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0〕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应急局党委2020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在重庆市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应急局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本市机构信用监管,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或网审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或网审文书)。
第九条 市应急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3、4),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或网审文书)。
市应急局进行资质审批时,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应急局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应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市应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局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申请过程中作资质条件相关承诺的,其履约情况将记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金额、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在其公众信息网公布机构基本信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并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列明所有项目组成员姓名、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号、专业及工作任务,并由项目组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应当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项目组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与反映现场勘验人员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的图像影像一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附件5、附件6)。
第二十条 在市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7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项目告知书》(附件7),书面告知市应急局和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度结束后10日内填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报表》(附件8)报市应急局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在渝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含市外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季度结束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表(附件9)报市应急局和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各机构上报数据真实性开展核查,并将执行统计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机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局应定期公布在区域内开展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局将其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机构监管责任,突出各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
负责机构资质认可的部门要严格资质审批,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切实加大对机构转借资质、恶性竞争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结果抄报市应急局,对市外机构的处罚同时抄告原资质认可机关。存在涉及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警示约谈制度,督促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机构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机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可视情对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约谈。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二)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三)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四)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五)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实施警示约谈的违规从业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其审核、报送、推送、公布等流程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将信用记录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应急管理部门吊销或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
(二)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被列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
(四)有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2.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
3. 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
4.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
5. 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公布表
6.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公布表
7.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项目告知书
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报表
9. 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10.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1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12. 警示约谈记录
13. 部分术语解释说明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业务范围 |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
煤炭开采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1名及以上。 |
金属、非金属矿及 其他矿采选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各1名及以上。 |
陆地石油和 天然气开采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1名及以上。 |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
油气储运2名及以上,设备、仪表、电气、防腐、安全各1名及以上。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自动化1名及以上。 |
烟花爆竹制造业 |
火炸药(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安全各1名及以上。 |
金属冶炼 |
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以上。 |
备注:1.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另行制定。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以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附件2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
业务范围 |
专业能力要求 |
相关学科基础专业 |
煤炭开采业 |
安全 |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井通风与安全 |
机械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设备工程与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矿山机械/机电一体化/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 | |
电气 |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工业自动化/工业企业电气化及自动化/自动控制/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
采矿 |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采煤/地下采煤/采矿 | |
通风 |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 | |
矿建 |
矿井建设/土建结构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矿山建设工程 | |
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探矿工程/地质矿产勘查/煤田地质勘查/应用地球物理/勘察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煤田地质及勘探/水文地质/煤及煤层气工程/能源与资源工程 | |
及其他矿采选业 金属、非金属矿 |
安全 |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井通风与安全 |
机械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设备工程与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矿山机械/机电一体化/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 | |
电气 |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工业自动化/工业企业电气化及自动化/自动控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
采矿 |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采矿 | |
通风 |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 | |
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球物理/地球物理勘探/矿场地球物理/矿山地质/探矿工程/地质矿产勘查/应用地球物理/勘察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水文地质/煤及煤层气工程/能源与资源工程 | |
水工结构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 |
业 天然气开采 陆地石油和 |
安全 |
安全工程 |
机械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设备工程与管理/化工设备与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矿业机械/化工机械/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 | |
电气 |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器/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
采油 |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石油工程/石油钻井 | |
储运 |
石油储运/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油气储运工程 | |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
油气储运 |
石油储运/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线路工程/储运工艺/设备与控制 |
工艺设备 与控制 |
自动控制 | |
自动化(仪表) |
工业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自动化/计算机及应用/自动控制/自动化仪表和设备/智能监控系统 | |
电气 |
电气技术/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高电压与绝缘技术/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
防腐 |
腐蚀与防护 | |
安全 |
安全工程 | |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
化工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学制药/制药工程/药物制剂/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制药工程/化工与制药 |
化工机械 |
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设备工程与管理/化工设备与机械/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机械 | |
电气 |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器/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
安全 |
安全工程 | |
自动化 |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自动化/计算机及应用/自动控制/化工自动化/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 |
烟花爆竹制造业 |
火炸药 |
炸药及有机化工/固体推进剂/火工与烟火技术/火炸药/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烟花爆竹 |
爆炸技术 |
弹药与战斗部/爆炸技术与装药/爆破器材与技术/弹药工程/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爆炸技术及应用 | |
机械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 | |
电气 |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器/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
安全 |
安全工程 | |
金属冶炼 |
安全 |
安全工程 |
机械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设备工程与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化工机械及设备/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 | |
电气 |
电气技术/电机/电器/电机电器及其控制/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
冶金 |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工程 | |
有色金属 |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工程 |
备注:1.本表收录的基础专业主要依据教育部1993年、1998年和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经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学历学位证明、研究生招生专业等可等同参照执行。
3.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发表的论文等予以认定。学术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创著作;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科技进步奖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论文应已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
4.每名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原则上不超过2个,且与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
5.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专业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3
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专职技术负责人 |
过程控制 负责人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
有效日期 |
|||||||||||
业务范围 | ||||||||||||
本机构的安全评价师 | ||||||||||||
姓 名 |
专 业 |
证书号码 |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证号 |
是否专职 | ||||||||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 |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
附件4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实验室地址 |
邮政编码 |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法定代表人 |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持检测检验 工作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
有效日期 |
||||||||||
业务范围: | |||||||||||
序号 |
被检对象 |
项目/参数 |
依据标准 编号及名称 |
限制范围 |
说明 | ||||||
序号 |
名称 | ||||||||||
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 |||||||||||
序号 |
姓名 |
授权签字领域 | |||||||||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 |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
附件5
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公布表
机构名称 |
资质证号 |
||||||||||||
委托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预评价 □现状评价 □验收评价 □其他 | ||||||||||||
所属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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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情况 | |||||||||||||
安全评价项目管理 |
项目组组长 |
技术负责人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
编制过程 |
报告编制人 |
报告提交日期 |
报告审核人 |
报告审批人 | |||||||||
姓 名 |
认定专业 |
安全评价师证书编号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号 |
是否专职 | |||||||||
项目简介 |
(附项目勘察相关图片) | ||||||||||||
现场开展工作情况 |
勘验人员 |
勘验时间 |
勘验任务 |
勘验中的问题 | |||||||||
项目编号: 项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公布表
项目编号: 项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资质证号 |
|||||||
委托单位 |
||||||||
受检单位 |
||||||||
被检对象名称 |
||||||||
项目类别 |
□新安装检测检验 □大修检测检验 □技改检测检验 □交接验收检测检验 □委托检测检验 □定期检测检验 □其他 | |||||||
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过程情况 | ||||||||
安全检测检验项目管理 |
主检人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检测检验报告编制过程 |
报告编制人 |
报告提交日期 |
报告审核人 |
报告批准人 | ||||
项目其他成员姓名 |
职务 |
专业 |
职称 |
是否专职 | ||||
项目简介 |
(附项目勘察相关图片) | |||||||
现场开展工作情况 |
检测检验人员 |
检测检验时间 |
检测检验任务 | |||||
附件7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项目告知书
:
我单位承接了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机构名称 |
||||||||||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
资质有效期 |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
在渝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驻渝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所属行业 |
||||||||||
技术服务 合同签订时间 |
服务期限 |
|||||||||
项目组长 |
联系电话 |
|||||||||
首次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 |
||||||||||
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 | ||||||||||
姓 名 |
专 业 |
工作任务 | ||||||||
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填写) | ||||||||||
姓 名 |
检测检验项目 | |||||||||
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机构(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年)
填报区县: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编制机构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填报区县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年第 季度/年)
填报单位:
有关情况 行业和领域 |
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
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
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
备注 | |||||||||
完成评价 项目类型 |
指出一般安全隐患 |
指出重大安全隐患 |
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
参加 检查督查 |
参加事故调查 |
参加技术保障 |
管理 咨询 |
技术 服务 |
安全 培训 |
||||
预评价 |
验收 评价 |
现状 评价 |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条 |
人/次 |
人/次 |
项 |
人/次 |
项 |
人/次 |
||
1. 煤炭开采业 |
|||||||||||||
2. 金属、非金属矿及 其他矿采选业 |
|||||||||||||
3. 陆地石油和 天然气开采业 |
|||||||||||||
4.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
|||||||||||||
5.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
6. 烟花爆竹制造业 |
|||||||||||||
7. 金属冶炼 |
|||||||||||||
8.其他行业 |
|||||||||||||
合计 |
附件10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
及材料清单
(2019版)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资质证书编号 (初次申请不填) |
||
信息公开网址 |
|||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传真 |
||
联系人及电话 |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 |
档案室面积 |
||
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 |
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 |
||
拟申请的法定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
□煤炭开采业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烟花爆竹制造业 □金属冶炼 | ||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可附页) |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格式 |
备注 |
1 |
申请材料目录(原件) |
2份 |
纸质 |
|
2 |
申请书(原件) |
2份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法人证明(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
4 |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
1份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5 |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
2份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
6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
2份 |
纸质 |
|
7 |
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
8 |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彩色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学历证书、职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9 |
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任命文件、简历、 职称证等 |
10 |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 |
1套 |
纸质 |
|
11 |
1-10项申请材料电子版 |
2份 |
电子 |
光盘或移动存储介质 |
注:1.请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2.此清单为资质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料清单,其他申请事项,清单可参考执行。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 是 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本人已经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悉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力和风险。
二、本人承诺 (单位)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本人及单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申请资质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开展的专业能力审查。
三、如能获准资质,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姓名 |
职务 |
专业能力 |
职业(执业)资格等级 及证书编号 |
说明:本表填写范围为申请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若有多名,请逐一填写。
姓名 |
职称 |
专业能力 |
职业资格等级 及证书编号 |
是否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
注:1.一级、二级和三级专职安全评价师请分表、逐一填写。
2.专职安全评价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请注明证书编号。
安全评价师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现住址 |
办公地址 |
||||||
职业资格等级及证书号码 |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编号 |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学历 学位 |
全日制 教育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
在职 教育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
出版学术专著、专利、科技发明、获得科技进步奖、发表学术论文等情况 |
|||||||
自我申报的专业能力 及认定方式 |
|||||||
申报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
|||||||
主要学习工作经历:
签字: 年月日 | |||||||
从业机构确认意见(盖章) 年月日 |
注:1.专职安全评价师应全部填写;
2.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的认定要求填报;
3.学习简历从大学开始(包括大学毕业后的继续教育)。
申请的 业务范围 |
|||
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检定情况 |
注:1.请按照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分表逐一填写;
2.能支持多个业务范围的大型专用装备在满足安全评价活动需要前提下不必重复购置,但需依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分别注明;
3.请将使用的数学模型、计算机模拟和分析软件的版本号填写在“计量检定情况”栏中。
附件1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2019版)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实验室地址 |
邮政编码 |
||
基本信息 公开网址 |
|||
电子信箱 |
传真 |
||
联系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主持检测检验 工作负责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名称 |
二、申请类型
£初次 £变更(原证书号:有效期至:年月日) £增项(原证书号:有效期至:年月日) £延续(原证书号:有效期至:年月日) |
三、申请业务范围相关信息
申请的行业(领域):□煤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 □其他 申请的检测检验对象:项 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名 |
设备设施特点:£固定£离开固定设施的现场£临时£可移动 固定资产:万元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关的设备设施原值:万元,设备台(套), 设施台(套) |
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检测检验管理体系内现有在编人员名,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名, 占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名,占比%,高级技术职称名,占比% |
检测检验管理体系文件初始运行时间: 最新版本管理手册编号及实施日期: 其他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格式等)说明: |
检测检验能力考核:最近5年内参加检测检验能力考核项目共项 |
四、其他情况说明
对租用设备、设施、场所情况说明(若有请填写): |
对多场所情况说明(若有请填写): |
已取得其他检测检验资质情况说明(若有请填写): |
五、申请书相关附表
表1:申请的业务范围共页 表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共页 表3:申请的授权签字人汇总表 共页 表4:设备配置表共页 表5:设备设施一览表共页 表6:在编人员一览表共页 表7: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仅变更时填报)共页 表8: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表(仅变更时填报)共页 |
六、申请单位声明
1.本单位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2.本单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及记录。 3.本单位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对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单位保证本申请书所填写的信息及随申请书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准确,承担由于信息提供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5.本单位达到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条件,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对本单位的审查(评审)。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内容 |
数量 |
格式 |
备注 |
1 |
申请材料目录(含本申请材料清单,原件) |
2份 |
纸质 |
|
2 |
申请书及附表(原件) |
2份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法人证明(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
4 |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
5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
2份 |
纸质 |
|
6 |
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证明(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
7 |
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职称证及专业技术 等级证,如无损检测证书 |
8 |
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任命文件、简历、职称证书等 |
9 |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
2份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10 |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
2份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
11 |
管理体系文件(非受控版,原件) |
1套 |
纸质 |
|
12 |
1-11项申请材料电子版 |
2份 |
电子 |
光盘或移动存储介质 |
注:1.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2.此清单为资质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料清单,其他申请事项清单可参考执行。 |
申请的业务范围
序号 |
检测检验 对象 |
项目/参数 |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
限制范围 |
说明 | |
序号 |
名称 | |||||
场所 地址
表2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
学 历 |
技术职称 |
岗 位 |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
所在部门/场所 |
||||||
申请授权签字领域 |
||||||
受过何种培训 |
||||||
工作经历及从事 与申请授权签字 领域相关的检测 检验经历 |
||||||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
表3
申请的授权签字人汇总表
场所 地址
序号 |
授权签字人姓名 |
授权签字领域 |
备 注 | |
表4
设备配置表
场所 地址
序号 |
检测检验对象 |
项目/参数 |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
使用设备/标准物质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测量范围 |
扩展不确定度/最大允差/准确度等级 |
溯源方式 |
唯一性编号 | ||||
表5
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唯一性编号 |
购置年份 |
放置地点 |
数量 |
原值(万元) |
备注 |
设备 | ||||||||
合计 |
||||||||
设施 | ||||||||
合计 |
||||||||
总计 |
表6
在编人员一览表
场所 地址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毕业学校 |
毕业 时间 |
技术职称 |
所在部门 |
岗位 |
本行业领域工作 年限 |
备注 |
注:法定代表人、主持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在“岗位”或“备注”栏中体现。
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
场所 地址
序号 |
原批准内容 |
变更的内容 |
变化情况说明 | ||||||||||
检测检验对象 |
项目/参数 |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
限制范围 |
说明 |
检测检验对象 |
项目/参数 |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
限制范围 |
说明 |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
表8
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表
序号 |
原批准的内容 |
变更的内容 | ||||
授权签字人姓名 |
授权签字领域 |
备 注 |
授权签字人姓名 |
授权签字领域 |
备 注 | |
警示约谈记录
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
约谈时间 |
年 月 日 |
约谈 地点 |
|||||||
被约 谈人员 |
法定 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
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
相关责任人员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
约谈人 |
记录人 |
||||||||
约谈原因 |
|||||||||
约谈 内容 |
(可附页) | ||||||||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
约谈参与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13
部分术语解释说明
1. 固定资产,可以由申请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也可按照国务院清理证明事项相关要求,由申请单位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书面承诺。
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通用能力,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8006-2018)等相关标准予以确认。
3 实验室条件变化,主要指实验室地址、环境、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主要指机构申请增加检测检验对象、变更依据标准的情形。
5. 专职安全评价师,主要指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与从业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并由从业单位缴纳“五险”(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6.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可以依据其所学基础专业(详见附件2)、取得的技术职称、发表的论文等予以认定,也可依据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确认的专业等同认定。为突出安全评价师的专业性,每名安全评价师所认定的专业能力原则上不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