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7069L/2020-09688 | [ 发文字号 ] | 渝应急发〔2019〕7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应急保障 |
[ 发布机构 ] | 市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0-11-30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应急发〔2019〕79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居民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
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
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居民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制定本规程。
一、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区县应急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摸清底数,及时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户台账(附件2),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台账一并报备。
(二)市应急管理局
接到区县应急部门报告后,根据灾情实际,必要时可组织抽查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上报应急管理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区县应急部门应尽快重新核实上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
区县应急部门负责审批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对散居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
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塌、严重损坏、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
(四)乡镇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塌、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县应急部门。
(五)区县审批。区县应急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三、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组织实施
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各级应急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商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本级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配合本地相关部门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一)区县应急部门
1.确定资金补助实施标准。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所规定的指导标准,所筹资金金额,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间数,倒塌、严重损坏房户的困难程度等,确定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布。
2.发放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3.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按照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建立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填写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并每半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将总体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市应急管理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级下拨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区县;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区开展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区县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汇总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
四、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应急部门对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
(一)区县应急部门
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做好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报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乡镇、村民委员会对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市应急管理局
按时下拨中央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市级安排的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通报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抽查全市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五、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估
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县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的户数和间数,投入的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数量、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恢复重建取得的成效,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附件:1.倒塌、严重损坏住房基本指标解释
2. 区县(自治县)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户台账
3.重庆市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统计表
4.重庆市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倒塌、严重损坏住房基本指标解释
根据《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第1部分:基本指标》(GB/T24438.1—2009),对倒塌住房、严重损坏住房概念解释如下:
倒塌住房:住房因灾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破坏,必须进行重建。
严重损坏住房:住房因灾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等。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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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区县(自治县)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户台账 | |||||||||||
单位:人、间 | |||||||||||
序号 |
家庭情况 |
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情况 |
备注 | ||||||||
户主 |
家庭 |
家庭 |
住房 |
住房 |
受灾 |
灾害 |
倒塌住房 间数 |
严重损坏住房 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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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类型分为:1、一般户;2、建档立卡贫困户;3、低保对象;4、特困人员。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重庆市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户、万间、万元 | ||||||||||||||||||
区县 |
倒房重建情况 |
损房修复情况 |
资金投入情况 | |||||||||||||||
需重建数量 |
已开工 |
已竣工 |
需修复数量 |
已修复 |
合计 |
中央 |
省级 |
省 以下 |
其他 | |||||||||
户数 |
间数 |
户数 |
间数 |
开工率 |
户数 |
间数 |
开工率 |
户数 |
间数 |
户数 |
间数 |
修复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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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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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开工率、竣工率、修复率均按户数计算; 2.竣工率是指已竣工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开工率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重庆市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户、万元、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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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 |||||||||||
发放 金额 |
户均补助标准 |
发放 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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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户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低保对象 |
特困人员 | |||||||||
户数 |
户均补 助标准 |
户数 |
户均补 助标准 |
户数 |
户均补 助标准 |
户数 |
户均补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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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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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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