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二是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原则要求、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保障制度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条例》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统一。三是我市安全生产环境复杂,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突出,亟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2. 问:《条例》修订的原则有哪些?
答:本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价值引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价值引领,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分析梳理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设置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彰显立法的重庆辨识度和地方特色。
三是突出立法重点。重点围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进行规范。
3. 问:《条例》的特色亮点有哪些?
答:《条例》的修订聚焦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可以说是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为安全生产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牛鼻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抓住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末梢管理,提升基层应急治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和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和协助查处义务。四是强化风险预防治理,着力解决易发频发生产安全事故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自建房隐患突出、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事故多发等安全生产现状,作出相关规定。五是筑牢群防群治基础,推动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社会都参与到安全生产中来,群防群治才有可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4. 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发力,《条例》就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新格局有哪些举措?
答: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条例》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举措: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自律管理。《条例》强化行业自警自律,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强化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中的作用,拓宽畅通各类举报投诉渠道。二是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安全隐患“查得准、改得正”。一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另一方面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支持,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是构筑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防线。规定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5. 问:《条例》对新业态安全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娱乐业态安全隐患情况,《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经营场所、地下经营场所、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6. 问:《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全链条责任。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开展日、周、月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保障从业人员权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的8类权利与6类义务。五是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明确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问:《条例》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 一是落实政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规定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监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新型危险源以及高层建筑外立面维护、住宅房屋用途转变、“九小”场所等的综合管控和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并保护举报人权益;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等。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