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分管局领导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方式
第四条 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建立“办公室统筹、综合处室牵头、各处室(单位)具体承办、信息中心技术支撑”的工作体系,依法依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统筹办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修订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指导督促各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工作;督促指导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六)组织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七)组织局机关和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具体职责:
(一)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及时准确答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事宜;
(三)动态更新本单位负责的《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相关内容;
(四)协助办公室完成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新闻处负责组织发布和管理新闻宣传类政府信息,负责局政府门户网站和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政法处负责我局制定的政策文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集中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及时发布;指导政策起草单位做好政策解读等工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我局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应急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相关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应急管理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其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和应急救援预案、预警预报信息等;
(十一)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四)《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央和市属媒体、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局政府门户网站是主动公开公文发布的第一平台。凡主动公开公文在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之前,禁止在其他任何平台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通过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的方式向本局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经办人代为填写。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单位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信件接收转办、相关文书寄送发出。各主办处室(单位)负责沟通联系、答复办理。从接收申请到作出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法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因申请人在信函上未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等原因,或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导致办公室收到申请日期与签收日期不一致,办公室应当及时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与本机关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办公室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到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及信封原件完整转交办公室。办公室收到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与申请人确认转交时间,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依规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作区分处理除外)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也可以视情便民提供;
(五)经检索、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对属于需要收取成本费的政府信息,受理处室(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收费依据、金额和缴费方式,并在申请人缴清费用后提供信息。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非盈利组织或其他公益团体,确有经济困难的,个人凭申请、机构凭有关证明,经受理处室(或办公室)和局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不予公开
第十九条 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章 政策解读
第二十条 我局代拟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我局制定(含我局主办并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并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以下简称为政策性文件),由政法处牵头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解读,多处室(单位)共同起草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负责解读。
第二十一条 所制作的政策解读文稿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性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落实措施、办事指引等内容,要突出科学性、权威性,做到全面、准确、具体的解读,对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内容、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解读和操作性解读。
第二十二条 政策起草单位应当采取文字、图片、动画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并及时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发布。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按要求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社会评议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和管理相对人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组织评议活动,广泛收集群众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分解到相关处室(单位),有关处室(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办公室。
第三十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