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07069L/2020-09696 | [ 发文字号 ] | 渝应急发〔2020〕5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指南和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指南》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指南
为有效实施《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和制定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所有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运行满一年以上且评定之日的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的经营企业(含仓储经营)(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
(二)制定依据。本指南根据《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以下简称细则及清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工作机制
(一)制定工作计划。
原则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一体化”工作、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每二年开展一次“一体化”工作、未达标企业每年开展一次“一体化”工作。
市应急局结合年度监督检查总体安排,制定“一体化”工作工作计划,并发各区县应急局。
(二)工作组人员组成。
市应急局根据拟评查企业的行业属性和工艺特性组建“一体化”工作组,由2名市、区(县)以上执法人员和3名以上专家组成,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一名执法人员和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负责“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副组长负责工作组成员分工及具体工作安排。
(三)检查评定程序。
“一体化”工作按照“检查评定、行政处罚、整改验收”程序实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书面委托或授权其他负责人参加。
2.“一体化”工作组通过查阅企业文件资料、检查作业现场、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询问和考试等方式,对《细则及清单》的13个要素进行评定并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一体化”工作组当场形成《标准化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见附件3),企业核实无误后,由工作组全体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字确认,全部工作资料由市应急局存档备查。
4.“一体化”工作组与被评查企业交换意见,公布标准化评定等级及监督检查结果,通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工作要求。
5.市、区县应急局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下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依法实施处罚。
6.企业根据整改工作要求,及时整改并向市、县区应急局报告整改工作情况,由区县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细则及清单说明
(一)评定要素及分值。
1.评定细则共13个基本要素,其中现场部分7个基本要素、资料部分5个基本要素,其他要素1个;达标要求128项。
2.共33项否决项,其中二级否决项12项、三级否决项21项。
3.实行1000分制,其中现场部分720分、资料部分270分,其他10分。
(二)计分及等级确定:
1.评定分数按百分制计分。每子项扣分原则上不超过本子项总分;不涉及的条款为缺项,缺项不得分且不计入总分。评定得分=按实际得分÷(1000-缺项总分)×100。
2.80分(含)至9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90分(含)至100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
3.存在二、三级否决项,不予通过相应等级的标准化等级评定。
四、有关事项
(一)评定条件。
1.新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定应在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运行一年后评定。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可在达标运行一年后向应急部门提出标准化二级达标申请。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未达标的企业,当年度不再安排评定,应在下一个年度内重新评定。
(二)公告授牌。
市应急局对达标企业每季度予以公告。经公告的达标企业,由市应急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
(三)变更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应急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牌匾交回颁发机关,并在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后重新进行达标评定。
3.应急部门根据“一体化”工作结果,对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实施动态升降级管理,并进行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持续整改,提高运行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长期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持续改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二)严格对标,科学规范执法。应急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项中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违法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执行。严格工作纪律,“一体化”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严格自律、确保质量、服务企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一体化”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索要财物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好成果,实施分级监管。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1:附件1.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组成员表docx.docx
附件2:附件3.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结果统计表docx.docx
附件3:附件2.标准化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会议签到表docx.docx