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指南和等级
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的通知
渝应急发〔2020〕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指南》和《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印发给你们,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监督检查“一体化”
工作指南
为有效实施《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和制定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所有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运行满一年以上且评定之日的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
(二)制定依据。
本指南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以下简称细则及清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工作机制
(一)制定工作计划。
原则上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一体化”工作、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每二年开展一次“一体化”工作、未达标企业每年开展一次“一体化”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一体化”工作的指导,区县(自治县)应急局负责“一体化”工作的实施。区县(自治县)应急局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一体化”工作计划。
(二)工作组人员组成。
区县(自治县)应急局组建“一体化”工作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和3名以上专家组成,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一名执法人员和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负责“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副组长负责工作组成员分工及具体工作安排。
(三)检查评定程序。
“一体化”工作按照“检查评定、行政处罚、整改验收”程序实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书面委托或授权其他负责人参加。
2.“一体化”工作组通过查阅企业文件资料、检查作业现场、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询问和考试等方式,对《细则及清单》的13个要素进行评定并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一体化”工作组当场形成《标准化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见附件3),企业核实无误后,由工作组全体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字确认,对该项工作的全部资料由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存档备查。
4.“一体化”工作组与被评查企业交换意见,公布标准化评定等级及监督检查结果,通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工作要求。
5.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下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依法实施处罚。
6.企业根据整改工作要求,及时整改并向区县(自治县)应急局报告整改工作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细则及清单说明
(一)评定要素及分值。
(1)评定细则共13个基本要素,其中现场部分8个基本要素、资料部分5个基本要素;达标要求80项,其中现场部分60项、资料部分20项。
(2)共29项否决项,其中现场否决项21项、资料否决项8项。
(3)实行1000分制,其中现场部分700分、资料部分300分。
(二)计分及等级确定。
(1)评定分数按百分制计分。每子项扣分原则上不超过本子项总分;不涉及的条款为缺项,缺项不得分且不计入总分。评定得分=按实际得分÷(1000-缺项总分)×100。
(2)80分(含)至9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90分(含)至10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
(3)存在否决项的,不予通过相应等级的标准化等级评定。
四、有关事项
(一)评定条件。
1.新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定应在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运行一年后评定。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可在达标运行一年后向应急部门提出标准化二级达标申请。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未达标的企业,当年度不再安排评定,应在下一个年度内重新评定。
(二)公告授牌。
市应急局对达标企业每年度予以公告。经公告的达标企业,由市应急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
(三)变更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应急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牌匾交回颁发机关,并在撤销之日起一年后重新申请达标评定。
3.应急部门根据“一体化”工作结果,对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实施动态升降级管理,并进行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持续整改,提高运行水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长期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持续改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对标,科学规范执法。应急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项中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严格工作纪律,“一体化”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严格自律、确保质量、服务企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一体化”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索要财物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好成果,实施分级监管。要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1.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组成员表
2.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会议签到表
3.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
附件1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组成员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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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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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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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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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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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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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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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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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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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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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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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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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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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会议签到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会议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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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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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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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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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专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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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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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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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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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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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扣分项记录 |
扣分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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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评定结果:
工作组成员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 ||||||
技术规范 |
标准化评分方法 |
监督检查清单 |
监督检查清单 | |||
基本要素 |
达标要求 |
评分方式 |
扣分项 |
不符合项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1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100分) |
1.1 库区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GB50161-2009第4.1.1条)(1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查规划或批文。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1.2 库房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GB50161-2009表4.3.3的要求。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库区。库房与无线通信塔、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的距离应符合GB50161-2009第12.6.3~12.6.6条的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3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库房外部允许距离不符合要求(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
1.3 库区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m的密砌围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局部地段可设置刺丝网围墙。围墙与库房的距离宜为12m,且不得小于5m。(GB 50161-2009第5.1.3条)(15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1.未设置围墙扣15分 |
1.库区围墙缺失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距离库房外墙四周5m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GB50161-2009第5.1.5条)(1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1.库房外墙四周未设置防火隔离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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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库区内1.3级库房与邻近库房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GB 50161-2009表5.3.4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2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库房与邻近库房的内部允许距离不符合要求(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
1.6 库区值班室与库房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GB 50161-2009表5.3.6-2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1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不符合为否决项 |
库区值班室与库房的距离不符合要求(重大事故隐患)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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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库区内应设置门卫室。(GB50161-2009第8.1.4条)(5分) |
现场检查 |
1.库区内未设置门卫室扣5分 |
库区内未设置门卫室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库房建筑结构和构造(100分) |
2.1 单栋1.3级库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m2,每个防火分区不应超过500m2。(GB50161-2009第7.1.2条)(10分) |
现场检查和实测 |
1.单个防火分区超过500m2扣5分 |
单个防火分区超过500m2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 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1.3级库房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GB50161-2009第8.1.1、8.1.2条、GB50016-2014第3.2节)(30分) |
现场检查。查设计和施工资料。 |
库房墙、柱、梁、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屋面材料(包括金属夹芯板的芯材)未采用不燃材料,发现一处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库房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3 库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轻质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1.3级库房屋盖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多设置门和高窗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等。(GB 50161-2009第8.6.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库房结构不符合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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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库房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8m,并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参考GB 50161-2009第8.1.3节)(10分) |
现场检查 |
1.库房净空高度不符合要求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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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房建筑结构和构造(100分) |
2.5 库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库房(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当库房(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3)库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4)库房安全出口外应设置有安全通道。(GB 50161-2009第8.6.3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库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库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扣10分 |
1.库房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不足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2.6 库房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门,通风用门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库房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GB 50161-2009第8.6.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一处外层门不属防火门或未设置通风门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1.外层门不属防火门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库房门不能向外开启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2.7 库房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GB 50161-2009第8.6.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高窗或不能开启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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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库房地面宜采用环氧树脂地坪,也可采用其他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坚实、无裂缝,并做防潮处理。(GB 50161-2009第8.6.6条、参考GB11652-2012第9.3.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采用环氧树脂地坪或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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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雷防静电设施(80分 |
3.1 1.3级库房的防雷类别为二类,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50057-2010第4.3节的有关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20分) |
现场检查,查防雷设计或检测报告 |
防雷类别不符合为否决项 |
库房防雷设施缺失或者失效(重大事故隐患)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2 库房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库房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管道、建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GB 50161-2009第12.7.3、12.7.4条)(2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库房设施或设备接地不符合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 库房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GB 50161-2009第12.7.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未设置电涌保护器扣10分 |
库房总配电箱未设置电涌保护器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4 库房主要出入口(装卸门)外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建标125-2009第十七条、参考GB 50161-2009第12.8.7条、参考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20分) |
现场检查 |
1.库房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为否决项 |
1.库房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缺失或者失效(重大事故隐患)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 防雷装置应每半年定期检测合格。(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0分) |
现场检查、资料验证 |
检测不合格或检测报告过期为否决项 |
1.库房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且未立即组织处置。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2.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4 消防设施(120分) |
4.1 库区必须设置消火栓、固定式消防泵或机动消防泵等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泵宜设有备用泵。[GB 50161-2009第9.0.1和9.0.3条、GB50974-2014第5.1.2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20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为否决项 |
1.库区未设置消防给水设施(重大事故隐患)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消防给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4.2 消防给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水源来自市政给水管网而库区内无消防蓄水设施时,消防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当采用自备水源井时,应设置消防蓄水设施。消防储备水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宜超过48h。(GB 50161-2009第9.0.2、9.0.9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水源不充足可靠扣10分 |
1.消防水源不充足可靠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4 消防设施(120分) |
4.3 库区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能满足连续3h的供水。单栋库房体积不大于3000m3时,消防水池蓄水量应不小于162 m3;单栋库房体积大于3000m3时,消防水池蓄水量应不小于270m3。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GB 50161-2009第9.0.8条、GB50974-2014第3.3.2条)(20分) |
现场检查 |
1.消防用水量不满足要求扣20分 |
1.消防用水量不满足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4 库区内单栋库房体积不大于3000m3时,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应不小于15L/s;库区内任一单栋库房体积大于3000m3时,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应不小于25L/s。(GB50974-2014第3.3.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不符合要求扣10分 |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4.5 消防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驱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GB50974-2014第5.1.1、5.1.6、5.1.8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消防水泵未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驱动扣2分 |
1.消防泵电动机未干式安装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4.6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室外消火栓距库房外墙不宜少于15m。(GB50974-2014第7.3.3、7.3.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集中布置在一侧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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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GB50974-2014第7.3.9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配置消防水带或消防水枪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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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设施(120分) |
4.8 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消防给水管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GB50974-2014第7.2.2条、第8.1.4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室外消火栓栓口数量或直径不符合扣5分 |
1.室外消火栓栓口数量或直径不符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4.9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位于库房出入口附近,每个设置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但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应处于正常待用状态。(参考GB50161-2009第9.0.10条、GB50140-2005第6.1.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灭火器设置地点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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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参考GB50161-2009第9.0.10条、GB50140-2005第5.1节)(10分) |
现场检查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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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监控、防范和报警(80分) |
5.1 库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监视、存储、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1280×720像素,图像帧率应不小于25fps。库区出入口、主要人员通道、危险品运输通道、库房装卸面、安全疏散口宜设置视频采集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应采取防雷措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GB 50161-2009第12.10.1条、AQ4101-2008、GB50343-2012、参照GA1551.3-2019第11.3.2条](15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失效为否决项 |
1.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失效。 2.视频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3.视频监控系统未采取防雷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5.2 危险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线路敷设应符合GB 50161-2009第12.10.2要求;安装在库房外墙或廊道上的视频采集设备及线路的防护应不低于DIP22 IP54。(GB 50161-2009第12.2.5条第2款 )(10分) |
现场检查 |
1.线路敷设不符合扣5分 |
1.安装在库房外墙上视频采集设备防护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5 安全监控、防范、通讯和报警(80分) |
5.3 库区围墙周界和出入口宜设置入侵探测设备,探测、发现未经许可的进入情况,并在监控管理平台发出报警信息,显示入侵发生位置。(AQ 4101-2008第4.1.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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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GB 50161-2009第12.5.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置应急电源扣10分 |
1.未设置应急电源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5.5 企业应保存所有视频监控信息备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天。烟花爆竹企业保存的监控信息,应能由监控管理平台终端回放,且留有网络传输接口。(《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AQ4101-2008第4.2.2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图象不清晰或无信号扣5分 |
1、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少于60天不符合AQ4101-2008的要求 2、视频图象不正常或回放不正常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议删除)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5.6 库区值班室应设置畅通的固定电话。(GB 50161-2009第12.9节)(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置固定电话或无人职守接听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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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库房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电气设备选型、线路技术要求及敷设方式、防雷接地均应符合GB 50161-2009第12.11节要求。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畅通的电话系统兼作火灾报警装置。(GB 50161-2009第12.11节)(5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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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监控、防范、通讯和报警(80分) |
5.8 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库区值班室内,亦可附建在其他非危险性建筑物内。(参考GB 50161-2009第12.13.1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无消防控制室扣5分,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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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60分) |
6.1 烟花爆竹1.3级库房电气危险场所为F1类。其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GB50161-2009第12.2.1、12.2.5条的要求。(30分) |
现场检查 |
1,Fl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规定为否决项 2.1.3级库房墙外侧面电气设备选型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1. Fl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型低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1区DIP21、IP65。 2. 1.3级库房墙外侧面电气设备、灯具及开关选型低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22区DIP22、1P54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2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 |
现场检查 |
1.Fl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敷设一处不符合规定为否决项 2.F2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敷设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1.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安全标志(40分) |
7.1 库区大门处至少应设置以下区域标志:“禁止烟火”、 “禁带火种”等禁止标志;“防火”、“防爆”等警告标志。标志的图形、尺寸应符合GB2894-2008和AQ4114-2011的要求。(10分) |
现场检查 |
1.缺一种区域标志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库区大门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7 安全标志(40分) |
7.2 库区道路入口处和库区内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限速15km/h。(参考GB 11652-2012第9.2.3.1条、GB5768.5-2017)(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置车辆限速标志或限速设置错误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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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每栋库房外墙上应设置醒目的建(构)筑物标志,基本内容应包括:编号、用途、面积、危险等级、定员、定量、安全责任人。标志颜色、尺寸和位置要求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 4114-2011)第5章的要求。(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库房外墙未设置建(构)筑物标志扣10分 |
1.库房设置的建(构)筑物标志不准确或不醒目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
7.4 库房应设置“禁止穿化纤衣服作业”、“禁止超员作业”等禁止标志;“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标志的图形、尺寸应符合GB2894-2008和AQ4114-2011的要求。(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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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一个标志或有一个标志模糊、损坏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库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8 安全作业(120分) |
8.1 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装卸烟花爆竹成品,进入库房定员8人。库房内产品存放量不应超过该库房核定药量。库房内卫生整洁,无杂物、通道畅通。产品分品种堆码平稳整齐;库内划有定置线,堆垛与库墙之间有≥0.45m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有≥0.7m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1.5m, 每个堆垛的边长应≤10m,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m。(GB 11652-2012第9.1.2条、9.3.3、9.3.7条、GB50161-2009第7.1.2、7.1.3条、参考GB/T33000-2016第5.4.2.1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为否决项 |
1.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重大事故隐患)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8.2 库房温度控制范围应为-20℃~45℃,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50%~85%;库房内应有温、湿度计,每天对库房内温、湿度进行检测记录。(GB 11652-2012第9.3.5条)(10分) |
现场检查 |
1.未设温、湿度计扣10分 |
1.库房内未设温、湿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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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作业(120分) |
8.3 库内产品箱体上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输包装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GB 10631-2013第5.1节、附录B)(10分) |
现场检查 |
发现产品无运输包装标志、销售包装标志、流向登记标签的现象扣10分 |
产品无运输包装标志、销售包装标志、流向登记标签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其他事故隐患。 |
8.4 库房存放的产品均应属“个人燃放”类。不得存放非法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过期、变质、收缴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产品同库存放。[GB50161-2009第3.1.3条、GB10631-2013第4.3条、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九条]、(20分)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为否决项 |
1.经营存放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重大事故隐患)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3.违规存放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 ||||
4.执法检查收缴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
8.5 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库房内产品包装完整。严禁在库房区域内进行钉箱、分箱、成箱等作业,总仓库区域内物品应整箱(件)出入。[GB 11652-2012第9.3.10条、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5分) |
现场检查 |
1.烟花爆竹仓库存放除烟花爆竹成品以外的其它危险物品为否决项 |
1.库房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重大事故隐患)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 |
8 安全作业(120分) |
8.6 装卸时机动车应熄火,并打开库房相应的安全出口。搬运烟花爆竹应单件装卸。不应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质工具。(GB11652—2012第9.1.1、9.1.3条)(5分) |
现场检查 |
装卸时机动车未熄火、未打开仓库安全出口、发现有野蛮装卸行为或使用铁质工具扣5分 |
1.装卸时机动车未熄火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其他事故隐患。 |
8.7 库房装卸使用的手推车、板车车(架)脚应为木质或包裹橡胶,车轮外沿应是橡胶制品,周边应安装围板,运送产品堆码高度不应超过运输工具围板。(GB 11652—2012第9.2.2、9.2.3.4条)(5分) |
现场检查 |
装卸使用手推车或板车不符合规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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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库房内,机动车的装卸作业应在仓库门前不小于2.5m以外处进行。无上车台的仓库或上车台边缘距仓库大门不足2.5m的,应在距仓库大门大于2.5m处有车箱限位措施。(GB 50161-2009第7.2.5条、GB11652-2012第9.1.1条)(5分) |
现场检查 |
1.机动车直接进入库房内装卸为否决项 |
1.机动车直接进仓库房内装卸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其他事故隐患。 | |
8.9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采用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车辆配备灭火器,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安装GPS定位系统,且年检合格。运输车辆不应混装其它物品,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搭乘。(GB 11652—2012第9.2.3.1、9.2.4.1、9.2.4.2条)(10分) |
抽查烟花爆竹运输车的安全装置配备情况和是否通过年检。 |
1未采用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扣10分 |
1.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未采用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八)其他事故隐患。 | |
8 安全作业(120分) |
8.10 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车辆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GB 11652-2012第9.2.3.1条)(5分) |
现场检查。 |
1.进入库区车辆的排气管未安装阻火器扣5分 |
1.进入库区车辆的排气管未安装阻火器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8.11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5分) |
现场检查 |
未提供配送服务扣5分 |
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12 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装载产品出入库区的车辆或其它车辆,门卫处应进行登记。记录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签字手续完备。(GB 11652-2012第10.1.14条规定)(5分)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扣5分 |
1.从业人员、外来人员、出入库区的车辆未进行登记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 |
8.13 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样品陈列室中的样品应是无药样品。(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GB 11652-2012第10.2.3条)(5分) |
现场检查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为否决项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样品陈列室中摆放有药样品为否决项 |
样品陈列室中的样品是带药样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
8.14 库房作业人员应着装全棉工作服,不应赤膊或穿着钉底鞋、拖鞋和产生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上岗作业。(GB 11652-2012第11.2条)(5分) |
现场检查 |
现场作业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扣5分 |
1.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装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安全作业(120分) |
8.15 过期、收缴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或有销毁计划和处置方案。(GB11652-2012第13章)(5分) |
现场检查 |
废弃烟花爆竹未及时处理,且无销毁计划和处置方案扣5分 |
废弃烟花爆竹未及时处理且未制定销毁计划和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8.16 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流向登记档案应留存3年备查。采用计算机对库存和售出烟花爆竹的信息进行管理。(AQ4102-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10分) |
现场检查。从库房存货,核对流向登记的情况。 |
1.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否决项 |
1.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9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
2.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信息未按规定录入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六条第八项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0分) |
9.1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应全面、有效、适用,并认真组织学习传达、贯彻执行。(10分) |
查资料: 3.现场询问安全管理人员 |
1.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扣10分 3.无文件发放和学习的记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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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0分) |
9.2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下发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安全标准化和监督检查一体化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10分) |
查资料:1.行政执法文书的处理、回复记录资料 |
1.无隐患整改反馈记录或资料扣10分 |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机构和职责(50分) |
10.1 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10分) |
查资料:1.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文件 |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否决项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2 企业应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将企业年度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10分) |
查资料:1.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 |
1.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扣10分 |
1.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2.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机构和职责(50分) |
10.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加强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10分) |
查资料: 1.安全责任制内容 2.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及考核情况。 现场考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仓库负责人是否清楚本部门和个人的安全职责。 |
1.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否决项 |
1.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记录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0 机构和职责(50分) |
10.4 应依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八条规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
查资料:安全生产费使用台账。询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扣10分 |
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
10.5 企业应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并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10分) |
1.核对劳动合同签定数 |
1.有1人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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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0分) |
11.1 安全管理制度(20分) |
检查: 6.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管理制度的符合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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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一项制度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6.无安全管理制度的年度评估记录扣5分 |
1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1.2 安全操作规程(10分) |
检查: 3.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操作规程的符合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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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程无审核审批程序或无发放、签收记录扣5分 5.规程未及时修订扣5分 6.无操作规程的年度评估记录扣5分 |
1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12 安全管理台账(80分) |
12.1 产品登记台账 |
查资料 |
1.未分库房建立产品登记台账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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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安全检查台账 企业应编制日周月安全检查表,按照检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渝安委〔2016〕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分) |
查资料: |
1.未编制日周月检查表扣20分;安全检查表不全,缺少一种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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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管理台账(80分) |
12.3 安全隐患治理台账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台账,包含排查日期、隐患内容、隐患等级、整改完成情况(资金、时间、验收人员)等。重大隐患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进行判定。对重大隐患的整治,还需要有专门的包含“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在内的整治方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20分) |
查资料: |
1.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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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4.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8.隐患的整改不合格或责令停产整改的项目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4 事故管理台账 企业应建立事故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GB/T33000-2016第5.7节)(20分) |
查资料: |
1.未建立事故管理台账,扣20分; |
1.检查中发现曾有事故瞒报或迟报的新情况,应立案专项调查,并视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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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事故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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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档案管理(120分) |
13.1 企业自评和持续改进档案 |
查资料: |
1.未按期开展标准化自评工作为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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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安全设施设备档案 |
检查维修记录、设施设备台账、安全设施设备档案。 |
1.无安全设施设备档案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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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合同管理档案 |
1.从库房存货抽查2~3个厂家的产品,检查购买合同签定情况 |
1.发现购入产品未签定买卖合同扣10分 |
1.购入产品未签定买卖合同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
13 档案管理(120分) |
13.4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台账;特种作业人员(仓库保管、守护、搬运人员)安全教育台账;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 |
查资料: |
1.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扣40分;缺少一种教育培训台账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档案管理(120分) |
13.5 事故应急档案 13.5.1企业应急预案编制符合GB/T 29639-2013的要求,并经评审、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GB/T33000-2016第5.6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10分) |
查资料: |
2.未评审、发布或备案扣5分 4.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以及修订后未重新备案 |
1.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
3.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当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到企业外部时,企业未将其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边单位、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档案管理(120分) |
13.5 事故应急档案 |
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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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6 重大危险源档案 |
查资料: |
1.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扣10分 |
1.未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或备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
3.未明确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档案管理(120分) |
13.7 建设项目“三同时”档案 |
查资料: |
1.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规定为否决项 |
1.未按照规定对烟花爆竹库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2.烟花爆竹库房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3.烟花爆竹库房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4.烟花爆竹库房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