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5个文件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行使,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5个文件(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有效规范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2025年年初,市司法局在改革任务中提出,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全面启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修订工作。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3年8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尺度和标准,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24年3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订了《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发布了《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4年11月发布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必要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全面修订。
为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有效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的执法行为,有必要制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对26项行政检查事项,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及其检查事项、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类别、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内容。煤矿企业保留检查事项,未作裁量。
(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明确我市应急管理领域11项行政许可事项(58个许可子项)的行使层级、市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与渝快办办事指南保持一致,后续办事指南调整的,以办事指南为准。
(三)《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明确1项行政确认事项的法定依据、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执法权限,与渝快办办事指南保持一致,后续办事指南调整的,以办事指南为准。
(四)《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编制,明确4项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定依据、种类、条件、程序、期限,为规范行使行政强制提供尺度。
(五)《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发布了《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4年11月发布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管理部要求,部《基准》施行前,已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省市,可结合实际继续使用原基准,确保本省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基准的一致性。四川省应急管理系统采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裁量基准。为保证成渝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致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裁量细则以重庆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框架,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为基本遵循,以《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为有机补充,分别对应使用相应的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适用说明、裁量细则、不予处罚清单三部分。附录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二)。裁量细则包括安全生产通用部分、危险化学品部分、烟花爆竹部分、石油天然气部分、工贸八行业部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部分、培训机构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部分、突发事件部分等9部分,共计254项。
具体而言,一是对部分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裁量的事项予以细化,如应急管理部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以及罚款金额幅度在1万元以内的违法行为未作裁量,我市裁量权基准作相应细化。二是对我市现行基准部分更贴合我市实际的予以保留。在烟花爆竹板块单设赋权事项,继续使用重庆市已实施的裁量权基准,未赋权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也可使用。在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中,对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继续使用重庆市已经适用的裁量权基准。三是我市应急管理系统非煤矿山领域行政处罚适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最新版本(现行版本为矿安〔2023〕144号附件二)。四是对于不予处罚清单,本次修订全部采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更新至2025年10月30日。施行后,“设定依据”“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为准。违法行为无对应的裁量细则的,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后续,我局将采用发布修正稿方式动态更新。
三、实施时间
《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