全组织机构,也未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仅交由不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杨某昌进行现场管理。

2事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锦鑫公司针对该项目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也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封闭管理,存在事故隐患。在施工道路入口处仅设置禁行竹栏杆,既未上锁、也未专人值守,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2020年3月至5月,严某先后3次组织事故车辆渝D829F5搭载采茶工人通行事故路段,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均未及时发现制止严某违规行为,也未及时消除封闭管理不力的事故隐患。

4锦鑫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定期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专业检查,未对该项目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现场封闭管理不力等事故隐患。

5.锦鑫公司存在未取得县发改委立项批准的情况下,提前施工建设的违规行为[4]

(三)管理问题

1.雅江镇党委政府: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①2020年年度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编制不规范。未将经发办(项目办)纳入执法计划,未体现“一岗双责”全覆盖,执法计划也未列举被检查企业名单。

对镇经发办(项目办)、镇应急办(交安办)的人员安排管理不规范、不合理。未督促镇经发办(项目办)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针对“响鼓村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未实行动态监测,也未开展相关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不力。

镇政府主要领导虽与分管领导签订《雅江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但缺乏监督考核。

监督执法检查未落实行业全覆盖,且安全检查内容单一。多数安全检查仅为对有无灭火器的检查,缺乏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方案。

(2)针对辖区工程类项目安全监管不规范。

雅江镇政府作为“响鼓村正溪组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

”的业主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在未取得县发改委立项批准的情况下,未监督制止锦鑫公司提前施工的违规行为。

未督促镇经发办(项目办)相关人员加强对上述项目的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未有效封闭的安全隐患。

(3)针对辖区交通安全风险研判管控不力。

未严格落实季节性专题交通安全风险研判管控。针对采茶季节,未将辖区内茶场分布情况、交通安全情况及采茶工人通行路线情况进行安全风险综合研判,缺乏有效管控措施。2020年3月至5月,严某先后3次组织事故车辆搭载采茶工人通行本次事故路段,均未得到有效整治管控。

根据《雅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的报告》[5]的分析研判,虽已分析研判出农村道路以产业路为主,且产业路安全防护工作建设不足,存在交通安全风险。但并未督促落实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针对新建产业路项目也未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次事故产业路项目封闭施工不力的安全隐患。

(4)未督促加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治理体系建设,未严格落实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开展不力。

强化“六支力量”规范运行开展不力。镇“交安办”相关负责人不知晓“六支力量”各自职责及联合执法相关要求,无相应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印证资料。

未有效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劝导与执法结合及固定执法点与流动执法结合工作。雅江镇辖区下设小贵德村、桂坪村、红星村、江西村、响鼓村和雅江居委会共计六个村(居),虽在桂坪村和江西村分别设置兰草固定农村劝导站和兔沙固定农村劝导站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及执法工作,但在响鼓村、小贵德村、红星村等村组未弹性增设流动劝导站加强联合执法,导致严某先后3次组织事故车辆搭载采茶工人通行响鼓村农村道路,均未得到有效劝导及执法整治。

2.雅江镇派出所[6]

(1)发现事故路段安全隐患后报告不及时。该派出所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于2020年5月12日对响鼓村正溪组(茶场)产业路路段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该路段存在一侧临崖(高度大于6米)、未设置警示标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安全隐患,但未及时报告雅江镇人民政府,也未采取临时性警示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该派出所才向雅江镇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路段的安全隐患报告[7]

(2)交通监管执法不到位。

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不实不细。根据《雅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江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雅江府发〔2020〕10号)要求[8],镇派出所应与镇“交安办”每周开展联合执法。至本次事故发生,该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对开展联合执法的相关要求不知晓,无相应工作安排和工作印证资料。

对本辖区驾驶员信息管理底数不清。未认真核实《辖区驾驶员信息登记表》相关信息,该登记表中姓名为严某的驾驶人,其身份证号码查无此人。

3.秀山县交巡警大队:

对石耶公巡中队[9]交通执法工作监督不到位。

(1)石耶公巡中队未按大队要求开展路检路查。未按照《秀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印发<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分方案>的通知》(秀公交巡〔2020〕13号)[10]要求在2020年4月7日至5月10日期间夜间路检路查工作应每天开展,该中队仅在5月7、8日开展了两天。

(2)石耶公巡中队未科学合理制定夜间路面勤务制度。夜间路面巡逻管控的勤务安排缺失,2020年以来该中队从未安排并开展0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路面巡查,对该时间段交通违法行为未能起到震慑打击作用。2020年3月下旬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严俊先后3次组织事故车辆从相同线路运送采茶工人前往正溪茶场采摘茶叶,均是5时许。

(3)石耶公巡中队重点交通违法查处不力。2020年5月期间[11],该中队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12]查处未达到大队指导要求,未能形成交通违法查处严管重罚氛围。

(4)石耶公巡中队交通事故预防和宣传工作不力。2019年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秀山县交巡警大队对各公巡中队交通管理考评考核工作中[13],该中队10次考核中9次排名最后,考核扣分较多的为“事故预防”“宣传”两项,分别占各公巡中队扣分总数的80.26%和47.77%。

(四)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涉嫌违规申报户口和申领驾驶资质

2004年左右,严某在其母改嫁至贵州时重复申报名为“刘某波”[14]的户口。2012年2月14日,严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秀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驾驶证后,前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以“刘某波”身份申办居民身份证。同年9月左右,严某以“刘某波”的身份在湖南省花垣县报名学车,并于11月30日取得C1驾照。严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15]、第十条第一款[16]之规定申报户口,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取得驾驶资质。

(二)涉嫌违规载客行为

2020年5月20日,严某益驾驶赣03 09089号运输型拖拉机(核载2人)往返雅江镇富民街与响鼓村之间运送采茶村民,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载客规定。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严某,事故车辆渝D829F5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实际所有人(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其驾驶上述车辆操作不当,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行驶动态的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违规搭载人员加大事故损害后果。本次事故中,驾驶人严某承担直接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17],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事发期间严某担任雅江镇响鼓村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正溪茶场的实际负责人。严某系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且先后3次(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组织事故车辆搭载采茶工人通行本次事故施工路段。建议由秀山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责成雅江镇党委政府按程序免去其村党支部委员职务、依法罢免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2.杨某昌,雅江镇响鼓村正溪组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路段封闭管理不力的事故隐患,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严某先后3次(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组织事故车辆搭载采茶工人通行事故路段的违规行为。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8],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锦鑫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锦鑫公司未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项目实施管理,且针对事故项目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二是针对事故项目未严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封闭管理的事故隐患;三是锦鑫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定期组织对事故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专业检查,未对事故项目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四是锦鑫公司存在未取得县发改委立项批准的情况下,提前施工建设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9]、第四十一条[20]、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1]的规定,锦鑫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22]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锦鑫公司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陈某加,锦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定期组织对事故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专业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未进行有效封闭管理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23]的规定。陈某加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24]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局给予陈某加罚款2.4万元(6万元×40%)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作出通报批评的单位和部门

1.雅江镇党委政府,一是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镇经发办(项目办)、镇应急办(交安办)的人员安排管理不规范、不合理;二是针对辖区工程类项目未实施严格安全监管;三是针对辖区交通安全风险研判管控不力;四是未督促加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治理体系建设,强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开展不力。建议由秀山县委县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雅江镇派出所,一是发现事故路段安全隐患后报告不及时;二是交通监管执法不到位。建议由秀山县公安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3.秀山县交巡警大队,对石耶公巡中队交通执法工作监督不力。石耶公巡中队一是未按大队要求开展路检路查;二是未科学合理制定夜间路面勤务制度;三是重点交通违法查处不力;四是交通事故预防和宣传工作不力。建议由秀山县公安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建议作出政务处分的人员

1.胡某,雅江镇副镇长,分管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扶贫等工作,联系镇经发办(项目办)。未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严格督促镇经发办(项目办)加强对辖区工程类项目的安全监管,未监督镇经发办(项目办)对事故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项目施工现场封闭管理不力的事故隐患和违反建设程序提前施工的违规行为。胡某对此次事故防范履职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秀山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冉某,雅江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镇交安办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联系响鼓村。针对辖区交通安全风险研判管控不力,针对所联系的响鼓村新建产业路项目未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未督促落实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加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治理体系建设,未监督指导镇交安办加强对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未严格落实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冉某对此次事故防范以及在道路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秀山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杨某,雅江派出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发现事故路段安全隐患后报告不及时;交通监管执法不到位,对开展联合执法无相应工作计划安排和印证资料,对本辖区驾驶员信息管理底数不清。杨某在道路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建议由秀山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周某勇,秀山县交巡警大队石耶公巡中队中队长,负责该中队全面工作。未按大队要求开展路检路查、未科学合理制定夜间路面勤务制度、重点交通违法查处不力、交通事故预防与宣传工作不力。2020年3月下旬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针对严俊先后3次(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组织事故车辆从相同线路运送采茶工人前往正溪茶场采摘茶叶,石耶公巡中队均未进行有效打击管控。周某勇在道路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建议由秀山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五)建议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

1.罗某,雅江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未规范辖区工程类项目的安全监管;对镇经发办(项目办)、镇应急办(交安办)的人员安排管理不规范、不合理;对辖区交通安全风险研判管控不力,未督促加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治理体系建设。罗某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秀山县监委对其书面诫勉

2.白某强,雅江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未规范辖区工程类项目的安全监管;对镇经发办(项目办)、镇应急办(交安办)的人员安排管理不规范、不合理;对辖区交通安全风险研判管控不力,未督促加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治理体系建设,强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开展不力。白某强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秀山县监委对其书面诫勉

3.向某,雅江镇应急办负责人、交安办副主任。镇交安办对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开展不力,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未有效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劝导与执法结合及固定执法点与流动执法结合工作。向某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秀山县监委对其书面诫勉。

4.黄某,雅江镇派出所民警,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发现事故路段安全隐患后报告不及时、交通监管执法不到位,建议由秀山县公安局对其通报批评

5.邓某均,秀山县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具体分管勤务管理工作。对石耶公巡中队交通执法工作监督不到位,建议由秀山县公安局对其通报批评

(六)其它处理建议

1严某,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申报户口和申领驾驶证的问题,建议移交贵州省公安厅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2严某益,涉嫌违反相关载客规定问题,建议由秀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联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单位秀山县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针对公司承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全面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及其下属项目部做到安全“六到位”,即安全制度建设到位、安全职责履职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及跟踪评价到位、安全责任失职人员处理到位。真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到企业、到领导、到岗位、到人员,抓好每一个与安全有关的环节。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

雅江镇党委政府,应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更加细化“月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规范镇经发办(项目办)、镇应急办(交安办)等机构站所的用人管理,重点解决执法人员未持证的问题。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强化党政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道安办”、乡镇派出所、公巡队、农村劝导站、乡镇执法小分队、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六支力量”的作用,采取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流动巡查与固定巡查、单兵作战与联合执法等多种勤务模式相结合,并通过实地督查、视频巡查、系统抽查等手段,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雅江镇派出所,一是应加强分析研判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督促落实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二是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情形危及交通安全,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技防物防等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交通疏导管控;三是全面清理本辖区内重点车辆、驾驶人员等信息台账,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四是应继续开展源头宣传走访、宣传教育和加强媒体宣传等工作,积极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秀山县交巡警大队,应严格监督各公巡中队开展交通执法工作。一是在警力不足的条件下,进一步优化细化勤务安排,增添夜间路面巡逻管控措施,强化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检查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加强对辖区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二是针对各公巡中队交通管理考评考核工作,应本着抓重点、强弱项的指导方针,对长期存在的短板应加强考核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齐;三是严格监督各公巡中队按照大队要求开展路捡路查工作,检查过程中结合辖区道路状况及交通隐患多发区加大检查力度,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秀山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针对全县辖区范围的产业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开展产业道路建设项目的专项执法督查,防止出现安全监管真空。县建委作为建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联系县交通局、县农委等相关部门加大对产业道路建设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特别加强对该类工程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建设、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的安全督查,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秀山县委县政府应大力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农村道路通行秩序进行重点整治。公安交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道路路检路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三无”车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要严查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控率,重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秀山县雅江镇“5·20”

较大车辆翻坠事故调查组




[1] 正溪茶场:该茶场于70年代修建,位于响鼓村正溪组,占地面积为178.255亩。该茶场性质为响鼓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 《雅江镇人民政府 秀山县雅江镇2019年响鼓村正溪组菜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雅江府文〔2019125号)。

[3] 《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秀山县雅江镇2019年响鼓村正溪组菜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立项的函》(秀山发改函〔2019713号)。

[4] 《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2号):第五条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区县发展改革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时,明确由所在乡镇或本区县相邻乡镇共同组建项目法人……

[5] 《雅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的报告》(雅江府文〔202023号,签发人:白文强):(一)安全生产风险可能造成的主要影响   2.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目前全镇公路有国道,主要以通村公路、产业路为主……产业路安全防护工作建设不足……”

[6] 雅江镇派出所辖区:雅江镇小贵德村、桂坪村、红星村、江西村、响鼓村和雅江居委会,以及本辖区国道319线路段。

[7] 报告为《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雅江派出所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关于雅江镇乡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秀山县公安局雅江派出所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消除安全隐患建议书》,其文号为秀公(雅江)【2020】第005

[8] 《雅江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工作方案》(雅江府发〔202010号):二、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2.强化四支力量规范运行。......镇派出所、镇交安办每周至少选择1个农村劝导站开展驻站联合执法,不定期组织临时联合执法,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劝导与执法结合及固定执法点与流动执法结合。

[9] 石耶公巡中队辖区:秀山县九个乡镇(石耶镇、梅江镇、兰桥镇、洪安镇、峨溶镇、雅江镇、钟灵镇、中平乡、岑溪乡)范围内的国道319线、242线和省道304线,以及八条县道(梅云路、邓火路、龙美路、石岑路、贵峨路、兰大路、平大路、邓钟路)。

[10] 《秀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印发<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分方案>的通知》(秀公交巡〔202013号):三、工作措施(一)开展农村地区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措施:2.落实勤务,实施国省道区域联动整治。各中队要在全面启动全县3个交通安全执法站的基础上,有效组织农村两站两员“6+5”支力量上路开展执法和劝导工作,47日起,各中队要每天中午、夜间2个时段增派警力加强路捡路查(每个时段检查不少于3小时),并结合实际增设流动巡查岗……

[11] 因春运、疫情原因,20201-5月期间,只有5月下发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指导数据。5月统计时段为2020421日至520日。

[12]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假牌、套牌、饮酒驾驶、醉驾驾驶、再次饮酒驾驶、货车超载、货车超速、货车非法改装、无证、超员。

[13] 2019年以来交通管理考评考核工作:20191-12月中19月未下发绩效考核方案;20201-5月,因疫情暂未下发考核方案。

[14] 刘某波:户籍地址为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身份证号码为522229*******2;严某因其继父姓刘,故以刘姓。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17]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8]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如下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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