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应急发〔2018〕9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万盛经开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对企业本质安全的推动作用,切实提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效能,经研究,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根据《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附件2)要求,在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同步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与监督检查一体化推进。
联系人:徐玲 联系电话:63218820
附件:1.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指南(试行)
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1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
工作指南
(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以下简称“经营储存一体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品经营许可,运行满一年以上且评定之日的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的企业。油库、气体充装等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三、工作依据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7〕73号)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开展一体化工作试点。
四、工作机制
(一)工作计划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一体化工作的指导,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一体化工作的实施。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一体化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经营储存企业应每年完成一次一体化工作。
(二)人员构成
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组建一体化工作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和2名以上专家组成,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一名执法人员和一名专家分别担任。
(三)工作程序
1.一体化工作组组长负责组员的分工,督促企业指派熟悉业务的企业人员陪同每名组员开展工作,负责专家意见收集汇总。
2.一体化工作组按照“检查评定、行政处罚、整改验收”的程序开展工作:
(1)通过查阅文件资料、检查作业现场、询问作业人员等形式,对《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以下简称《细则及清单》)的10个要素按规定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定和监督检查,并确认其结论;
(2)当场形成《标准化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工作组全体成员、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评定和监督检查的全部资料由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3)工作组与被评定及检查企业交换意见,通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公布标准化评定等级,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依法实施处罚,并明确整改验收事项。
五、《细则及清单》事项说明
(一)《细则及清单》共计10个基本要素,其中现场部分6个基本要素、资料部分4个基本要素;达标要求60项,其中现场部分41项、资料部分19项;设置6项否决项,其中现场否决项4项、资料否决项2项;评定细则实行1000分制,其中现场部分700分、资料部分300分。
(二)与原重庆市安监局发布的《关于重庆市汽车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渝安监发〔2015〕29号)相比,《细则及清单》的变化和创新主要体现在:
1.更加突出对现场安全条件符合性考核。一是现场部分的权重由原来的10%左右提升到60%;二是对资料部分的评审内容进行精简合并。
2.否决项更加合理。一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强制要求的条款不设否决项,如未进行自评、未进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等;二是对资料部分的重点要求项设置了否决项。
(三)等级评定得分:
1.按百分制计分:评定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评定得分值;
i—各基本要素得分值;
—基本要素总分值,等于1000
2.其他事项:评定扣分原则上不超过本子项分;不涉及的条款为缺项,缺项不得分且不计入总分,评定得分=实际得分÷(总分-缺项总分)×100
3.等级评定:80分(含)至9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90分(含)至10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
(四)存在否决项的,不予通过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评定。
附件:1-1.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组成员表
1-2.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会议签到表
1-3.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
附件1-1
标准化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组成员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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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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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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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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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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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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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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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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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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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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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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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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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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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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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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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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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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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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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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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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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标准化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会议签到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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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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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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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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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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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会 专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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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 称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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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标准化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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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分 |
扣分记录 |
扣分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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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评审结果:
工作组成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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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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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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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
标准化评分方法 |
监督检查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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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
达标要求 |
评分方式 |
扣分项 |
不符合项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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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100分) |
1.1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GB50156-2012(2014年版,以下同,第4.0.2条)。 (2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加油站选址不符合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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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改、扩建项目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满足第4.0.4、4.0.5条的规定。(2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
与站外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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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2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
防火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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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第5.0.1条)。(10分) |
现场检查 |
未分开设置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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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单车道宽度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9m(第5.0.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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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安全间距应符合表4.0.4、4.0.5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要求(第5.0.10条)。(2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
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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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构)筑物及防渗设施 |
2.1 站房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第12.2.1-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站房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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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棚材料不符合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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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第12.2.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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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加油岛高于地坪0.15~0.2m;宽度不小于1.2m;罩棚立柱距岛端大于0.6m(第12.2.3)。(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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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配电室、柴油发电机室的门应向外开启(GB50053第6.2.2条);配电室应设防小动物措施(GB50053第6.2.4条);发电机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11.1.4)。(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配电室门不符合疏散用门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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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加油站埋地油罐应采用下列之一的防渗方式:1 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2 采用双层油罐(第6.5.2)。(10分) |
查资料: |
不符合扣10分 |
单层油罐未设置防渗罐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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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构)筑物及防渗设施 |
2.6防渗罐池应根据油罐的数量设置隔池。一个隔池内的油罐不应多于两座。防渗罐池的上部,应采取防止雨水、地表水和外部泄漏油品渗入池内的措施(第6.5.3条)。(10分) |
查资料: |
不符合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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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油罐设置在车道下的除外)。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第6.5.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无检测立管。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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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第6.5.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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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14年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其埋地单层油管应设置防渗管沟及人工检测;或采用双层管道(渝安协〔2014〕11号)。(10分) |
查资料: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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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
3.1油罐(80分) |
3.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第6.1.1条)。(2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油罐未埋地设置。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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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第6.1.8条)(SH/T 3177—2015,SH/T 3178—2015)。(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双层油罐未设置渗漏检测立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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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第6.1.1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设在行车道下的人孔井未采用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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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第6.1.1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储罐液位计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扣1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扣5分。 |
未设置防满溢措施或防满溢措施不能正常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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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
3.1油罐(80分) |
3.1.5 油罐的接合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合管应为金属材质。2 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进油接合管、出油接合管或潜油泵安装口,应设在人孔盖上。3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第6.3.7条)。可燃液体储罐的进料管从上部接入时,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GB50160第6.2.2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油罐结合管安装位置有误或油罐量油孔未设带锁的量油帽;进料管未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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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第6.3.1条)。(20分) |
现场检查 |
卸油未采用密闭卸油为否决项 |
卸油未采用密闭卸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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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油机(40分) |
3.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第6.2.1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加油机设在室内。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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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加油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第6.2.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加油枪软管破损、泄漏、万向节不灵活,1处扣5分。2)加油软管上未设拉安全断阀1处扣10分。 |
加油软管上未设置安全拉断阀或安全拉断阀损坏,不能起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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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第6.2.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未设剪切阀1处扣10分。 |
底部未设剪切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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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
3.2加油机(40分) |
3.2.4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第6.2.5条、第6.2.6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加油枪放枪位无油品标识;加油枪无颜色标识;加油岛端部未设置防撞柱;防撞柱不满足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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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艺管道(50分) |
3.3.1 油气回收装置完好。(1)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第6.3.3条)。(2) 加油站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加油机底部与油气回收立管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用于检测液阻和系统密闭性的丝接三通,其旁通短管上应设公称直径为25mm的球阀及丝堵(第6.3.6 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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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汽、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径不小于50mm,管口高度高出地面不应小于4m;管口应设阻火器。采用油气回收的通气管口应加设呼吸阀(第6.3.8、6.3.9条)。(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通气管口未设阻火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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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
3.3工艺管道(50分) |
3.3.3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第6.3.1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处不符合扣5分。 |
工艺管道未埋地敷设;工艺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未填沙或填沙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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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第6.3.17条)。(20分) |
现场检查 |
1处不符合扣20分。 |
工艺管道穿过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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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安全标志、标识(30分) |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设置车辆进、出口标识。(GB4387第6.1.3条) |
现场检查 |
1.未设置车辆进出口标识扣5分;无地面标识扣5分。 |
未设置醒目、合理的限速、限高、限重(仅限于储罐设置在行车道下)等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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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
3.5其他(60分) |
3.5.1 充电桩的要求 1)充电桩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200mm。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充电桩未设置防撞柱或设置防撞柱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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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
3.5其他(60分) |
3.5.2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设备应采用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撬装式加油装置未设置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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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自助加油站(区)应符合第6.6章的相关规定。(第6.6章)(2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自助加油站不符合相关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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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
4.1供配电(20分) |
(1)罩棚、营业室、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第11.1.3条)。(5分) |
现场检查 |
1.罩棚、营业室、配电室未设事故照明,一处扣5分。 |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不符合防爆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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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排水 |
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加油站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独立的生活污水除外)。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加油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第10.3.2条)。 |
现场检查 |
一项不符合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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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
4.3 |
(1)钢制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当加油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
现场检查 |
一项不符合扣5分。 |
未设卸车静电接地装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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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
4.4检测报警装置(30分) |
(1)采用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工艺的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应设置气体、液体报警装置。采用集油盆的加油机底槽设置(或预留)气体、液体报警装置(第6.5.7 条)。 (10分) (2)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检漏点,双层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应采用在线监测系统(第6.5.6条)。(10分) (3)双层管道渗漏监测器、双层油罐渗漏监测器处于完好状态且运行可靠。渗漏监测器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SH/T3178—2015第6.5条、SH/T3177—2015第6.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采用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工艺的加油机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加油机底槽未设置(预留)气体、液体报警装置的扣10分。2.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未设检漏点,双层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未采用在线监测系统扣10分。3.双层管道渗漏监测器、双层油罐渗漏监测器未运行或运行异常,扣10分。 |
未设置渗漏检测装置或渗漏检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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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
4.5 |
(1)站房、罩棚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其靠近地面附近应设检测断接卡。 (2)加油区、卸油区、人孔操作井、加油站进出口等重要场所视频全覆盖,图像清晰。影像资料保存90天。 |
现场检查,调取影像记录。 |
视频图像不清晰,未全覆盖,一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一处扣5分。 |
加油区、卸油区、车辆进出口、人孔操作井等无视频监控覆盖。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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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设施和应急设施 |
5.1消防设施(30分) |
(1)加油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现场检查 |
一项不符合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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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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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设施和应急设施 |
5.2应急设施(30分) |
(1)加油站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25分) |
现场检查 |
1.未配备应急器材扣20分;应急器材不完好,1项扣5分。 |
应急救援器材未处于完好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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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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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1.设备锈蚀、加油机、发电机有油污,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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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40分) |
7.1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应全面、有效、适用,定期进行符合性评价,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安监总管三[2011]93号)。(20分) |
查资料: |
1.未定期识别和获取或未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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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40分) |
7.2 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下发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意见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督查整改通知单等)(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20分) |
查资料:1.行政执法文书的处理、回复记录资料;2.隐患整改记录,重点查隐患整改完成及验收情况。 |
1.未执行各级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为否决项。 2.无反馈记录扣10分。 3.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验证不属实一项扣5分。 |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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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构和职责(60分) |
8.1 站长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专(兼)职安全员。(20分) |
查资料:站长、安全员任命文件。 |
站长、专(兼)职安全员未明确,一项扣5分; |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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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构和职责(60分) |
8.1 站长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专(兼)职安全员。(20分) |
查资料:站长、安全员任命文件。 |
站长、专(兼)职安全员未明确,一项扣5分; |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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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构和职责(60分) |
8.1 站长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专(兼)职安全员。(20分) |
查资料:站长、安全员任命文件。 |
站长、专(兼)职安全员未明确,一项扣5分; |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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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构和职责(60分) |
8.2 加油站应建立“一岗双责”,签订与员工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20分) |
查资料:1.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考核与奖惩记录。 |
1.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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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应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10分) |
查资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是否相符。 |
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扣10分; |
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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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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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构和职责(60分) |
8.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10分) |
查资料:工伤保险凭证; |
1.未参加工伤保险,扣5分。2.漏缴工伤保险每1人次扣2分。 |
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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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0分) |
9.1 企业应至少建立以下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油品购销管理制度;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风险管理制度;9)应急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加油机维修保养制度;13)安全检查制度;1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15)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审定或签发。(20分) |
查资料: |
1.缺少相关内容的管理制度,一项扣2分;2.制度内容不符合实际,一项扣2分;3.有关人员不清楚制度相关要求,1人次扣2分;4.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一个扣2分;5.未发放到岗位或岗位使用失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个岗位扣5分;5.未定期修订扣5分。 |
缺少相关制度。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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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0分) |
9.2 加油站应编制操作规程:(1) 加油操作规程;(2) 卸油操作规程;(3) 发电机运行操作规程;(4) 油罐作业操作规程;(5)检维修操作规程;(6)计量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
查文件: |
1.缺一个操作规程扣5分;2.有关人员不清楚操作规程相关要求,1人次扣2分;3.未发放到岗位的扣2分/个;4.使用失效操作规程,一个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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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加油站应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使用有效版本。原则上每3年一次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修订的制度应注明生效日期。 |
1.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修订的时机和频次;2.按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 |
有关人员不清楚制度相关要求,1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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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1 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台账、档案(10分) (1)加油站应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安全设施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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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健全设备、安全设施台账,每缺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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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
查资料: |
3人现场考试,成绩平均75分以下的,为否决项,75~85分的,扣20分;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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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
查资料: |
一项不符合扣5分。 |
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外来人员(含作业人员、促销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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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
查资料: |
一项不符合扣5分。 |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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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
查资料: |
一项不符合扣5分。 |
4.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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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特殊作业台账(包括作业票证)(20分) (1)加油站应建立特殊作业台账(作业台账内容应包含:时间、作业类别、级别、区域、责任人、签发人等)。 (2)健全特殊作业的各种作业证。 |
查资料:1.特殊作业台账;2.查对应的安全作业证;3.作业证填写是否规范。 |
1.未建立台账扣5分;2.台账内容缺一项扣1分。3.安全作业证不符合GB30871,一个扣5分;4.作业证填写不规范,一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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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4 安全检查台账(20分) 加油站应编制适合本站实际的安全检查表,定期开展日、周、月排查(检查内容涵盖: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电气仪表、防火防爆、消防、防雷防静电、夏季防汛防暑等方面),形成检查记录。 |
查资料:查各类安全检查记录及台账。 |
1.安全检查表内容缺一项扣5分;2.日、周、月排查未按要求开展,缺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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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安全隐患治理台账(10分)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台账; |
查资料:查隐患治理台账。 |
1.未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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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6 风险识别与控制记录(20分)应根据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以下作业活动及设备进行风险识别:加油作业、卸油作业、清罐作业、检维修作业;储油罐、加油机、发电机。(市政府办公厅〔2017〕12号) |
查资料: |
1.未根据实际制定风险评价准则,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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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职业卫生档案(10分)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查资料: |
未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扣10分;档案内容缺少或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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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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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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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查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
1.有关人员不清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1人次扣2分。 |
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和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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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
1.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查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
1.有关人员不清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1人次扣2分。 |
3.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和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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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
1.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查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
1.有关人员不清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1人次扣2分。 |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但企业未告知其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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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保持完好。 |
1.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一项不符合扣2分; |
1.未按照审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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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
2.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保持完好。 |
1.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一项不符合扣2分; |
2.未对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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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
3.应按照GB/T 29639,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形成记录。 查资料: |
1.站内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方案,1人次扣2分,应急预案未备案,扣5分; |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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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
4.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包括未遂事故。针对发生事故应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查资料: |
1.未建立事故管理台账,扣5分;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
1.发生事故未上报或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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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9 收发油台账(10分) |
加油站应建立油品收发台账,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
查资料:油品收发台账 |
未建立油品收发台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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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
1.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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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
2.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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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
3.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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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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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
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
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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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五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司。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