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党建之窗 应急科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建议/提案办理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5-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07069L/2025-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1100号提案答复的函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

市政协次会议第1100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秀荣委员

提出的《关于出台道路救助基金核销管理办法加大救命钱困难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的建议》(第1100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协办单位市高法院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救助基金政策

目前,我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7号令)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就您提到的三方面问题,我市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核销。107号令第三十条严格规定了救助基金核销的三种情形,但未明确核销具体程序,而是授权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制定核销实施细则。目前,我市救助基金核销细则尚未正式出台,暂未正式启动核销工作。

二是关于分期偿还。107号令和我市实施细则未提及是否支持分期偿还,该部分处于救助基金法规层面的真空地带,我市目前未正式出台分期偿还政策,亦未有其他省市明文规定分期还款。目前,针对特殊案件的被执行人提出分期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体研究予以解决。

三是关于利息减免。救助基金属于公益基金,垫付费用本身并不存在利息,但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会产生利息,即法定罚息。基金管理机构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环节一并主张垫付费用和法定罚息,这是依法履职的具体行为。而从全国来看,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面临同样的困境,因没有利息减免相关政策均默认在追偿阶段仅以收回本金为要,未收取利息。

二、工作推动情况

自巴南区人民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以来,我市基金管理机构直面在追偿过程中的实际矛盾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化解,主动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推进救助基金追偿政策调整优化,努力寻求依法履职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提案提出前后,重点做了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启动文件编制。组织市高院、市五中院相关法官和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律所律师座谈赴市五中法院、巴南区人民法院开展实地调研,基金管理机构主任办公会多次逐条研判政策条款,初步完成《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涉及追偿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核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销办法》)两个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2024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是征集社情民意。组织编写网络调查问卷,通过腾讯问卷系统开展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21组织邀请交通事故当事人和社区代表开展了听证座谈,充分收集听取了当事人群体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是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学专家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信访办等部门对两个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了论证,完成了两个政策性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均为低风险

四是完成条款优化。到市民政局走访调研,咨询核实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资格的界限问题邀请法学专家反复对文件条款进行了斟酌优化,确保文件设置合理,内容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积极对接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按政策性文件程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积极推动两个政策性文件尽快出台,切实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复函已经宋平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应急管理

20254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