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7069L/2021-003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3-30 |
关于征求《关于全面加强“十四五”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关于全面加强“十四五”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敏尔书记“危化品安全管理要始终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有效的举措,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市委198次常委会决定“专题研究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及有关市领导指示精神,市应急局按照国家层面的决策部署,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就“十四五”期间全面提升我市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的治本措施,与相关区县、部门、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加强“十四五”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4月6日16:00前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单位: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13594074064;
传真:67531766;
电子邮箱:381036153@qq.com。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全面加强“十四五”期间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十四五”期间,立足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两个根本”,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有效的举措,加快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政策措施,着力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
1. 健全法规标准。制定《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全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化工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价办法》及化学原料、化肥、油库、油气管道、醇基燃料等地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形成完备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
2. 完善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等规划。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县、园区要明确危险化学品发展重点,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控制园区建设规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原则上不新批化工园区及化工集中区。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 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管控引进建设投资强度低、安全环保风险大的项目。禁止建设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从严控制涉及剧毒、爆炸风险的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工艺的危化品建设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亿元。危化品项目立项前,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进行安全风险联合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实行部门联合审批。化工项目应采用成熟稳定、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通过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严格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一项目适用多部技术标准的,执行最严格的安全技术标准。
4. 强化关搬改政策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继续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9号)等有关规定。排查企业外部安全距离,限期改造搬迁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依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优先保障搬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布局、搬迁用地及从业人员安置用工等,对危化企业改进达到国际先进安全标准、应用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革新工艺技术的,通过工业振兴、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渠道,给予财政奖补、科技专项经费支持。
二、深化专项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5. 深化“三重一高”安全专项整治。对标最严格的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油气管道高后果区“三重一高”安全整治。强力推进“三重一高”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改造,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到2021年底,未按国家要求完成改造的,一律停止使用。以“三重一高”装置、场所为重点开展企业设备完整性管理和安全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全要素、全过程排查风险隐患,做到精准识别风险、精准整治隐患。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责任。采取改线、提高管道防护等级、管控受影响区域人口规模、增加安全设施等综合措施,加强油气管道高后果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消地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应急演练,推动“三重一高”企业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6. 深化园区系统性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化工园区及涉危工业园区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在2021年底前开展一轮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提升方案,“一园一案”整改园区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企业工艺落后,装置老化,安全间距、疏散通道不足等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高的化工园区,严禁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到2021年底风险等级仍为A级(最高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园区要加强控规保护,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完善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污水处理、危废处理、双电源供电、消防供水、应急事故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监测预警、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化监管应急信息平台。国家级重点县应建立1个危化实训基地,其他区县建立1个培训基地。
7. 深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加强人、车、企、路、货监管,严格企业资质许可,强化运输、维修和危化品包装容器企业经营条件审核,严格危货运输车辆、船舶和罐体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严格落实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重点整治挂靠经营、普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建立全市危货运输信息共享平台,规划建设危化品运输车专用停车场、紧急卸载点、水上专用锚泊地等基础设施。对特殊危化品运输试行公安部门押运。
8. 深化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及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三张清单”,加强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堆场及处置设施风险排查整治。制定全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加快危化废物收运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小微源危化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确保危化废物及时安全处置。
9. 深化工贸企业涉危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装置、仓库、堆场等开展安全评估,整治未经正规设计、安全距离不足、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工贸企业重点监管,落实自动控制、监测报警、视频监控、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配备具有危化专业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10. 深化“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奖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加强违规生产、储存、运输储存危化品,非法经营成品油、非法违法小化工及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重点环节、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罚没或无主的危化品无害化处置。
三、提升监管能力,保持严查重处高压态势
11.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明确新入职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学历、专业条件,区县政府、化工园区要积极通过公务员聘用制等方式选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尽快将专业监管人才达到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数量的75%以上。化工园区应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国家级开发区危化监管人员不低于5人,市级化工园区不低于3人。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县、化工园区和重大危险源企业通过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方式,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指导服务长效机制。推进拓宽培训渠道,采取线上培训、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能力。
12. 严格监管执法。将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将重大危险源等重大风险点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执法计划,按照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危化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做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将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对发生人员死亡及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三责同追”,保持严查重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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