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7069L/2025-00202 | [ 发文字号 ] | 渝防减救灾办〔2025〕2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应急保障 |
[ 发布机构 ] | 市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7069L/2025-00202 |
[ 发文字号 ] | 渝防减救灾办〔202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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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应急保障 |
[ 发布机构 ] | 市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2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重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5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
渝防减救灾办〔202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防减救灾委: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遭遇了多轮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侵袭,截至7月29日,已造成全市6219户11399间群众住房倒损。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就做好2025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推进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是灾害救助关键环节,是“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充分调动力量、整合资源,全程跟踪过程、随时掌握进度、及时解决困难,确保倒损房屋受灾群众在2026年春节前全部入住新居。对新发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倒损受灾群众,要通过投亲靠友、借助公房、租住房屋和政府安置等方式,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二、核定对象,明确救助方式
各区县要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查看受灾群众房屋倒损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在原址或自行选址自建的,要督促重建户尽快开工新建;对到统建区按统一规划建房的,要尽快签订重建协议,加快重建进度;对有意愿到城区、集镇购买商品房和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全闲置住房的,要及时跟踪掌握购房协议签订过程。新房建成后,要立即拆除原危旧住房,坚决杜绝人员回流入住等不安全行为,彻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明确标准,分类实施补助
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明确的灾害救助标准,对因灾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可结合自筹资金(本级预算、社会捐赠等资金)总量,适当提高资金补助标准。
四、协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
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76号)要求,在安排市级预拨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各方资金筹措整合力度。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选址工作,对符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政策的,同时纳入补助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监督与检查。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过程督导,对进度滞后的重建户,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确保所有对象按时保质完成重建任务。
五、到户到人,严格资金监管
各区县要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按照“户报、村评、乡审、 县定”的工作流程确定救助对象,在房屋竣工或者购置协议签订后15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中的“一卡通”发放功能,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户到人。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资金、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确保恢复重建工作公开公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政策规定告知群众,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平台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市防减救灾办从2025年10月起,每月通报区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数据截至时间每月28日),并适时组织开展实地抽样调研。
重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